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命大臣前往河南等省。
查看營伍。
該将弁等一聞此信。
惟圖掩飾一時。
其修理戎器。
刻期墊補。
不無借派扣抵之累。
請敕下該部。
行文各督撫提鎮。
嚴饬營弁。
毋得臨時派累。
事後坐扣。
倘容隐徇庇。
将該管上司一并議處。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己未。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上年天津、河間、深州、等屬十六州縣。
被災較重。
朕已格外加恩。
赈濟撫綏。
毋令貧民失所。
但今已屆仲春。
雨澤未降。
二麥收成。
不能期必。
倘青黃不接之際。
已經停赈。
恐貧民仍不免乏食。
朕心轸念殷切。
此十六州縣。
着于從前議定之外。
再加赈月分。
以濟民食。
總督高斌、可分别妥議具奏。
早為辦理。
其或米谷不敷。
着一并豫籌。
以備臨時之用。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江南布政使安甯、現丁母憂。
其布政使并關務。
着吏部郎中愛必達署理。
即前往赴任。
○庚申。
大學士張廷玉等奏。
京官郎中以下至小京官。
外官道府以下至雜職。
捐納議叙。
論俸升補。
均有成例。
惟各部院官員。
議叙保題。
款項繁多。
舊例内未有明條者。
須詳參定例。
明立章程。
一、員外郎。
由降官補用者。
照降官補用主事之例。
試俸二年升轉。
一、内閣侍讀。
由中書保題者。
照保題員外郎之例。
試俸三年升轉。
一、内閣票簽中書。
吏兵二部掌稿筆帖式。
戶部三庫大使。
寶泉、寶源、二局大使。
刑部司獄。
年滿升補主事等官。
俱照議叙之例。
試俸三年。
題請實授。
其未題實授者。
概不準升用。
一、理藩院堂司主事。
于本衙門人員内揀補。
黑龍江、甯古塔、将軍衙門主事各缺。
于京部院筆帖式内揀補。
盛京五部委署主事。
于盛京各部筆帖式内揀補。
侍衛衙門主事。
于本衙門應升人員内揀補。
稽查欽奉上谕事件處、委署主事。
于筆帖式内揀補。
提督衙門主事。
于本衙門筆帖式内揀補。
起居注滿洲堂主事。
于各部院衙門。
熟習繙譯。
應升主事人員内揀補。
甯古塔各處倉官。
于本處有品級、無品級、筆帖式内揀補。
俱照保題之例。
試俸五年。
照常升轉。
從之。
○戶部議覆、山東巡撫喀爾吉善疏稱、曆城等各州縣。
舊設民壯三千一百五十五名。
裁四百六十七名。
留二千六百八十八名。
部議存留過多。
駁令再行酌減。
該撫以東省東環大海。
為九道通衢。
自應準其存留。
時加訓練。
專責巡防撥護。
從之。
○理藩院議覆、喀爾喀郡王功額薩木丕爾之王爵。
不應準承襲。
得旨。
功額薩木丕爾、原系施恩。
着在額外郡王上行走之人。
因無甚效力之處。
故議不準承襲。
甚是。
但功額薩木丕爾。
已經在郡王上行走。
遽行永替。
朕心有所不忍。
特加殊恩。
着照功額薩木丕爾遺本所請。
将伊四子丹津、賞與貝勒。
伊後日行走若好。
朕再加恩。
○禦史錢度奏、直隸天津、河間、等處。
舊歲偶有災荒。
流民至京者以千數計。
請敕下各直省督撫。
嚴谕所隸州縣。
一有偏災。
如辦理稍遲。
緻民人四散者。
立即糾參。
得旨。
錢度言之似是而是實非也。
地方水旱之災。
使有司一面具報。
一面辦理。
務使得所。
不緻流離。
此皆久。
定之功令。
朕亦不啻三令而五申矣。
去歲天津、河間、之災民來京者誠多。
亦以離京路近。
而京師赈恤厚也。
遠方州縣。
安能如京師五城禦史之多。
辦理就近而得宜乎。
若定民人四散。
立即糾參之例。
是使窮黎餓死溝壑。
而阻其謀生之路矣。
然督撫辦理。
又不可泥于遵朕此旨。
以為卸責。
而使民輕去其鄉也。
錢度所奏不準行。
該部知道。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任邱縣民趙昌印養女郭氏。
○免長蘆永利富國、濤雒、等三場。
并海陽縣竈地。
旱災額賦有差。
○免江蘇溧水、高淳、金壇、溧陽、銅山、豐縣、蕭縣、阜甯、安東、海州、沭陽、贛榆、并徐州、大河、二衛、及鹽城所。
一十五州縣衛所。
水災額賦有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