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實可嘉悅。
諸凡如此認真為之。
何愁閩省吏治不清耶。
○福建建甯總兵嶽鐘璜奏謝擢任總兵恩。
得旨、知道了。
勉力為之。
毋負任使之意。
福建兵驕而懦。
不知禮法。
治之頗難。
不可不加之意也。
○吏部左侍郎署湖南巡撫蔣溥奏民間外結案件。
向無審辦定限。
是以州縣任意遲延。
胥吏利其懸案不結。
可以生事漁财。
為害不少。
現嚴立定限辦理。
得旨、聽訟吾猶人也。
必也使無訟乎。
吾為汝誦之。
○又奏、提臣吳進義、請停采買米谷一案。
查湖南各标營暨永綏長安等營。
均系苗疆産米無多之地。
全賴買貯米谷。
就近接濟兵食。
應請照舊采買。
得旨、所奏俱悉。
○山西巡撫劉于義奏山右米價。
視别省加貴。
歸化城、托克托城、一帶。
連歲豐收。
應将口外米運至内地。
但歸化城等處。
距太原千餘裡。
舟車挽運甚難。
臣前在蘭州。
見百姓于黃河中。
以牛皮混沌運米。
最為便捷。
因遣人至蘭。
募善運混沌水手二人。
并制買牛皮混沌二十。
于保德州買米三十八倉。
裝入試運。
不過四日。
已至永甯州碛口。
自此陸運至汾州每石較市價可減銀四錢。
陵運至太原。
可減銀二錢似于百姓有益現已照式廣制。
俟來春再試有效。
奏請動項買米轉運接濟民食。
得旨、卿如此留心民瘼。
朕實嘉悅。
已交阿裡衮令其續此妥辦矣
○陝西肅州鎮總兵許仕盛奏整頓營伍事宜。
得旨、須實力為之。
不然。
徒雲整饬營伍而接任者複雲前任廢弛現在整頓朕竟誰信耶。
○陝西安西鎮總兵永常奏、準噶爾夷使到境進貢貂皮馬匹。
并稱來至肅州貿易又有攜帶羊隻。
懇請變賣。
或為代牧。
查準噶爾舊例。
準于寅午戌年、赴京貿易一次。
申子辰年赴肅貿易一次。
今實早到兩月。
然去明歲為日無多。
若令其久待。
夷人自備口糧。
未免多費。
已令副将瑚寶俟貿易夷人到來即照例酌派官兵。
護送赴肅至所留羊隻亦令瑚寶變價存貯。
得旨、料理甚妥。
知道了。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甘肅民間地畝。
頗有以多作少。
給予微租。
詭寄軍戶名下。
規避正賦。
因令蘭州府知府李元英确查辦理據報蘭州一府首明欺隐者已一萬三千餘畝則他屬欺隐自不能無現饬各府廳出示照辦得旨若果如此自是應辦之事但朕看李元英循分供職則有之未必能辦此也若彼有見長之心而辦理不妥則非曰愛之其實害之矣至于各府照此辦理之議尤應慎重蓋邊省窮壤之地。
甯可留有餘于小民。
不可為錢糧起見。
況所加者。
又不過太倉一粟。
九牛一毛哉。
○四川巡撫紀山奏、川省數年來。
有湖廣、江西、陝西、廣東、等省。
外來無業之人。
學習拳棒。
并能符水架刑。
勾引本省不肖奸棍。
三五成群身佩兇刀。
肆行鄉鎮。
号曰啯噜子。
奸淫劫掠。
無所不為。
其聚集多在州縣交界處所出沒各有記認。
羽黨日多。
捕役鄉保。
或一禀報查拏。
必緻遭其慘毒。
為害實甚。
現在多張告示。
許其自首減罪。
以散黨與。
并令自首之人。
開呈同類姓名。
記檔存案。
一面相機查拏究處。
至此等啯噜、兇惡異常。
應請将着名巨魁。
拏獲到案。
即照光棍例治罪。
或枷杖立斃。
以其罪名揭示鄉鎮集場。
其脅從者照律饬審。
如系外來流棍。
遞回原籍。
永遠不許出境。
如系本省奸民。
責令鄉保管束。
朔望點名稽查。
鄉地齊心協拏者。
加以重賞。
坐視放縱者。
示以重懲。
地方官設法擒拏者。
特疏保薦。
優柔不振者據實糾參再查湖廣等省外來之人皆因誤聽從前川省地廣人稀之說群思赴川報墾。
不知川省已無荒土可辟嗣後除有親族可依、來川幫工為活者令各省地方官給與印照。
使彼此均有稽查其無本籍印照者各該管關隘沿途阻回毋使積聚多人滋事得旨、所見甚是。
妥協為之。
○署兩廣總督策楞奏淩雲縣拏獲安南奸匪梁敬洪。
于棉衣内、拆出莫正臣、在交阯封寄安插内地之伊兄莫造莫誇、二信。
内有伊姊夫岑際康、冒稱莫姓。
現住夷境。
衆心不服。
專待長房。
以圖恢複土地。
并令莫誇等檢帶莫氏案底前往商議等語。
其為交通夷匪。
妄冀報複舊怨情事顯然。
案情重大。
已密劄布按兩司。
親提人犯。
究審辦理。
得旨、所奏俱悉。
○廣西右江鎮總兵畢映奏、查出梁敬洪、同莫造、莫誇、等交通夷匪情形。
并追出案底圖冊。
現饬沿邊各隘。
嚴加守禦。
得旨、所奏俱悉。
嚴邊防之出入。
以靖地方可也。
○署貴州提督冷文瑞奏報年成米價。
得旨、此等奏報。
惟應務實。
若徒以慰朕為意。
而粉飾奏聞。
庸何益耶。
○貴州古州鎮總兵崔傑奏、停買兵米一案。
古州上江、朗洞、下江、各營。
地系苗疆。
素不産米。
向來兵丁俱仰食于粵西柳、慶、二府。
查上江、每年需米八百石。
朗洞、每年需米六百石。
下江、每年需米八百石。
又鎮标三營。
每年需米二千五百石。
應請照舊采買。
得旨、是。
知道了。
卷之二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