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是于事則無利而有害。
于地方則甚不宜。
于輿情則甚不願。
若必俟試行無益。
而後中止。
萬一有奉行不妥之處。
将為盛德之累。
得旨。
所奏甚是。
朕竟為舒赫德所欺。
有旨谕喀爾吉善停止矣。
○欽差大臣尚書公讷親議奏、杭州将軍薩爾哈岱疏稱、杭州駐防官兵生齒日繁。
漸至窮乏稱貸。
經前任将軍等。
于通融例馬案内。
請令官養例馬。
減養一半。
兵丁三匹者。
養一匹。
匠役二匹者。
三人合養一匹。
其空額。
每匹扣價銀十六兩。
存貯具奏。
現存銀七萬餘兩。
請将此項動支四萬兩。
量官兵俸饷。
減半支給清欠。
即于官兵所領草乾銀内。
大建每兩扣留五分。
小建三分三厘。
二年歸款。
一年後。
可得一半。
請複勻給官兵。
年收年放。
于生計大有裨益。
倘遇應用馬處。
既有各官兵例馬三千餘匹。
且現存銀三萬餘兩。
購買不緻缺乏等語。
臣查核省城官兵例馬。
原備緩急之用。
從前俱有空缺。
經世宗憲皇帝特谕。
斟酌拴養。
其空缺馬匹。
照市價扣銀存公。
遇有用馬處。
購買備用在案。
今該将軍所奏。
不但于各官兵生計有益。
且存馬存銀。
兩足購用。
其官兵内有未經扣完革退病故者。
除将應扣未完之數開除外。
餘再補給。
亦于本銀四萬之數無傷。
惟是新補兵丁。
尚未扣完。
即經革退病故。
此項作何歸還之處。
摺内并未聲明。
請行知薩爾哈岱等。
查明報部。
再此銀原為買馬備用。
今暫濟官兵一時之急。
若竟不歸還收貯。
亦不可行。
請令該将軍接濟數年。
俟兵稍寬裕。
即将借款陸續遞減。
寬限扣完備用。
再查杭州兵丁。
窮乏已久。
雖不能驟令寬裕。
而核其每月所得錢糧之外。
又有草乾銀兩。
今又借給扣存馬價。
自可漸至寬裕。
仍請饬該将軍嗣後留心訓導。
代為籌畫。
得旨依議。
該部知道。
○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濟南、武定、二府所屬。
災祲相繼。
米少價昂。
濟、武二營所支饷銀糧米。
不敷食用。
請于司庫内借支饷銀一季。
自本年冬季為始。
分四季扣還。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以直隸督标中軍副将羅俊、為天津鎮總兵。
湖廣施恩協副将張大猷、為襄陽鎮總兵。
○丁亥。
順天府府尹蔣炳奏、天時亢旱。
糧價日昂。
請于四路同知駐劄處。
分設四廠平粜。
東路之通州。
西路之盧溝橋。
北路之沙河三廠。
各發米三千石。
南路之黃村六千石。
即令該同知就近管理。
通州廠交通永道。
沙河廠交霸昌道。
盧溝橋、黃村二廠。
派禦史一員前往。
督察稽查。
得旨。
着照所請速行。
仍照乾隆二年之例。
遣禦前侍衛等、即行前往。
一同查辦。
通州着永興去。
沙河着德保去。
盧溝橋、黃村着馬爾拜去。
○戊子。
夏至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庚寅。
遣官祭關帝廟。
○兵部議奏、嗣後在京八旗。
及各省駐防五品以上旗員缺出。
如應升之員。
遇有親喪。
一概不準奏請署理。
另揀合例人員。
補放。
從之。
○辛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朕前降旨将襄鄖道王概、調補四川松茂道。
今據巡撫晏斯盛等奏、王概生母。
年老多病。
難以入川。
懇請改補近地等語。
着仍留襄鄖道任。
其松茂道員缺緊要。
着總督慶複、巡撫紀山、于所屬知府内。
揀選一員題補。
○又谕軍機大臣等、河間、天津、等府。
連年歉收。
今年近京缺雨之處。
不止此二府。
深恐将來民食艱難。
不得不資藉于外省。
近聞上下兩江。
二麥豐收。
秋成亦大可望。
朕心欣慰。
爾等可密寄信與該督撫。
着上下江兩省。
各豫備米麥十數萬石。
此時不必聲張。
俟将來直隸需用之時。
信到即可迅速運送。
不緻臨時匆促。
○吏部議奏、正黃旗滿洲散秩大臣奉義公噶爾薩、患病乞休。
所襲三等公。
該旗送臣部查核銷減。
查噶爾薩承襲時。
經臣部查明。
削去恩诏所加之爵。
祇存侯爵。
奉世宗憲皇帝特旨。
仍給所銷官職。
授為三等公。
準其子孫世襲。
該旗自應遵照定例辦理。
無庸複交臣部查核。
得旨、噶爾薩公爵。
着授為侯爵承襲。
○戶部議覆、江蘇巡撫陳大受條奏、捐監交納本色。
減二收捐一摺。
内稱、江省捐監生俊。
既奉旨減二收捐。
倘再年歲屢豐。
倉儲易足。
請以原定添貯二百一十一萬一千石之數。
作為定額。
并均貯、添貯、二項。
統歸常平額。
所奏事屬可行。
至該省常平。
易為均貯名色。
始于雍正十年。
今既請仍用常平本名。
應如所請改正。
又收捐谷照數減二。
每石以六錢計算。
廪、增附、武、青衣。
其等差一準戶部銀數。
亦應如所請。
其給發倉收。
應照乾隆五年前任太常寺卿朱必階條奏辦理。
正實收、彙同捐冊。
按季送部。
核明填照。
給發該省。
其副收、先給本生收執。
俟給照後。
仍于年底将副收送部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