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防緊要不能裁汰惟固關營馬兵額數較多應将續添馬兵十五名改為步糧泰甯鎮新添守護端親王等園寝、大饷步兵一百名。
應照順治年間守護榮親王園寝之例改為守糧。
俟現在兵丁缺出。
陸續更募。
應如所請。
從之
○以故甘肅岷州土百戶後永慶之孫後發葵、襲職。
○辛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本年朕恭谒盛京随往兵丁。
均屬效力。
前雖賞過一月錢糧。
但回銮時正值嚴寒。
修補衣服。
費用稍多。
着再加恩賞給護軍校、骁騎校、及兵丁執事人等、各一月錢糧。
除扈從王公大臣外。
其侍衛官員。
所借一年俸祿。
應如何展限坐扣之處。
着原議之王大臣議奏。
尋奏、原議内借支文武官員一年俸祿。
作為二年扣還。
但查文員系食雙俸。
而原借乃正俸。
尚有恩俸。
應展一年限。
作為三年分扣。
武弁系食單俸。
應展二年限。
作為四年分扣。
從之。
○又谕、鑲黃旗護軍統領。
将應放護軍參領人員帶領引見。
朕已将頭等侍衛雙柱補授矣但引見人員内有黑龍江協領瑚琛保、系在協領任内已滿五年應調京缺之人。
看瑚琛保亦可補授護軍參領此次若不補放。
嗣有缺出仍應來京道路遙遠将此護軍參領一缺即着瑚琛保補授雙柱着交該旗遇有護軍參領缺出即行奏補不必帶領引見。
○分别赈恤廣東萬州陵水崖州、文昌、新甯、陽江茂名、電白、化州石城、吳川、海康、遂溪合浦等十四州縣。
風災兵民。
○赈貸福建台灣鳳山、諸羅、三縣、被旱災民。
并緩新舊額徵。
○壬寅。
戶部議覆、前署黑龍江将軍布爾沙等奏稱、黑龍江地方。
夏初被旱。
禾苗已不能暢茂。
七月内又遇霜災。
兵丁水手拜唐阿等地畝。
惟初犁所種。
尚有一半成熟。
随令上緊刈獲末犁所種。
則皆未熟被霜。
所得糧石。
以各戶口節省計算。
除足敷食用一千二百一十三戶外。
其次年不敷口糧。
請借倉糧散給。
從之。
○赈山西曲沃、解州、安邑、夏縣、平陸芮城、绛州、聞喜、绛縣、稷山、大甯、等十一州縣、被旱災民。
免額賦有差。
○加赈直隸天津、大城、二縣。
被旱災民。
○癸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甲辰。
皇太後聖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上詣壽康宮、行慶賀皇太後禮。
王大臣于慈甯門、衆官于午門、行禮。
○命署直隸清河道王師、傳谕直隸總督曰。
近來京師流民甚多。
多是滄州人。
景州尤甚。
資送盤費。
每日六分。
僅足抵家。
嗣後如何過活。
麥收須至明年五月。
此數月又如何安頓。
常平倉社倉。
例應于青黃不接時。
減價平粜。
但遇荒歉之年。
又不可一例而論。
再流民内有懶于耕作。
輕去其鄉。
愚頑之輩。
當如何教導安插。
諸軍不可全靠非縣。
州縣官之冒濫侵欺。
下愚不移者。
固非所論。
即祗知慎重錢糧。
不能多方調劑。
亦于地方無益。
須委大員逐一妥協辦理。
傳谕總督知之。
○河南巡撫碩色奏、豫省常平義社等倉積谷外。
尚有存留漕谷。
及勸捐社谷二項。
自乾隆元年至七年。
借出未完之尾欠共二十三萬四千四百餘石。
緣各州縣屢逢災歉。
是以停緩未清。
今常平義社積谷舊欠四十六萬四千餘石。
已蒙恩旨。
概予免息。
所有漕社二谷。
事同一例。
可否将二項息谷。
仰邀寬免。
止徵本谷。
得旨允行。
○乙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直隸總督高斌奏稱、永定河上遊。
為桑乾河。
發源山西境内。
綿長八百餘裡。
多開渠道。
可以灌溉。
前經大同、西甯等縣居民。
捐地開浚未成。
尚留渠口舊迹。
乾隆六年。
該處士民又呈請借帑興工經署督臣史贻直遣員查勘。
事屬可行。
移交到臣。
臣念興修水利。
不特有裨民田。
亦可減洩永定水勢。
應請于桑乾河南北兩岸。
各開渠一道。
北岸自山西大同之西堰頭村黑石嘴起。
至直隸西甯之辛其村止。
計長四十六裡。
南岸自大同之冊田村起至西甯之揣骨疃止。
計長五十八裡。
渠尾俱歸桑乾正河。
北岸地勢衍順。
應先施工。
俟有成效。
再行估挑南岸。
又山西應州境内之渾源河。
發源渾源州。
彙歸桑乾。
亦可開渠灌田。
應俟兩岸渠成。
再商辦理。
至永定漲發之時。
湍流奔注。
最稱險急。
若于宣化境内之黑龍灣。
懷來境内之和合堡。
宛平境内之沿河口。
三處建築玲珑石壩。
以束其勢。
則下遊水患可減。
亦應先将和合堡築壩。
俟試行有效。
再于黑龍灣二處興工。
所需工料各銀。
請即動項速辦。
俟營田成熟後。
按畝均攤歸款。
查開渠既有裨于河道民生。
應如所請。
惟永定水勢洶湧。
若于下流層層攔築。
水大之年。
上遊不無阻遏。
應令該督詳慎辦理。
從之。
○吏部議奏、盛京五部司員分缺升用及裁汰漢官之例。
一五部郎中十三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