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異宜。
亦不應懸殊至此。
漢張堪為漁陽太守。
于狐奴開稻田八千頃。
民有兩歧之歌。
狐奴。
今之昌平也。
北齊裴延俊為幽州剌史。
修古督亢陂。
溉田百萬餘畝。
為利十倍。
督亢。
今之涿州也。
宋何承矩為河北制置使。
于雄鄚霸州一帶。
興堰六百裡灌田。
初年無功。
人鹹病之。
次年大熟。
承矩辇稻米入都示朝臣。
謗者乃息。
邊民之食以充。
明汪應蛟為天津巡撫。
欲興水田。
将吏皆不欲。
應蛟乃捐俸自開二千畝。
畝收四五石。
惟旱稻以鹻立槁。
于是軍民始信。
今東西二澱。
即承矩之溏泺。
天津十字圍。
即應蛟水田之遺址。
又查國朝李光地為巡撫。
請興河間水田。
言涿州水占之地。
每畝售錢二百。
尚無欲者。
一開成水田。
畝易銀十兩。
上年直督高斌。
請開永定河灌田。
亦雲。
查勘所至。
衆情欣悅。
又臣聞石景山有莊頭修姓。
家道殷實。
能自引渾河灌田。
比常農畝收數倍。
旱潦不緻為災。
又聞蠡縣亦有富民。
自行鑿井灌田。
愈逢旱歲。
其利益饒。
又聞現在霸州知州朱一蜚。
于二三月間曾勸民開井二千餘口。
今頗賴之。
則水利之可興也決矣。
今請特遣大臣一員。
赍帑金數十萬兩。
前往河間、天津二府。
督同道府牧令。
分委佐貳雜職。
除運道所關。
及滹沱正流。
水性暴急。
慎勿輕動。
其餘河渠澱泊。
凡有故迹可尋者。
皆重加疏浚。
而又于河渠澱泊之旁。
各開小河。
小河之旁。
各開大溝。
皆務深廣。
度水力不及則止。
節次建立水門。
遞相灌注。
旱則引水入溝以溉田。
潦則放閘歸河以洩水。
其離水寥遠之處。
每田一頃。
掘井一口。
十頃。
堀大塘一口。
亦足供用。
其中有侵及民地。
并古陂廢堰。
為民業已久者。
皆計畝均勻撥還。
民情自無不踴躍樂從。
即将現在之赈民。
與遞回之流民。
停其赈給。
按地分段。
派令就工。
逐日給與工值。
酌濟二三人口糧。
甯厚毋減。
一人在役。
停其家赈糧二口。
二人在役。
停其家赈糧四口。
其餘口與一戶皆不能執役者。
仍照例給赈。
其疏浚之後。
有可耕種者。
即借予工本。
分年徵還。
更請另簡大臣一員。
赍帑分巡直隸各府。
一如河間、天津二府辦理。
雖所費繁多。
而實為畿輔興無窮之利。
與議赈迥然不同。
然而或曰北土高燥。
不宜稻種也。
土性沙鹻。
水入即滲也。
挖掘民地。
易起怨聲也。
且前明徐貞明行之而立敗。
怡賢親王與大學士朱轼之經理。
亦垂成而坐廢。
可為明鑒。
臣竊以為九土之種異宜。
未聞稻非冀州之産。
現今玉田、豐潤粳稻油油。
且今第為興水利耳。
固不必強之為水田也。
或疏或浚。
則用官資。
可稻可禾。
聽從民便。
此不疑者一也。
土性沙鹻。
不過數處耳。
且即使沙鹻而多一行水之道。
比聽其沖溢者。
猶愈于已乎。
不疑者二也。
若以溝渠為損地。
此尤非知農事者。
凡力田務盡力而不貴多。
今但使十畝之地。
損一畝以蓄水。
而九畝倍收。
與十畝皆薄入孰利。
況損地者。
又予撥還。
不疑者三也。
至于前人之屢行屢罷。
此亦由徐貞明有幹濟之才。
所言亦百世之利。
其時禦史王之楝參劾。
出于奄人勳戚之意。
其疏載在省志。
不過言滹沱不可開耳。
未嘗言水利不可行也。
但其募南人開墾。
即以其地予之。
又許占籍。
是奪北人之田。
而又塞其功名之路也。
其緻人言也必矣。
至營田四局。
則成績具在。
公論難誣。
但當日效力差員。
不無奉行不善之處。
所以賢王一沒。
遂爾廢之。
非深識長算者之所出也。
凡始事難。
成事易。
赓續以終之則是。
中道而棄之則非。
不疑者四也。
今日生齒日繁。
民食漸绌。
苟舍此不為經理。
其餘皆為末節。
臣愚以為盡興西北之水田。
盡辟東南之禁地。
則米價自然平減。
閻右立緻豐盈。
但其事體至大。
請先就直隸為端。
俟行之有效。
次第舉行。
得旨。
大學士會同九卿速議具奏。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
前據部選藁城縣知縣高崶。
呈請自備工本。
開采礦廠一事。
戶部議令發與喀爾吉善查議。
朕思此事于地方甚有關系。
必不可行。
可寄信前去。
即停止。
并不必聲張。
直隸總督高斌尋奏、前準戶部密行藁城縣知縣高崶。
請自備工本。
于峄滕費、及淄沂平陰泰安等山。
開采銀銅鉛礦。
臣查山左開礦之說。
聞明嘉萬間。
到處開采。
積歲無獲。
官民重困。
至我朝康熙五十八年。
巡撫李樹德、奏請開濟、兖、青、登、四府礦場。
以佐軍需。
聖祖仁皇帝恐其擾民。
差部員六人前往。
試看無益。
即停止。
蓋開采礦砂。
向惟行于滇、粵、邊省。
若山左中原内地。
從未舉行。
而沂鎮泰安。
山屬岱嶽。
費滕峄縣。
地近孔林。
更屬不宜。
且開鑿之處。
官役兵弁。
必有不能不擾民之勢。
若緻開掘民間廬墓。
更易滋怨。
況利之所在。
易集奸匪。
争鬥之釁必生。
更可懼者。
去冬彗星所指。
佥稱在齊魯之方。
今開礦适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