。
餘俟面谕。
○署兩江總督協辦河務尹繼善奏、江西民情漸已安帖。
而刁橫之徒。
斷難寬貸。
所獲搶奪各犯。
凡為首者。
俱令按律定拟。
為從者。
亦枷号重責。
鬧堂辱官各犯。
俱令兩司提審。
徹底窮究。
一一分别律拟具題。
臣訪聞辱官之時。
兼有專汛武弁。
袖手旁觀。
并不救護。
溺職幸災。
更難輕縱。
現在饬拏發審。
如果确實。
均應痛加處治。
并曉示各營。
俾加儆惕各緣由。
得旨、應如是留心料理者。
陳宏謀略短幹濟否耶。
○又奏、辦理鹽務情形。
查各處興販私鹽。
皆由上中下三十鹽場透漏。
雖水陸紛歧。
而自鹽場抵江口。
各有要隘可扼。
蹤迹可尋。
第地方文武緝拏不力。
大枭多緻庇縱。
若不嚴定責成。
鹽政終不能肅清。
臣反覆籌畫。
以三十場緝私之任。
責成三分司。
督各場大使力查。
竈戶火伏曬掃之鹽。
盡交商坦。
貧難男婦。
遵按名給籌之例。
确查造冊存案。
每次買鹽、不得過四十斤。
止許零賣本邑居民。
如不凜遵。
或緻私鹽透漏出場。
惟該分司是問。
其毗連鹽場各邑。
責成地方文武。
查明境内要隘。
分派兵役巡拏。
私鹽轉運出境。
惟該地方官是問。
至永豐、大伊、泰州等關壩。
乃鎖鑰之地。
三江、青山等營汛。
乃出沒之區。
當日專因緝私。
設員巡守。
又有兩淮額設巡役一千三百餘名。
巡船二百餘隻。
聯絡哨捕。
自裁鹽道後。
于乾隆七年議定。
責成淮揚道綜理。
今淮揚雖專管河工。
一應緝私事宜。
仍令經管。
若江甯、安慶等屬。
地方遼闊。
或恐淮浙引鹽。
彼此侵犯。
悉照各地方疆界。
責成文武。
協同承緝。
各歸江甯、安徽、常鎮、三巡道總理。
得旨、好。
實力妥協。
方得其益也。
○又奏報、秋收情形。
得旨、覽奏曷勝欣慰。
其間被偏災之處。
亦應加意撫恤。
○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訓練官兵武藝。
及制備軍裝完竣。
并酌調葦營馬兵操演緣由。
得旨、如此諸凡留心方是。
但須實力為之。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各屬災區。
應分别蠲赈。
随時斟酌辦理。
得旨、所見是。
積年被災之地。
自應加意撫恤。
毋緻失所。
○又奏、淮、徐、海、三府州屬。
查編保甲。
現在饬行該府縣印官。
查照原奏妥辦。
并委試用佐雜各員。
分派各州縣。
協同辦理。
先将煙戶挨查。
編定某保某甲若幹煙戶。
再設立保甲長。
專令稽查所管煙戶内、奸匪棍徒。
及面生可疑之人。
一有蹤迹。
立即舉首。
倘庇匿不報。
遇有他處竊劫獲匪到案。
究明住所。
即提該甲長照例究治。
向來凡人命、鬥毆、賭博、奸拐、催比錢糧、諸事。
一概責成甲長。
胥吏肆其魚肉。
官長加以敲撲。
故承充者皆頑鈍無恥之人。
甚且與賊匪串通作奸。
臣以為舉行保甲。
必須簡切易循。
若隻責以稽查奸匪。
則用心專一。
而他事不得波累。
良善者皆肯承充。
日久庶可見效。
得旨、所見是。
妥協為之。
○安徽巡撫範璨奏、遵例宣講聖谕廣訓。
現在辦理緣由。
得旨、實力實心行之。
不然。
徒滋擾耳。
○又奏、雨水糧價情形。
得旨、雖屬偏災。
然安省積歉之後。
撫恤為要。
○江南上江宣谕化導使鄧時敏奏報、宣谕化導使倪國琏病故。
得旨、着黃明懿去。
該部知道。
○江西按察使李如蘭奏、江省介在閩廣吳楚間。
雖俗尚儉樸。
而民風刁頑。
臣現在次第整理。
得旨、汝在四川。
諸事妥協。
但稍欠振作。
茲調繁钜之任。
宜勉力作興。
以副弼教之意。
戒之。
○浙江巡撫常安奏、慈溪縣民邵士奇、飄依蘇祿國已久。
彼國主授以甲必丹之職。
因有請貢之舉、交付邵士奇燕窩珍珠等貨。
共計銀三千七百餘兩。
令先赴蘇杭貨賣。
邵士奇竟将各貨變銀。
卷逃回籍。
貢使懇求究追。
現在審訊邵士奇銀兩多已花費。
臣即将司庫程費銀内動支。
照數交明正使馬光明等攜回。
并将聖恩宣揚。
咨明該國王。
至邵士奇貨銀。
容陸續追出還項。
得旨、此事汝所辦甚屬可嘉。
知道了。
○刑部左侍郎署福建巡撫周學健奏、閩省不通挽運。
而耗費米谷甚多。
現在分饬地方官、将用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