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陸續咨報。
得旨、不動聲色。
而處此難處之事。
足見卿幹濟有方。
嘉悅之外。
無可批谕。
○又奏、三月初十日。
自成都起程。
道經郫縣、崇甯、灌縣、汶川、保縣、茂州、等境。
出疊溪、平番等堡。
于十九日行至松潘。
自灌縣之東。
麥荍茂盛。
自灌口而西。
直溯岷源。
萬山重疊。
鳥道盤空。
行數十裡。
山岩起伏處。
地稍開拓。
始有漢民數十家。
兩崖陡峻之區。
重巒疊嶂。
俱系羌蠻窟穴。
山頂建築碉房。
就石墾荒。
撒種青稞。
生計艱苦。
自汶川以西。
雪山聳峙。
半系瓦寺、金川、雜谷沃日等。
強大土司所轄。
各有隘口守禦。
自茂州以西。
俱系西番。
尊奉喇嘛。
其熟番土司微弱。
生番不服管轄。
言語不通。
形狀獰惡。
臣宿平番堡時。
沿途土司。
迎送極其恭順。
比至郭羅克。
土千戶丹增。
率領子侄、及上中下各土目。
伏道迎谒。
頂戴國家好生之恩。
又附近之鄰寨土千戶墨丹住。
均在軍前出力、擒惡化誨之人。
一同迎接。
臣即分别激賞。
自古氐羌野性難馴。
今之保縣。
即唐之維州。
我朝休養百年。
羌番順則。
革面革心。
不勝欣幸。
得旨。
所奏俱悉。
道路跋涉。
卿體佳否。
○又遵旨覆奏、前署督臣馬爾泰準兵部咨稱、據嶽鐘璜所稱、郭羅克生計甚窘。
查有相近之柏木橋地方。
可以屯種。
事定後、請敕交該督妥酌。
臣查該地計荒土七十餘頃。
四十餘裡。
狹長一條。
河西必留大路。
以通階、文、官道。
河東又系民羌住牧之地。
氣候陰冷。
上年試墾無收。
與郭羅克離遠。
且與内地營汛逼近。
不便遷移安插。
除郭羅克已就本境勸令開荒。
于善後事宜另摺請旨外。
所有嶽鐘璜所奏無庸議。
奏入、報聞。
○又奏、四川大田土司。
原管曲曲鳥夷寨。
先以各夷因舊土司馬溶、妻妾子侄。
被馬澤奪襲緻斃。
懷疑報仇。
誤搶萬工堰漢民。
緻煩兵力。
今馬溶之女神姐。
前往化導。
宣示兵威。
各寨投誠。
其阿黑雖系年老頭人。
究因心戀舊土司起見。
即萬工堰滋事。
并未同行。
今夫妻父子。
乞哀伏罪。
情尚可原。
其上年在場搶劫之犯。
業已斃命。
且該地與縣治遠隔。
仍令土女神姐承襲父職。
一面饬令雅州府酌量情罪。
照夷例完結。
并委神姐查點戶口。
督同各寨頭人酌議。
納糧管束。
得旨、覽奏欣慰。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報、各郡雨水調勻。
可蔔豐稔。
得旨、既喜陝省之有麥。
複憂直隸之無禾。
然喜者遠而憂者近。
故憂常多而喜常少也。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上年九月内。
奏明平羅縣屬四堆子以下。
埂外閑田。
不在升科之内。
仍立社倉。
酌量輸租。
今計墾熟田、二十三萬五千三百餘畝。
民、二千五百餘戶。
俱給執照。
聽其管業。
按戶設牌。
開明丁口。
選立堡長。
編排保甲。
因令各戶田一畝。
輸租一升。
每堡選身家殷實二人。
充社總。
社副。
專司登記。
仍令官為經理。
歲底報查。
惟四堆子一帶。
舊有老埂。
延長七十餘裡。
近年以來。
該地民複于老埂之内、逼近河流之處。
加築新堤二道。
均應歲修。
令于春融農隙時、每田百畝。
出夫一名。
量備柴草。
并力興作。
官為督率。
得旨、好。
知道了。
○又奏、據布政使徐杞口傳谕旨。
清查地糧一事。
查明使無中飽。
便民則可。
若加賦斷乎不可。
臣敢不敬體。
但此番查造實徵紅簿。
原因官徵民納。
不知實數。
裡長、甲首。
得以串通書役。
乘間作奸。
或包輸侵用。
或任意多收。
或分派飛灑。
其弊不一。
是以行令州縣。
傳集裡甲。
開出各戶姓名。
應納科則。
然後按戶查對确切。
冊籍一定。
裡甲不敢蒙官滋弊。
每歲開徵之始。
将一戶田地錢糧。
應納若幹。
開明由單。
給民照數交納。
裡甲不得欺民多索。
實于小民有益無累。
并非料民增賦也。
奏入、報聞。
○涼州鎮總兵段起賢奏、陝甘豫保人員。
引見後。
兵部注冊。
俟本省缺出。
照銜缺簽掣補用。
要缺原不緻久懸。
但部臣按簿遙拟。
究未能人地相宜。
請嗣後遇應題缺出。
不必部掣。
令該督提一面題報。
一面于準保各員中、擇材缺相當者委署。
俟部覆到日。
即将委署之員題補。
得旨、此系久行之事。
未可驟改。
待朕緩酌之。
○又奏報地方安靖。
營伍整頓情形。
得旨、不可徒為粉飾之言。
外省有武備。
保其不廢弛足矣。
豈得雲盡善盡美乎。
仍宜實力整饬可也。
○署廣東巡撫廣州将軍策楞奏、前護撫托庸題準、截留楚漕十萬石。
改抵春夏兵米外。
盡數減價平粜。
于秋收後買補還倉。
今臣查各屬。
旸雨應時。
米價有減無增。
并無望粜情形。
此時不早籌辦。
無論以有用之倉儲。
狼籍于無用之地。
并恐将來購補時。
轉緻價昂。
莫若全留支放秋冬兵米。
即以應徵兵糧。
改收谷石貯倉。
既免采買之煩。
倉儲亦歸實貯。
得旨、好。
知道了。
○又奏、粵省番禺等三十州縣。
俱有産礦山場。
大概鉛砂多于銅砂。
微有金銀夾雜。
粵東地處濱海。
民間生計窘迫。
非無小補。
又可供本地鼓鑄。
惟查從前礦廠規條。
委員經理。
定以二八抽課。
另收餘銅。
以供養廉。
誠恐未開廠以前。
先已那動帑項。
既開以後。
所收不敷公用。
而抽收太多。
有虧商本。
仍前随采随停。
轉緻與民無濟。
計惟令本地有司。
督同商人。
先行試采。
其作何抽課。
應否設立廠員。
俟辦理就緒。
酌量題奏。
得旨、所奏俱悉。
○廣西布政使托庸奏、謝署廣西巡撫恩。
得旨、巡撫不比藩臬。
但得謹守無過。
諸事黾勉。
即可為稱職。
此乃全省民命攸系。
必慎重端方。
務持大體。
方可為合省表率也。
聰明用不得。
勉之。
○又奏、粵西地方。
西北界聯楚南、滇、黔。
悉系苗疆要地。
省南即與交趾接壤。
近因匪徒滋擾。
奸民潛越邊外。
尤宜加謹。
請賜訓誨。
得旨、已批示前摺矣。
至于交趾。
乃在化外。
固我邊隅。
示彼大義。
毋輕動。
毋喜功。
斯可耳。
○雲南總督張允随奏、滇省每年運京正耗銅六百三十餘萬斤。
本省臨、東、以及黔省鼓鑄。
共需銅八百餘萬斤。
惟賴各廠旺盛。
始能無誤。
近年湯丹等廠。
産銅較少。
因思于附近金江地方。
豫覓旺廠。
先行試采。
嗣據東、昭、二府。
報稱金江北岸大山頂、阿壩租地方。
産有礦苗。
當饬煎樣。
與湯丹廠成色無異。
随給工本銀三千兩。
煎揭蟹殼銅。
除抽課外。
餘銅每觔給價六分收買。
自乾隆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至九年正月十三日止。
共收過四萬五千餘觔。
茲又發工本銀一萬兩。
以便接續開采。
查阿壩租甫經開廠一月。
即獲四萬餘觔。
且離金沙江小江口銅房不遠。
較湯丹水運尤便。
再大理府地方。
前經奏請設爐開鑄。
歲需銅二十餘萬斤。
因滇省旺廠。
皆在迤東。
若由迤東運往。
未免多糜腳價。
茲得迤西麗江府産有旺礦。
試采頗多。
又查順甯府打盹山廠。
前因知府張珠。
經理不善。
未能旺盛。
今另委員設法調劑。
較前大旺。
二廠銅觔。
盡可敷大理鼓鑄之用。
得旨、甚善之舉。
知道了。
○貴州總督張廣泗奏報、畢節縣夷民貓兒等。
因争佃不遂。
率衆逃赴川省。
現為永叙廳暫行安置。
臣随饬布按二司。
遴員前往會審。
得旨、知道了。
此等事不可姑息。
秉公執法辦理可也。
卷之二百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