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銀。
請展至前項帶徵完後接徵。
查直屬今歲被旱。
止系偏災。
如有難銷之引可酌撥于未經被災州縣運行何緻鹽觔壅積遽請将數十餘萬帑課緩輸。
所奏應毋庸議。
得旨。
乾隆二年至六年加觔課銀原系從前按年應徵正課。
除乾隆七年一年課銀已經完納外尚應作七年帶徵。
但朕優恤衆商。
特格外加恩。
着分為十四年完交。
餘依議。
○又議覆、直隸總督高斌疏稱、祈州平山二州縣。
乾隆五年分、被水沙沖壓地、共六十頃有奇。
額徵請予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壬辰。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癸巳。
禮部侍郎木和林奏、恭查東西陵。
每屆大祭。
豫期守陵之内府大臣、親往視牲。
潔治粢盛。
每年太常寺堂官。
奏請赴陵演禮。
至盛京禮部。
系專辦三陵祭祀事務。
平時贊禮郎雖在署演禮。
但陵寝祭祀。
大典攸關。
請敕盛京禮部、令贊禮郎等。
每月齊集衙門數次。
照陵寝大小祭祀禮演贊。
如遇福陵、昭陵、大祭。
就近派侍郎、或司員豫期前往視牲演禮。
惟永陵相隔較遠。
如遇祭祀。
請敕盛京禮部侍郎、每年前往一次。
視祭巡察。
除派讀祝、贊禮、等官。
豫期前往演禮外。
再派郎中、或員外郎、一員。
前往視牲。
帶領演禮。
得旨、是。
着照所奏行。
○禦史馮元欽奏、凡大臣自陳乞罷者。
遵旨各舉堪以自代之人。
随疏奏聞。
查定例、大臣自陳本。
先送通政司、轉交内閣進呈。
如令将所舉之人。
随疏奏聞。
是未經睿鑒之先。
而已宣洩于衆也。
請将自陳本照例送交通政司。
其所舉之人。
另摺密封随本進呈。
得旨允行。
○甲午。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軍機太臣等、河間、天津、等處。
來京就食之民。
日益衆多蓋因愚民無知。
見京師既設飯廠。
又有資送盤費。
是以本地雖有赈濟。
伊等仍輕去其鄉而不顧。
且有已去而複來者。
不但抛荒本業。
即京師飯廠聚人太多。
春暖恐染時氣。
亦屬未便。
爾等可寄信與高斌令其設法安插。
妥協辦理。
○戶部議覆、江蘇巡撫陳大受疏稱、嘉定、寶山、二縣海濱沙瘠。
不宜禾稻。
民間應輸漕白。
每年照時價折徵銀兩。
官為采辦苐米價貴賤。
早晚不同。
設折徵後不敷采買。
勢必累官。
若豫存長價地步。
勢又累民。
請照江西泸溪縣例。
每年開徵時、先動藩庫存公銀兩。
确訪時價。
購買兌運。
再行按數出示徵完。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川陝總督慶複疏稱、遵旨詳議四川提督鄭文煥。
請于阜和營改設遊擊等員。
又甘肅涼莊道楊馝。
請将泸甯營移入冕甯縣城。
并添裁弁兵各事宜。
查泸甯營、在冕甯縣西北。
山路直通瓜哵。
并非人迹不通。
地雖僻處。
遇有緩急。
實可以資聲援。
且兒斯遺孽。
戶口漸多。
又紫古哵開設銅廠。
均資彈壓。
未便将泸甯營移駐。
泸甯既未改移則嘉順懷遠二營。
聯絡控制。
亦不可少。
惟嘉懷二營額兵四百名。
較冕山營為多。
應每營各減兵一百名。
至冕山。
靖遠、等營。
舊設弁兵。
制已周密。
無用更張。
鄭文煥所請阜和營添兵三百名。
部議令于事簡兵多營内調撥。
應即将嘉、懷、二營新減二百名撥給。
合阜和營原額、共五百名。
已足防守。
尚少百名。
毋庸再募。
至阜和營原設都司。
應改為遊擊。
添設中軍守備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三員。
查巫山營、營汛甚少。
舊設遊擊。
體制不稱。
應将巫山營遊擊守備各一員。
移設阜和營。
即以阜和都司移設巫山其應添千把。
酌量抽撥。
以符經制又雅州府屬清溪縣地方當建昌、打箭爐兩路之沖。
苗猓出入要區。
且新将大田改流。
尤宜專營彈壓向令黎雅營中軍帶兵防守。
往來未便。
阜和營既請添兵。
則爐地門戶嚴密。
相距泰甯。
聲援密通。
其中間之泸定橋、不必多兵防守請将原駐泸定橋之協标右營都司。
帶領該營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額兵二百名再于泰甯存城兵内撥兵一百名。
移駐清溪。
将所屬之富林。
泥頭、萬工堰、漢源街、一帶塘汛。
分布防範。
所遺泸定橋汛。
撥歸協标左營都司管轄止須派千把總一員。
帶兵五十名看守其清溪原駐弁兵。
徹回黎雅營。
酌撥添防要汛。
官署兵房。
照例添建。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卷之二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