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米石徭銀。
長遠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湖廣總督阿爾賽疏稱、荊門州屬。
有沙洋關廟官堤一道。
上自荊門之沙洋。
下至潛江縣之石界。
計長二十餘裡。
地處上遊。
最為緊要。
堤外逼臨襄江。
水勢極猛。
稍有疏虞。
則下遊之江陵、監利、潛江、沔陽、四州縣屬。
均受其患。
應于頂沖處添建石矶十座。
并将一帶大堤。
加高培厚。
又每歲伏秋大汛後。
尚應勘驗歲修。
該處歲徵堤費銀三百兩。
實屬不敷。
應請發銀一萬兩。
分給荊、安、二府屬州縣。
交商營運。
以一分五厘取息。
按季呈繳。
息銀存安陸府庫備工。
應如所請。
從之。
○免沛縣水沈老荒麻地、乾隆四年以前積欠。
○以鑲白旗漢軍參領鄧廷相、為福州左翼漢軍副都統。
○以故廣西憑祥土知州李滋澤之子李桂、襲職。
○是日、駐跸邦均。
○癸酉。
谕、此次随駕官兵。
自起程時。
曾領過四個月行糧。
今未及四個月。
例應将多領過錢糧、按日繳還。
但官兵沿途俱各黾勉行走。
着施恩寬免。
○命山東巡撫兼提督銜。
給與印信。
○是日、駐跸煙郊。
○甲戌。
命接駕官員、于午門前按翼排班。
跪迎皇太後聖駕。
上奉皇太後還宮。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等部議覆、江西巡撫陳宏謀疏稱、江西吉安府蓮花橋地方。
離縣僻遠。
前經題請裁汰同知。
另設縣治。
嗣遵部咨、令照各省分防同知之例。
将事件改歸該同知管理。
應請将永新、安福、二縣之砻西、上西、兩鄉。
改為廳地。
移同知衙門、駐蓮花橋。
經理刑名事件。
及每歲民屯額徵。
五年一次、編審人丁。
其考成照州縣例。
再于吉安、永新、二營内。
撥外委把總一員。
兵十名。
防護巡緝。
按年更換。
至公文來往。
向于安福至蓮花橋、中設三鋪。
永新至橋、中設一鋪。
應每鋪添設鋪兵各一名再于蓮花橋、設一總鋪添設鋪兵二名。
又戶口田賦、已歸廳管。
佐理需員請照湖南永綏同知、設立經曆之例。
将永新縣栗傅巡檢改為廳照磨。
換給印信。
又将安福縣黃茆司巡檢、改屬廳轄。
移駐黃陂。
又将永新縣訓導一員裁去。
改設蓮花廳學訓導。
又将永新縣額取文童内、撥出三名。
武童内、撥出二名。
安福縣額取文童内、撥出五名。
武童内、撥出三名。
二縣各撥出廪生六名。
增生六名。
歸入廳學。
廪生照縣學之例。
兩年一貢。
又該廳原支養兼六百兩。
今公用較繁。
請照中縣例增給。
衙署營房。
監獄庫房。
墠壇祠廟。
照例添建。
又裁栗傅巡檢弓兵二十名。
添設各衙門書役工食。
均應如所請行。
惟請設吏房等科。
與例不符。
應令添設典吏四名。
又該同知議給養廉。
應令永新、安福、二縣、通融派給。
從之。
○戶部等部議覆、安徽巡撫範璨疏報、望江縣雍正六年、十年、自首開墾田畝。
共十二頃二十畝有奇。
實皆按畝加派。
有賦無田。
請将額徵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漕運總督顧琮遵旨詳議湖南按察使明德、條奏漕船事宜。
一、東省自備漕船。
宜停簽報副丁之例。
查各省漕船添設副丁。
原因到淮盤少。
留一丁買米趕幫。
一丁駕運北上。
如抵通挂欠。
則留一丁追比。
一丁駕空回南。
今東省自備丁船。
既不過淮。
又不回空。
副丁虛設。
應免簽。
一、東豫二省各幫。
有先後量存船三十九隻。
宜全裁。
查此項存船。
原在現運漕船之外。
留備糧增。
及不時撥補之用。
曆年輪減。
例不支給苫蓋銀米。
軍丁拮據難支。
不得不藉各丁公出幫貼。
是以辦運之資。
貼減歇之用。
未免兩困且十年滿号。
一體領價請造。
徒糜帑項。
漕糧定額已久。
有增亦可雇船兌運。
實可全裁。
均應如所議辦理。
從之。
○禮部議覆、福建學政吳華孫疏稱、漳州為朱子行政設教之邦。
今有祠在芝山。
請頒宸翰。
使官吏人士。
觀感興起。
又先儒蔡元定、蔡沈、黃幹、真德秀、遊酢等祠墓。
歲久荒圯。
請敕所在有司。
加意防護。
又楊時、遊酢、俱程門高弟。
今遊酢獨未從祀。
亦屬阙典。
請下禮臣定議。
查朱子婺源家廟。
延平講學舊區俱經頒賜禦書扁額。
其專祠在漳州芝山者。
應如所請。
交内閣撰拟字樣進呈欽定頒發。
至先儒墳墓。
例由地方官于年終冊報、防護無誤。
何以遽至荒蕪。
應行文該督撫、查明辦理。
又楊時從祀瞽宗。
原以朱子淵源所出。
故程門高弟如呂大臨、謝良佐皆不與焉。
該學政所請遊酢從祀。
應無庸議。
從之。
○緩山東臨邑縣被旱災民、新舊額徵。
○加赈河南中牟河陰新安羅山、長葛、伊陽等六縣被旱災民。
予廣西殉難之知縣贈按察使佥事倪國正縣丞贈衛經曆吳嗣昌、吏目贈府知事魯懋巡檢贈縣主簿魯器千總馮選外委廖廷邦潘貴石得勝朱國英、謝名立、祭葬銀兩如例。
○以故廣西結安土知州張廷翰之子張治甯襲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