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戶部銀庫郎中、一缺。
由京派往。
三年更換。
餘十二缺酌分六缺歸本處人員升用現尚無應升人員仍照例由京補放。
俟本處有合例之人升補。
三年限滿。
無庸調補京缺其升轉與在京郎中等官。
一體論俸。
一、五部員外郎三十八員。
内刑部蒙古員外郎二缺将理藩院之在京蒙古主事補放。
盛京并無蒙古人員無庸議外。
餘三十六缺。
各部僅有堂主事八員内四缺由京補放。
止主事四員。
升補十八缺。
未免過多。
且盛京之贊禮郎、讀祝官筆帖式等。
共二百餘員。
俱系應升缺額。
遇員外郎缺出既難升用。
且以二百餘員。
坐守主事四缺。
實為壅滞。
查盛京禮部、止設員外郎四員。
兵、工、各六員。
戶、刑、各十員。
各部又無額設司主事缺。
請将戶、刑、二部。
照兵、工、之例。
設員外郎六員。
各裁四員。
改設司主事四員。
兵、工、二部。
俱照禮部之例。
設員外郎四員。
各裁二員。
改設司主事二員。
尚存員外郎二十四缺。
酌分十二缺、歸本處人員升用。
盛京郎中缺出。
照例升轉。
不準與在京員外郎較俸。
亦無庸調補京缺。
一、堂主事。
戶部二員。
禮部一員。
兵部二員。
刑部一員。
工部二員。
共八員。
今改設司主事十二員。
共堂司主事二十員。
内禮、刑、堂主事。
各止一員。
難以均派。
且本處應升人多。
請将禮、刑、主事各一缺。
留歸本處。
餘十八缺。
再分九缺。
歸本處升用。
應升之員。
由盛京兵部、會同各部。
出具考語。
保送引見補放。
其升轉遇本處員外郎缺出升補。
不準與在京主事等官較俸。
亦無庸調補京缺。
又五部向設委署主事十二員。
定例于贊禮郎筆帖式内簡用。
三年限滿。
遇本部主事缺出坐補。
今既添設主事。
自可無庸再設。
請将現在委署主事任滿者。
保題注冊。
遇缺先補。
即将委署缺裁汰。
又盛京刑部。
設漢軍堂主事一員。
定例歸部按班铨選。
查盛京本處。
現有漢軍筆帖式等。
俱系應升人員。
應歸本處升用。
至漢軍堂主事。
盛京并無應升之缺。
應準與在京漢軍主事人員。
一體論俸。
停止調京。
一、郎中、員外、主事、各缺。
既經分定。
先盡本處人員補足後。
再由京補放。
至主事既照各部所派缺數铨選。
無庸再行分别堂司。
一、戶部、刑部、工部、漢郎中各一員。
員外郎各二員。
主事各一員。
共十二員。
今遵旨裁汰。
該員等回京。
俟在京應調缺出調補。
其應升者、調回升用。
一、盛京各官。
既經分缺升用。
其铨選照在京人員一體辦理。
一、威遠堡等六關口章京。
定例于五部員外郎、主事。
小京官内。
揀選引見補放其缺即行開選。
二年期滿。
或照原銜議叙。
或以京缺調補。
今本處人員。
例不調補京缺。
期滿後守缺需時。
應照在京各部院官員出差之例。
俱以原銜管理。
無庸開選。
期滿各回原任。
如系在京人員補放者。
仍照舊例調補京缺。
其未經調補任滿者。
亦先回原衙門辦事。
一、盛京倉官。
例由五部堂官。
于本處筆帖式内。
揀送引見補放其員缺例不開選。
三年任滿。
如居官好者。
以在京主事等缺升選。
尋常之員。
以在京各項小京官員缺推升。
其情願守候本處武職者。
記名以本處骁騎校升補。
今既分缺升用。
嗣後年滿倉官。
居官好者。
以本處主事升用。
惟盛京向無小京官額缺。
其尋常供職。
及情願守候本處武職者。
俱仍照舊例辦理。
一、五部筆帖式。
例将本處考試應用人員拟正。
以在京應補人員拟陪。
引見補放。
今既将司員分缺補用。
其筆帖式。
亦應将本處人員補用。
嗣後遇盛京五部等處筆帖式缺出。
令盛京兵部。
将本處應用人員。
指名拟補。
無庸将在京人員拟陪。
其考取之處。
仍照定例行。
至由京補放各員。
俱遵舊例辦理。
從之。
○以行尊封禮。
遣官祭太廟後殿、奉先殿。
○丙午。
加尊溫惠貴太妃。
為溫惠皇貴太妃禮部恭進冊寶上詣甯壽宮行六拜禮。
○谕盛京所有原賞生息銀二十萬兩。
于賞兵丁紅白事不敷應用。
經将軍額爾圖奏請。
又施恩加賞銀二十萬兩。
俱已分别借給官兵。
但今年因朕前往盛京。
官兵各設立馬匹櫜鞬器械粘補衣服。
豫備公務等項。
需用甚多。
諒俱于所借銀兩内費用。
朕雖降旨展其扣限。
至将來坐扣時。
于伊等生計。
仍不免艱窘。
此次該處官兵。
于一切官差。
俱各竭誠奮勉。
為此特加恩、将此二十萬銀兩。
即賞給伊等。
照此數再賞銀二十萬兩。
交與該将軍生息。
以為賞項之用。
○又谕軍機大臣等曰、大學士鄂爾泰等。
所議開浚永定河上流一摺。
内雲永定河攤泥挾沙。
水勢洶湧。
若于和合堡等處。
建築玲珑石壩。
恐水大之年。
下流層層攔築。
上遊不無阻遏壅淤之虞。
應令該督酌度形勢。
詳慎辦理。
所議甚是。
高斌原奏。
或有所見。
未能透徹言之耶。
抑或其中尚有另須籌畫之處耶。
爾等可寄信詢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