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
且房考南人多而北人少。
士子則北卷少而南卷多。
人多而閱卷少。
未免于閑曠。
人少而閱卷多。
又患其不精。
且主考全閱通場。
房官即有營私之處。
主考豈肯任其朦混。
則作弊之源。
不在乎此。
自可無容膠柱鼓瑟。
其順天鄉試閱卷之處。
着仍照舊例行。
至吳炜所稱、今當望雨之時。
适多士郁望之際等語。
此言甚為悖謬。
目今場期尚遙。
士子何人自知不在百名之内。
而即懷郁望之心。
且雨澤未降。
與科舉多寡何涉。
而吳炜乃欲借此為言。
期朕必從其奏乎。
朕于人言。
不可者不行。
可者則自行之。
從不以人廢言也。
吳炜牽引無理之處。
甚屬不合。
着嚴饬行。
吳炜摺并發。
○又谕、科場乃掄才大典。
其正副考官。
必精于衡鑒者。
始克勝任。
今年鄉試屆期。
着大學士、尚書、侍郎。
于翰、詹科、道、部屬、等官。
應差主考人員内。
擇其人品端方。
學問醇正。
堪膺衡鑒之寄者。
各舉所知。
交送内閣彙奏。
候朕簡用。
其非科甲出身。
及無真知灼見者。
亦不必強舉。
○又谕、将軍烏和圖、着來京候旨。
西安将軍員缺。
着博第調補。
甯古塔将軍員缺。
着副都統巴靈阿補授。
巴靈阿現在前往拉林阿勒楚喀、辦理墾地蓋房事務。
所有将軍印務。
着巴靈阿在副都統内揀選一員。
暫行署理。
○戶部議覆、安徽巡撫範璨奏請、贖罪之犯。
按例每銀一兩。
改收稻谷二石。
核算收納。
造冊報部。
凡衿監平人。
有犯笞杖等罪。
呈請納贖之案。
均照徒罪以下。
貢監生捐運糧銀八百兩。
平人捐運糧銀四百六十兩之例。
即令照數交谷貯倉。
又命案人犯。
情有可原。
奏準贖罪者。
向追埋葬銀二十兩。
今倍追銀四十兩。
給付屍親。
均應如所請。
從之。
○都察院等衙門議覆、巡察盛京禦史和其衷奏稱、各處設立巡察。
并無随帶筆帖式之例。
惟盛京巡察衙門。
因初任巡察禦史傳色讷奏準。
帶筆帖式一員。
繙譯稿案。
嗣後添設外郎二名。
專司繙譯。
每年随帶筆帖式。
應停派往。
又巡察衙門。
向設書吏四名。
工食銀兩。
均有陋規幫貼。
今陋規全行禁革。
應照五部書吏之例。
每名月給工食銀一兩。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
讷親前曾奏令高斌、于密雲縣添設船隻。
不知此時修造與否。
未見奏聞。
朕于明秋始幸避暑山莊。
五六月造成。
亦未為晚。
不必儹辦。
如此時造完。
比到明秋。
勢必曹□少舊。
更須修理可寄信令高斌知之。
○管理鑲黃旗漢軍都統和碩裕親王廣祿奏、正黃旗另記檔案之佛保住呈稱、伊曾效力有功。
各路将軍大臣。
保為頭二等。
請照例削去另記檔案。
作為另戶等語。
伏思此項人等。
俱作為另戶。
另記檔案。
原系念其祖父軍前微勞。
格外施恩。
若不另記檔案。
削去開檔。
迳入另戶。
則與滿洲毫無分别。
恐日久混淆。
無所查照。
必緻與滿洲一體揀選秀女。
應試科場。
與國家名分制度。
甚有關礙。
請将佛保住作為另戶。
仍另記檔案。
現在八旗。
如有似此削去另記檔案字樣。
與滿洲一體作為另戶者。
仍遵照原旨。
作為另戶。
仍另記檔案。
于滿洲名分。
庶有分别。
從之。
○禮部議覆、盛京禮部侍郎納爾泰奏稱、盛京禮部所轄壯丁。
采買品物。
關系陵寝祀典。
舊設六品官一員。
領催四名。
管轄。
現在丁壯滋生。
已有一千三百餘名。
請添設七品官一員。
領催四名。
其七品官、即于外郎領催内揀選補用。
六品官、即以現任七品官升補。
所添領催、即于所轄千丁内選充。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正黃旗滿洲玉哥妻、王氏。
○己亥。
上禦勤政殿聽政。
○以署正白旗滿洲都統德敏、為正白旗漢軍都統。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四川重慶鎮。
系緊要地方。
新調總兵官韓應魁。
看來似未能勝任。
着總督慶複、巡撫紀山、留心察看。
○辛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訓饬有司勸課。
以足民食。
谕、人君以養民為急務。
養民之道。
在使之上順天時。
下因地利。
殚其經營力作。
以贍其室家。
非沾沾于在上之補苴救恤。
遂長恃為資生之策也。
在昔善圖國是者。
謂以君養民則不足。
使民自養則有餘。
誠不易之論。
國家歲轉漕粟。
以實京師。
乃備天庚之出納。
關系最重。
或因偶遇災歉。
萬不得已。
而為截留之計。
僅可間一行之。
豈遂視、為常法。
今内外臣工。
動以截漕為請。
朕念切民依。
亦屢次允從。
出于一時之急濟。
其實京倉所貯。
雖雲可備五年。
可備十年。
要僅為官俸兵饷所必需。
若統為京師人民計。
即一二年。
恐亦不足供支。
況欲更分此以赈貸直省。
何未之思也。
漢文景間。
太倉之粟。
陳陳相因。
至紅朽不可食。
彼時豈無一方之兇歉。
而未聞輕議分減者。
誠以經國之大計。
務籌久遠。
在官在民。
于内于外。
莫不各有本圖。
舍本圖而謀兼濟。
事多未便。
勢且不能一有虧、則兩俱捐。
依古以來無取焉。
上年各省倉儲。
需米孔亟。
朕因偶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