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
言官能直言無隐。
朕始可收明目達聰之益。
若止于剿襲陳言。
敷衍套語。
則載籍具備。
朕一覽之餘。
自能深悉。
何待伊等陳奏。
似此殊負朕虛已求言之意。
乃近日科道習氣。
更不止此。
如沈廷芳之捏無稽而希惠澤。
金溶之用巧詐而逞私情。
并非限于識見。
無心之過。
若不加以處分。
無以示儆。
但以二人相較而論。
沈廷芳、不過卑鄙狂瞽。
不稱言職。
向無情弊實據。
金溶、則袒護師門。
假公濟私。
漸開朋比黨援之習。
其為人心世道之害。
甚非淺鮮。
二人該部雖俱議革職。
其情罪卻有輕重之不同。
沈廷芳、着從寬降二級調用。
金溶、着照議革職。
并宣示科道等共知之。
○兵部等部議覆、山東按察使圖爾炳阿條奏、内稱商人雇募巡役。
攜帶鳥槍。
原為抵禦大枭。
并非令輕于施放。
夥衆大枭。
既不恒有。
該巡役遇有百斤左右之私販。
及市買食鹽數十斤之人。
動辄使槍。
釀成命案。
嗣後巡役概不準攜帶。
如有大枭。
飛報營汛地方。
差兵攜帶鳥槍。
協同擒捕。
至尋常巡緝。
止許執持棍棒等械。
勤緊緝拏。
應如所請。
其鳥槍、令各該地方官按名照号查收。
解該鎮衙門貯庫。
俟各營應用。
報部撥用。
至兩淮、廣東、浙江、河東、長蘆、等處行鹽地方。
事同一體。
其有無攜帶鳥槍。
并應否查收之處。
各該督、撫、鹽政、查明辦理報部。
又稱、軍流人犯。
遇炎暑時。
請照隆冬停遣之例。
查定例、軍流及外遣人犯。
十月至正月終。
及六月。
俱停其發遣。
是軍流人犯。
已定有六月停遣之例。
其未經起解者。
既得停發遣。
若已解至中途。
時遇六月。
自應停遣。
均無庸再議。
再查隆冬停遣。
例載有中途停遣之條。
而六月停遣。
尚未注明。
誠恐州縣拘執例文。
辦理未能畫一。
應通行各省。
嗣後軍流人犯。
除未起解者。
六月照例停遣外。
其已解至中途。
如遇六月盛暑時。
沿途州縣。
即照例停遣。
不得強令前行。
或到配将近。
及單身人犯。
自願前進者。
令該州縣訊取确供。
知會前途。
一體接遞。
仍将該犯不願停遣緣由。
報部查核。
從之。
○刑部覆奏、戶部右侍郎阿裡衮奏稱、會審湖南解任巡撫許容、原參續參糧道謝濟世、貪縱淫酗、營私剝民、各款皆虛。
惟失察書役犯贓、屬實。
應降一級調用。
查謝濟世各款既虛。
其原參革職之處。
應準開複。
失察輕罪。
仍照例議處。
巡撫許容、合依奏事詐不以實律、杖一百。
徒三年。
仍照例準其納贖。
湖南布政使張燦、按察使今升四川布政使王玠、扶同抑勒換詳。
均照例革職。
湖廣總督孫嘉淦、扶同許容、草率定案。
應照溺職例革職。
其餘各官。
分别議處。
署糧道倉德、通揭情由。
審俱得實。
可否照例議叙。
得旨、依議。
許容、張燦、王玠、孫嘉淦、俱着革職。
倉德、着交部議叙。
○是日、駐跸穆奇村。
卷之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