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保題之大臣官員。
俱有關系。
不得不豫行密奏。
或準照例參奏。
或交臣整齊辦理之處。
恭候命下。
得旨、今年仍具本保題。
作為汝意。
給限一年。
趕緊全備。
若再查出。
即行參奏。
○辛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谕、拉林阿勒楚喀地方。
新添副都統員缺。
曾派巴靈阿矣。
今巴靈阿已授為甯古塔将軍。
所有員缺。
着副都統巴爾品調補。
巴爾品即前往拉林阿勒楚喀地方。
協同巴靈阿辦事。
俟開荒蓋房諸事完竣後。
巴靈阿再赴将軍任。
○戶部議覆、兩廣總督兼署巡撫策楞疏稱、湖南撥濟粵米十萬石。
原應存貯備用。
但船載日久。
難免潮蒸。
且粵東地土卑濕。
不便久貯。
自應變通出易。
應令該署撫俟運到日。
撥各州縣。
或陸續平粜。
或支放兵糧。
至所稱粜價銀兩。
俟秋成買谷還倉。
則有生俊捐谷一項。
可以扣抵歸款。
毋庸議買。
應将粜價解貯司庫。
報部查核。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準、雲南總督張允随疏稱、昆明、嵩明、宜良、羅次、富民、尋甸、宣威、沾益、邱北、彌勒、建水甯州阿迷、嶍峨、鎮沅、寶甯、元江、他郎、思茅、甯洱、賓川、永平、騰越、鶴慶、劍川、中甸、姚州、和曲、元謀、大關、鎮雄、永善、各府廳州縣。
請建栖流所房屋七十六間。
所需工料。
并口糧、藥餌、棺木、擡埋、以及資送回籍等項。
俱于司庫公項銀内動支。
從之。
○刑部議覆、湖北按察使石去浮疏稱、向來通行事件。
各省接準部咨。
有落臬并行者。
有祇行專管衙門者。
行司之後。
有轉移知照者。
亦有竟不移會者。
于道員府佐。
遺漏尤甚。
即或得之邸抄。
勢難全備。
以緻見聞疎略。
率借幕賓之鈔白以為引據。
應如所奏。
嗣後凡有關涉定例之部文。
該督撫接到日。
一概通行藩臬。
到司後專管該司、于行府外。
分移各道。
到府後。
于行州縣外。
并分移丞倅等官。
如此、則大小臣工。
娴習律例。
臨事不緻歧誤。
至稱派撥專書經手。
彙總齊全。
入于新舊交盤内。
亦應如所奏。
倘有疎忽。
将該管官照遺漏行文例參處。
其典吏照遺失官文書律治罪。
從之。
○免廣東吳川縣、風、旱、兩災額賦有差。
○壬子。
谕、湖南按察使明德、着解任。
○是日起。
上以初舉常雩。
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甲寅。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浙江按察使萬國宣奏、府州縣向設申明亭。
刊教民榜文于内。
凡不孝不弟。
與一切為惡之人。
書姓名于亭。
能改則去之。
迄今年久。
有亭在而闆榜未設者。
有基存而房屋傾圯者。
更有為胥役民人侵占租賃者。
良法徒存。
勸懲未着。
請通行直省、将各屬亭基房屋。
逐一清查修葺。
仍于各裡大村巨鎮。
現在宣講聖谕之所。
一體設立申明亭。
将所奉教民敕谕。
刊刻懸挂。
嗣後為惡之人除誤犯情罪本輕。
及罪在軍流以上。
千重典者不列外。
其餘不孝不弟。
武斷把持窩賭、窩娼、唆訟、逞兇、奸盜一應有心故犯者。
于治罪外将姓名惡迹書于亭。
五年無過。
親族地鄰公保除删。
下部議刑部尋覆、舊有申明亭現為胥役民人侵占者。
查出交官修葺。
至原無申明亭之處。
及傾圯僅存基址者。
毋庸糜費重建。
令各該督撫即于該地城市通衢。
可安木榜之所。
酌量辦理。
不得借端科派。
至所請大村巨鎮一體立亭之處。
無庸議。
從之。
○乙卯。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丙辰。
谕直隸總督高斌。
現在患病。
着劉裕铎、王。
鳳翔、馳驿前往醫治。
劉裕铎看視一二日。
商定藥方後即回京。
留王鳳翔在彼看治
○戶部議準署黑龍江将軍布爾沙疏稱、官莊被旱。
應補交粗糧四千五百石。
細糧二千二十二石。
俱請免。
從之。
○兵部奏、原任固原州知州史載魁。
不應養贍蒙古。
另以王相派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