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旨。
得旨、朕曾降旨令史載魁赴軍台效力贖罪者。
特為養贍蒙古耳。
今兵部謂伊不應養贍蒙古。
亦應請旨具奏。
乃并不請旨。
伊等即定議奏請另派王相。
明系瞻徇此次即派史載魁前去。
兵部大臣。
交部嚴察議奏
○以江南淮揚道徐德裕為湖南按察使。
○丁巳。
戶部議覆、升任左都禦史管廣東巡撫王安國疏稱、各屬倉貯谷石。
分别州縣大小。
戶口繁簡。
水次遠近。
将舊貯、及新捐、共谷三百三十五萬九千七百六十七石。
着為定額。
應如所請。
至各屬節年平粜未買谷石。
請俟價平買補。
并粜價請免解司。
仍貯各州縣庫。
統俟捐谷陸續補足。
不必更買。
其從前平粜谷價。
悉行解貯司庫。
從之。
○工部議準、河南巡撫碩色疏請、興修陽武、封邱荥澤、孟縣、鞏縣、伊陽、長葛、七縣城垣文廟。
以工代赈。
所需工料銀兩。
在乾隆八年耗羨銀内動支。
從之。
○是日。
浙江溫州鳳凰洋大風。
所有截留江蘇漕糧運閩十萬石。
沉失五百五十石。
督運之蘇松水師總兵官胡貴奏報、願按數捐賠。
得旨、汝冒險成全此事。
已可嘉矣。
豈有複令捐賠沉失米石之理。
督撫自有定例。
題請豁免也。
○除山西榮河、聞喜、二縣雍正十年十一年分報墾地畝、水沖一百一十二頃有奇科賦。
○戊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升任湖廣總督阿爾賽奏稱、湖北鼓鑄。
用金钗廠銅。
成色低潮。
請不必照京局配用黑鉛。
應将買備漢口客銅試鑄。
每百斤、用金钗廠銅三十一斤。
漢口銅十九斤。
除去黑鉛。
用白鉛四十八斤。
點錫二斤等語。
查湖北所用銅。
本非京局用滇省湯丹廠淨銅可比。
若必照加黑鉛。
恐錢文黑暗。
應如所請。
增白鉛配鑄。
仍可杜絕私銷。
至所稱金钗廠銅低潮。
配以漢口銅鼓鑄。
又因客銅無幾。
不敷應用。
請截留滇銅十萬斤配鑄。
即于範毓馪解楚銅内、令先撥運十萬斤解京還項。
查滇省運京額銅。
原未可輕議截留。
但本年正月内。
戶部議奏、範毓馪辦運洋銅案内。
于乙醜年為始。
每年以二十五萬斤分運湖北。
今事在急需。
請截留十萬斤。
仍于應解湖北銅内還項。
是屬有抵之項。
不須另行采買。
亦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準、原署兩廣總督廣州将軍策楞疏稱、提标左右前後四營。
惠州協右營。
南雄協增城營。
新會營。
原設橹槳急跳巡哨船四十五隻。
俱請裁。
添設各标協營兩橹八槳船三隻。
所需工料。
于水師朋扣銀内動支。
再各添三闆小船四十一隻。
所需工料。
于營中公費銀内動支。
從之。
○裁河南通許、荥陽、汜水、偃師、西平、縣丞。
改設永城、夏邑鹿邑、淮甯、祥符、縣丞。
從河南巡撫碩色請也。
○予故緻仁總管内務府大臣尚書銜赫奕、祭葬如例。
○己未。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禦史馮元欽奏稱、直屬甘霖未溥。
荒政宜修。
請敕直督饬屬豫将倉儲查明戶口。
核算貧戶若幹。
大小口若幹。
據實查造存案。
将來易于經理。
查直屬倉谷。
近經奉旨交直督高斌查明豫備在案。
馮元欽所奏。
應無庸議。
至所稱清查戶口。
即系編查保甲之事。
并以緝匪除奸。
原屬地方平日應行者。
今若豫籌散赈。
似亦有益。
應将馮元欽所奏。
密交直督高斌閱看。
酌量本地情形。
應行即轉饬所屬。
清查造冊存案。
将來或有需赈之處。
便可按冊給發。
得旨允行尋奏覆、上年河間、天津、等屬被旱。
查災辦赈時。
奏明派委道員。
督率州縣、并派賢能佐雜。
逐戶稽查大口小口。
分别極貧次貧。
凡地畝多寡。
藝業有無。
一一注明造冊。
于散赈之中。
即行編查保甲之事。
是以後來辦理加赈。
按冊而稽。
略為查核。
即可照辦。
至不被災地方。
編查保甲。
乃弭盜安民之要務。
系現在實力奉行之事。
臣謹遵酌各本地情形。
加意清查。
以備臨時需用。
奏入、報聞。
○戶部議準、川陝總督公慶複疏稱、甘、涼、肅、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