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甚為不便。
有言江廣等省。
現在鼓鑄。
若山東山西等數省。
亦開局鼓鑄。
則錢文充裕。
價值可平。
此說不知可行與否。
該省若開鼓鑄。
銅觔取于何處。
爾等可寄信與各省督撫。
令其酌量本地情形悉心籌畫。
定議具奏
○順天府府尹蔣炳奏、京城外來流民。
除陸續資送回籍外。
現在五城十廠。
約三千餘名口。
各廠多寡不等。
查廣甯門外普濟堂每年冬月。
堂内收養貧病之人。
堂外每日施粥。
窮民藉以存活者甚衆。
本年直屬歉收。
堂外就食者比往年更多。
所有恩賞錢糧及租息各項恐不敷用請賞給京倉老米二百石俾窮民日食有資。
得旨允行。
○準噶爾部人額爾奇沙喇率弟侄來降、命賞給安插如例
○己醜。
谕向來在京八旗武職。
及外省駐防官員。
并在京文武官員。
遇有罰俸案件。
準其将議叙加級改為紀錄抵銷。
惟在外文武各官不在此例。
朕思大小臣工。
雖分職有内外之殊而以功抵過。
俱屬一體。
嗣後外省地方文武各員。
有情願将議叙加級。
改作紀錄抵銷罰俸者着照在京文武官員之例。
準其抵銷。
○工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等奏稱、會勘中河古淺之處甚多。
向來從未興挑。
逐段測量勘估。
應先将駱馬湖尾闾堵閉。
以蓄湖水。
再将楊家莊頭二三壩。
相機接長收窄。
以束水勢俾運水入黃之處。
不緻一瀉無餘。
并請乘此水落時、一律興挑動項趕緊辦理。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四川故大金川安撫司色勒奔之弟色勒奔細、結藏土百戶蒙塔爾之子松正邦、沙卡土百戶洛藏林琴之子納處巴、襲職。
○庚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各省兵丁。
全以冊籍為憑。
必姓名年貌、人冊相符。
始足以杜鑽營侵□之弊。
從前項名食糧之人。
屢經饬令首報更正定有處分。
不許複行徇隐。
近聞各營尚有頂□之習。
樂緣舊冊相沿。
稽查不力。
以緻弊窦漸開。
于營制甚有關系。
今特再降谕旨。
此次仍許其據實首報更正。
造冊報部。
以嚴考核。
并令各将軍督撫提鎮、出結報部。
嗣後仍留心稽查。
倘再有頂名□功等弊。
或經參奏。
或經訪聞。
定将各官弁照例嚴加議處。
該将軍督撫提鎮等。
亦咎有攸歸。
該部即遵谕行。
○戶部議覆、川陝總督慶複查奏、陝省自雍正六年以後。
軍需各案内。
有用過喂馬棚槽藥油等銀。
及運送衣帽藤牌腰刀弓箭腳價。
又各屬應繳駝價駝隻。
及解肅采買正餘騾頭。
沿途供支草豆各費。
實因彼時軍務孔亟。
以緻購價稍貴。
支用浮多。
領回疲瘦駝隻。
又未能及時變價。
陸續倒斃。
均與虧空侵那有間。
所有各屬未完銀兩。
請予豁免。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議準、山東巡撫喀爾吉善疏稱、東鎮沂山之神。
禦災捍患。
靈應昭着。
前經發帑修葺祠宇。
遣官告祭。
載入祀典。
一切祭品。
應請照山海群祀之例。
每歲春秋二祭。
需用祭、銀。
動項報銷。
從之。
○安南國王黎維祎、遣使表謝賜祭前國王黎維祜、并頒敕襲封國王恩。
恭進二次謝恩方物。
及乾隆三年六年兩貢儀物。
下部知之。
○辛卯。
谕曰。
校尉白達色偷竊金龍等物。
案内官員等。
自應革職。
已降旨令将伊等世職、另揀人員承襲矣。
但念世職官與職任官。
究屬有間。
其行竊之犯。
已經拏獲。
着特加恩将此佐領仍留蘇徵額管理。
所有此案内革職世職官員。
俱着照此留于本身。
各罰世職俸二年。
○吏部議覆原署兩廣總督策楞等疏稱、廣州一府。
省會要區。
東南緊接大洋。
前已奏設香山、虎門、二協。
而文員未有專屬。
防範難周又澳門番夷。
亦宜嚴密彈壓。
請将肇慶府同知。
移駐前山寨。
稽查出入海船。
兼管澳夷。
歸廣州府管轄。
其原管捕務。
歸肇慶府通判兼理。
又将香山縣縣丞。
移駐澳門。
專司民番詞訟。
屬該同知管轄。
再照理猺同知之例。
給與把總二員兵丁一百名在香山、虎門、兩協内各半抽撥。
并酌撥巡緝船隻添建衙署營房。
鑄給印信。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長蘆鹽政伊拉齊奏稱、上年河南偶值偏災。
鹽觔不無壅滞。
今歲直屬天津、河間、二府、深、冀、二州。
又複夏秋被旱。
車腳挽運。
盤費倍加。
商力未免艱難請将本年秋冬二季正課加課等銀二十六萬八千餘兩分限四年完納尚有倒追積年加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