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民番互控之案。
絡繹不休。
若非徹底清查。
嚴行禁絕。
終非甯輯番民之道。
着該督撫派高山前往。
會同巡台禦史等。
一一清厘。
凡曆任武職大員。
創立莊産。
查明并無侵占番地。
及與民番并無争控之案者。
無論系本人子孫。
及轉售他人。
均令照舊管業外。
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處。
秉公清查。
民産歸民。
番地歸番。
不許仍前朦混。
以啟争端。
此後台郡大小武員。
創立莊産。
開墾草地之處。
永行禁止。
倘有托名開墾者。
将本官交部嚴加議處。
地畝入官。
該管官通同容隐。
并行議處。
○戶部議覆、四川巡撫紀山疏稱、邛州、酆都、二州縣。
請增鹽引四十四張。
應徵稅銀一百四十九兩有奇。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喀爾喀輔國公衮布策淩、祭葬如例。
○免江蘇沛縣、旱災額賦有差。
○免河南中牟、河陰、新安、羅山、長葛、伊陽、等六縣。
旱災額賦。
○己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高台縣三清灣屯田地畝。
鹻重砂多。
收成歉薄。
每歲官役俸工養廉。
渠長工食。
并渠道歲修等項。
所收不敷所用。
請改歸民種升科。
其原設之主簿。
并額設屯長渠長口食歲修銀兩。
一并裁汰。
又柔遠、平川、二屯。
應改歸高台縣典史管理。
至三清灣民渠。
并責令該典史稽查督率。
随時修築。
其已裁之三清灣主簿。
改為西甯縣主簿。
移駐丹噶爾地方。
稽查邊隘盜匪。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禦史胡定等參奏、直隸宣化鎮總兵李如柏、不應為失節之母。
妄請封典。
得旨。
李如柏之母。
既系改嫁之婦。
實不應受诰封之榮。
朕從來披閱諸臣章奏。
無不詳覽細繹。
擇其當否而審行之。
昨李如柏具摺時。
适因望雨心煩。
開摺見其有請恩貤封之語。
遂降照所請行之旨。
而其摺實未詳閱。
若知其改嫁之事。
亦斷不允所奏也。
此朕一時疎略之失。
胡定、章佑昌、如此陳奏。
甚屬可嘉。
李如柏之母。
不必給與诰封。
李如柏亦不必交部議處。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口外八溝等處。
采買米石。
原議運貯遵化。
後因該州未設倉廒。
難以收貯。
經提督保祝奏請、改運薊州。
朕已降旨允行。
今聞遵化州又請仍運該處存貯。
就近支放。
更為省便。
自應仍照原議。
運往遵化。
但此項米石。
關系陵糈。
其應于何處收貯。
該督高斌身任地方。
久應酌量情形。
奏明辦理。
乃一任地方官輾轉遲回。
至今尚未起運。
亦尚未奏聞。
爾等可寄信詢問之。
尋奏、查遵化、薊州、豐潤、三州縣。
供應陵糈四萬七千餘石。
向經提臣保祝奏請。
運貯薊州。
奉旨允準。
今據遵化州知州嚴文照禀稱、薊州在遵化之西。
一百二十裡。
八溝米石。
由喜峰口運至薊州。
必經遵化州城。
若照舊例囤貯。
可節省車價五千餘兩。
随行藩司照議。
飛饬辦理。
得旨。
覽奏俱悉。
然殊覺遲緩矣。
○駐藏副都統索拜奏、上年十二月。
奉旨于準夷熬茶事竣。
将自準噶爾回藏之喇嘛羅布藏丹怎、及噶津林沁等。
一并送至京師寺廟安置。
臣當即傳谕郡王頗羅鼐。
據雲、喇嘛羅布藏丹怎、噶津林沁、俱在準噶爾久居。
人不可信。
但噶津林沁、乃拉達克人。
幼為班禅額爾德尼弟子。
居紮什倫布廟。
我猶及見。
今自準噶爾回藏後。
我留意訪察。
不惟無偵探消息。
行間構釁之事。
于班禅額爾德尼。
實亦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