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縣、被旱災民。
并蠲緩本年額賦有差。
○緩山東臨邑縣被霜災民、新舊額徵。
又蠲長蘆永利、富國、濤雒、等三場、及海豐縣民佃竈地、被旱災戶、本年額徵。
各加赈恤。
○以廣西故東蘭土州同韋朝佐之子韋振聲、襲職。
○是日駐跸雙楊店。
○庚申。
四川提督鄭文煥奏、江南提督吳進義、請暫停采買一摺。
經戶部咨行到臣。
川省比歲屢豐。
糧價平減。
秋後采買兵谷。
為數無多。
不礙民食。
若照例暫停。
留銀給兵。
令其自行零籴。
則臣所駐省會地方。
民商輻辏。
又于青黃不接之時。
添數千兵入市。
購取升鬥。
轉緻市價昂貴。
兵民均有未便。
應請照常買貯。
得旨允行。
○是日、駐跸七裡河。
○辛酉。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吏部議覆、廣西巡撫楊錫绂疏稱、太平府屬之上下凍土州。
思陵土州。
俱地處極邊。
與安南犬牙相錯。
巡緝稽查。
最為緊要。
向未設立流官。
僅以巡查等事責之土司。
迩因安南地方滋事。
委員撥兵。
前往駐宿。
然官非長駐。
不足以專責成。
查土司中有下石西土州。
地小而近甯明。
羅陽土縣。
地小而近永康。
請将下石西土州吏目。
改為思陵土州吏目。
其下石西土州地方。
歸甯明州吏目兼管。
羅陽土縣典史。
改為上下凍土州吏目。
其羅陽土縣地方。
歸永康州吏目兼管。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直隸總督高斌疏稱、霸州、豐潤、二州縣營田、被旱成災。
本非官田地畝賦額有定者可比。
不能援請蠲免。
請将額解通米。
在于不被災營田所收谷内、通融碾米完納。
餘米變充公用。
又豐邑營田内。
有鹻荒無收、及高鹻改種雜糧地畝。
霸州營田内。
有低窪改種葦藕地畝。
并無分收稻谷。
亦令于其餘營田收谷内通融完納其被災各佃借領耔本暫緩徵收。
應如所請。
從之。
○以雲南故開化府土經曆周天爵之子周霖、襲職。
○是日、駐跸甘菜嶺。
○壬戌。
谕、封疆大臣具摺奏事。
或現辦之件。
奏報情形。
或疑難之事。
奏請訓示。
奉有朱批。
理當缜密。
方為慎重。
近聞廣西巡撫楊錫绂。
凡有密奏之事。
及所奉谕旨。
每多揚言于人。
且或抄發屬員。
移咨寮采。
機事不密則害成。
于國家政體。
甚有關系。
昔年皇考曾為此嚴行通饬。
莫不凜遵。
楊錫绂獨未之聞耶。
嗣後各省督撫。
除以奏代題事件。
奉旨之後。
始許通行。
其餘奏報大概情形。
并密請訓示。
以及褒嘉申饬之奏摺。
一概不許輕洩一字。
如有抄錄咨行。
仍然宣洩。
經朕訪聞。
必交部嚴加議處。
該部即行文各省督撫知之。
○是日、駐跸硯台河。
○癸亥。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禮部題請谒陵禮成。
俟朕回銮之後。
擇吉于皇太後及朕前行慶賀禮。
已降旨允行車駕于二十五日入京。
升殿之禮。
即可于二十八日舉行。
可寄信總理事務王大臣。
傳知禮部。
令其照例奏請可也。
○戶部等部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西甯府屬西、碾、二縣之南山一帶。
地方遼闊。
番漢雜處。
内有擺羊戎溝囊思多溝、諸處。
堪以開墾。
惟距邑城甚遠。
經前撫臣元展成、奏請添設撫番通判。
駐劄擺羊城内。
董率墾種。
管轄各番。
又經臣請以鞏昌府通判。
改隸西甯府。
移駐督墾。
接準部覆。
俟開墾有效。
再行奏請定議。
茲試種三載。
已墾擺羊戎溝荒地二十四段。
囊思多溝等處荒地二十四段。
頻歲收成五六分至七八分不等。
成效已着。
請照原議。
将鞏昌府通判。
改為西甯府撫番通判。
移駐擺羊戎。
添建衙署。
其原管盤驗茶封之事。
改令鞏昌府管理。
所墾地畝。
照番地例。
耔種一石。
徵糧一鬥。
于十年後起科。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倉場侍郎覺羅吳拜疏稱、北河挑淺。
定有漕規。
漕運總督顧琮、奏請加挑濟運。
事屬可行。
但挑挖情形。
難以懸定。
應俟明歲重運到時。
動項試挑。
先于漕規外。
加挑三寸。
果于糧艘有濟。
再行題定久遠章程。
應如所請。
從之。
○理藩院奏、前據管理恰克圖事務員外郎增保呈稱、俄羅斯兵謝哩萬等二人。
醉後在恰克圖界上。
毆死商人金成禮、李萬興、一事。
經俄羅斯楚庫拜星首領雅固布咨稱、伊處醉後殺人者。
向無拟斬之例。
喀屯汗因念兩國和好。
欲将謝哩萬等。
即于恰克圖枭首示儆等因。
查臣衙門原定十一條内。
兩國之人。
執持軍器越境殺人者抵償。
今謝哩萬等系醉後殺人。
遽議斬首。
未免過重。
請行文增保、會同俄羅斯首領等、看視絞決。
并饬知土謝圖汗敦丹多爾濟等。
曉谕蒙古商人等、嗣後如遇争毆緻死人命者。
俱照此絞決。
着為例。
從之。
○是日、駐跸沙河站。
○甲子。
成都副都統永甯奏、川省駐防兵。
從前由荊州派撥者多。
父子兄弟。
不能禁其往來省視。
例由該将軍副都統給咨。
以四個月為限。
責成荊州、成都、兩處理事同知。
不時稽察。
定例誠善。
今自去年十二月、至本年八月。
陸續來川二十六人。
一無正務。
若不嚴申例禁。
恐不肖者往返生事。
請敕下該将軍、副都統等、咨查屬實後。
再行予假。
若冒昧給咨。
一經查出。
除将謊告者嚴懲外。
仍将該管各官。
交部察議。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又奏、乾隆三年奏準采買稻谷。
以備兵食。
嗣以所買不足。
臣于參員覺和托名下、追出入官銀一千四百七十九兩。
于去年買足存貯。
但谷多倉少。
不敷存貯。
應添建十五間。
始足容納。
再每年運赴城外水磨碾時。
用人擔馬負。
至為繁重。
臣因詳勘水磨處河水。
自西城水門流入。
東注漢城水門。
流入大河。
商民買賣薪炭等物。
俱由東水門運載。
今此河年久淤淺。
有礙船行。
是以拟即疏浚。
将西水門之栅欄。
亦如東水門修理。
運碾谷石。
較為利便。
尋據覺和托呈稱、情願捐辦。
以贖前愆。
今倉廒業已添建。
河道業已疏通。
複于河傍建糧房六間。
存谷備碾。
堆撥二間。
派兵看守。
并買船四隻備運。
其舊堤亦俱築石修固。
兵民稱利。
得旨。
知道了。
該處如有防禦缺出。
将覺和托與應升之員。
一并引見。
○是日、駐跸中前所。
卷之二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