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
派防哈密官兵。
應需乾隆九年分鹽菜口糧、二萬二千八百九十七兩。
請于哈密、及柳溝衛、庫貯鹽菜銀。
并扣收官兵借支銀内動支。
從之。
○庚申。
谕直隸河間、天津、深州、等屬十六州縣。
上年被災較重。
今春雨澤愆期。
朕恐二麥收成。
不能期必。
小民東作方興。
已降旨于停赈之後。
再加赈四月一個月。
以資其力作。
目今雨澤稽遲。
麥收已經失望。
而秋田收獲尚早。
此際若不格外加恩。
恐貧民仍不免于乏食。
着再加赈五月一個月。
該部即傳谕總督高斌、先期籌畫。
速行辦理。
尋奏、如此厚澤。
不特臣等思慮不及。
即河間等屬百萬災黎。
亦想望不到。
天澤感通。
将甘霖普遍矣。
得旨、是何言欤。
益增愧耳。
又奏、一月赈額。
約需米二十三萬石。
查今春截留漕米十萬石。
奉天采買粟米八萬石。
高梁七萬餘石。
古北口外買米。
除撥供陵糈外。
餘三萬石。
共二十八萬餘石。
除被災較輕州縣。
撥運借粜。
及順德府屬儲備三萬石外。
計災重十六州縣。
派領現有之米糧。
合之一月赈額。
尚不敷五萬餘石。
應在豫省彰衛二府。
現在運直之十五萬石谷内。
動用湊赈。
得旨、所奏俱悉。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兵部侍郎雅爾圖奏稱、直隸民食。
首重高梁粟米。
其次則春麥荍麥。
今春雨愆期。
已失其一。
倘再彌月不雨。
則高梁粟米。
又屬難期。
荍麥一項。
實為至急。
請于豫東二省。
及奉天地方。
采買備貯。
萬一大秋不能播種。
即借給荍麥。
于五六兩月廣種。
亦可佐數月民食。
查荍麥堪佐民食。
播種可以稍遲。
倘雨澤稍緩。
五六月間尚可種。
豫備耔種。
借給民間。
自屬有濟。
但所稱豫東購買。
東省亦有歉收地方。
應請交與總督高斌、令查明直屬有無耔種。
倘有不敷。
則委員于河南、奉天、等處采買。
分發存貯。
如秋成有望。
仍可變價還項。
倘秋禾難種。
即借給種植。
又議、雅爾圖奏稱、直隸春雨愆期。
麥收既失。
倘大秋複難播種。
民食何賴。
請敕直督、早委幹員。
分往湖廣、江西、江南、三省。
不拘米麥豆谷。
采買四十萬石。
運至直屬。
分發收貯。
再豫省彰衛二府。
水路可通直隸。
該處今歲二麥豐收。
亦應委員酌量赴買以湊赈用。
查先經直督高斌奏報。
通省存倉米谷、及截留之項。
共二百一十餘萬石。
今除大名、宣化、雨澤已降外。
其餘各處。
俱須豫籌。
恐前項米谷不敷。
皇上念切痌瘝。
不惜帑金赒恤。
則先事豫防。
自應再加購買。
但查江南地方民衆。
所産米谷。
祇足供本地民食。
況歉收後偶遇有秋。
亦未必能接濟他省。
其湖廣、江西、二省。
距直隸遼遠。
現雖據總督阿爾賽奏稱、兩湖地方。
米價平減。
二麥茂盛。
巡撫塞楞額奏稱、該省麥苗茂盛。
米價亦平。
而收成分數。
尚難豫定。
恐委員往購。
轉緻商賈居奇。
彼處或有未便。
至河南與直隸接壤。
彰衛二府。
水路可通。
如果該處二麥豐登。
自當酌量買貯。
應請将雅爾圖所奏。
密交直督高斌。
斟酌本地情形。
應如何豫籌。
并湖廣、江西、二省。
可否采買之處。
詳細計議。
奏聞辦理。
谕曰、雅爾圖所奏直隸備荒二摺。
及大學士等所議奏帖二件。
可俱發與高斌閱看。
從來辦事之道。
貴乎得中。
凡身在事外。
常不察其事之究竟。
而先期張大其詞。
啟人心之希冀。
固屬太過。
而身在事中者。
或稍觀望遲回。
以緻臨時急迫。
此又不及之病也。
高斌之意。
以地方災尚未形。
此時當務鎮靜。
并非視為緩圖。
朕亦深知之。
然麥秋既已失望。
萬一大田再不能布種。
則辦理甚為棘手。
未雨綢缪之策。
所當悉心豫籌者。
而高斌此時。
則尚未有成算。
可寄信問之。
至于委員前往河南、奉天、采買之處。
亦詢問高斌。
此時尚可無需。
亦不必。
如果必需。
即行具奏。
朕思直隸官員。
現有查災散赈修工等事。
難以兼辦采買。
俟高斌具奏到日。
朕降旨令河南巡撫碩色、奉天将軍額爾圖、委員采辦。
運送直隸交納。
似更便益。
可将此一并詢問之。
若彼直隸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