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亥。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上年将山東截漕貯谷。
撥濟江南。
原屬移緩就急之計。
今歲夏秋之間。
山東濟南、武定、東昌、三府屬。
偶被偏災。
曾撥運登、萊、谷八萬石。
以資赈濟。
嗣後各災屬補種之處。
及續報之臨邑縣、複被霜侵。
收成歉薄。
又增赈糧。
目下赈給尚可敷用。
而來春借粜。
不可不豫為之計。
着将山東本年漕糧。
截留八萬石。
以豫備倉儲。
為災屬來春借粜之需。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閩人鸷悍成習。
而漳、泉、為尤甚。
我皇考暨朕。
亦既屢頒訓谕。
令地方有司誠心化導。
朝夕提撕。
務感發其天良。
痛改其夙慝。
無如怙惡不悛。
藐視法紀。
迩來辱官毆差之事。
源源有之。
朕細察其故。
大抵因州縣官姑息養奸每遇惡棍不法等事。
辄私自寝息以圖省事。
并不申報上官。
而上官又複苟且消弭。
不行究诘。
以緻兇頑之徒習為固然。
無所忌憚。
養癰贻患。
非一朝一夕之故也。
夫地方有司。
原有父母斯民之責。
必平日有休戚相關之誼。
視民如子。
至誠感孚。
則民亦莫不視之如父母。
其尚有桀骜難馴。
甘蹈法網者。
無此情理也。
蓋恤民之與懲奸。
二者原相濟為用。
欲恤民。
斷不可不懲奸。
而非懲奸。
又斷不能恤民。
今閩省司牧之道。
兩者俱失。
何以厚民生。
肅吏治。
挽薄俗。
救頹風。
用是特頒此旨。
該督撫等當時體朕心。
時時訓饬有司。
務期寬嚴并濟。
懲勸兼施。
洗因循之積弊。
歸平康之淳風。
朕于督撫有厚望焉。
○丁醜。
上以谒陵禮成。
率諸王、貝勒、貝子、公、鎮國将軍、内大臣、侍衛、大學士、都統、尚書、子、侍郎、副都統。
詣皇太後宮行慶賀禮。
衆官俱于午門外行禮。
上禦中和殿。
内大臣、侍衛、内閣、翰林院、禮部、都察院、詹事府等衙門行禮。
禦太和殿。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等進表行禮。
○定邊左副将軍額驸策淩奏、準噶爾部人克忒等、率屬來降。
派侍衛由驿送京。
報聞。
○戊寅。
巡視台灣給事中書山等奏台地各官案件。
有報知巡察衙門者。
有不報知巡察衙門者。
其不報知之案。
經該處民人告發查詢。
始将緣由聲明。
又複任意延捺。
至有經年不覆不結者。
請嗣後台灣地方官所辦案件。
按月将已結未結、造冊申送巡察衙門。
如任意遲延。
隐匿不報。
查出題參。
又台地民人。
每将地方官已結各案。
屢向巡察衙門控告。
請除原案判斷明晰者。
批饬不準外。
其另稱冤抑。
有關民生風化者。
應酌量輕重。
分别批發提訊。
如有健訟棍徒。
照誣告例治罪。
得旨允行。
○己卯。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幸瀛台。
○是月、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報京師雨雪情形。
得旨、覽奏曷勝欣悅。
至得雪三寸。
尤切蔔麥之歡。
途次亦屢得瑞雪。
遠近均沾。
總賴天恩浩蕩也。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挑浚丹陽丹徒運河事宜。
得旨、督率屬員實力為之。
此等事最宜留心。
○又奏、辦理流民事宜。
得旨惟在汝等平情酌理為之。
不然。
則甚善之舉。
徒成誘人輕去其鄉之弊政耳。
○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葦蕩左右兩營。
舊定額柴。
因汛弁目兵。
通同盜賣。
裝運船兵。
又複沿途改捆偷售。
以緻工料日虧。
今酌陳事宜。
一、各汛地畝。
應查明分劃十段設頭目十名各管兵若幹。
每兵一名分地一區各立界址經管。
倘有缺少。
惟該管兵是問一葦柴開采定以霜降為期令該管将備下蕩督采定限年内采十分之六。
于來年清明前全數采完運交。
一、蕩地遼闊。
全賴溝渠深通。
方可依限出筏。
從前葦營備弁。
領有挑溝銀兩。
半歸私橐。
應委員會同營備。
确估興挑。
并委幹練效力官、住工監督。
一、向例浚船、每幫裝柴五百三十六束。
柳船、每隻九百束。
石船、每隻一千五百束。
船大料少。
船兵等利其裝載不多。
遺留在蕩者。
可以任其售賣。
今委幹員在汛。
酌令加裝。
每幫實可增柴二百餘束。
每運一次。
可增柴四萬餘束。
每年左右兩營。
可增柴四十餘萬束。
增載多運。
即可依限濟工。
惟運柴交廠。
雇人馱負堆垛。
及添補繩纜等項需費。
請照糧船附帶土宜之例。
每浚船一幫、準帶餘柴二十束。
柳船三十束。
石船五十束。
委員給銀收買。
資其前項餘費。
不許船兵私賣。
仍将此柴另堆給廳。
準作工料。
扣銀抵帑。
一、浚柳石船裝柴。
往往脫幫停泊。
以圖盜賣。
應照糧船例編号依幫。
令沿途文武催儹。
不許停泊。
得旨、諸凡留心經理。
殊可嘉也。
○安徽巡撫範璨奏、鳳陽泗州一帶。
連年積歉。
複被旱災。
桐城、宣城、南陵、銅陵、繁昌、無為、廬江、臨淮、建平等九州縣。
又皆被水。
現在分别蠲緩赈恤。
得旨、欲慰朕懷。
必實力妥辦赈務。
使小民不至失所。
方能稍解饑溺之思而已。
○刑部左侍郎署福建巡撫周學健奏、廳縣折收兵米。
司道知情徇隐。
現在嚴行饬禁。
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