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收捐原應稻谷。
而淮、徐、海、三屬。
粟麥價值。
與糙米相等。
請米谷、粟麥、一并收捐。
應饬各屬一體遵行。
如粟麥價減。
即随時報部酌辦。
從之。
○又議覆、盛京戶部侍郎雙喜奏、錦州、義州、現存倉豆一千九十七石零。
遼陽倉一千七百七十八石零。
相離海口不遠。
俱可運京接濟。
應如所請。
錦、義、各屬。
即速運至海口囤貯。
俟奉天将軍奏報運豆船隻到日。
将此項一并運至天津轉運。
得旨允行。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萬承蒼、沉德潛、檢讨韓彥曾、充日講起居注官。
○引見京察一等内閣侍讀赫泰等、三十一員。
得旨。
赫泰、定長、蘇崇阿、福興、羅慶弁、塔哈、蘇章阿、曹瑛、袁銑、文绶、傅爾勤、蘇淩阿、西蒙額、三保、德绶、白泰、查隆阿、朱錦、王正功、俞大受、王恺伯、文泰、明俊、索祿、石岷峨、倭昇額、希朱、瑟克圖、俱準其一等。
綽普通、石麟、着改為二等。
○壬辰。
谕曰。
阿斯海現已年邁。
人亦糊塗。
不能辦理都統事務。
着革去都統。
在散秩大臣上行走。
正白旗蒙古都統員缺。
着烏和圖補授。
○又谕軍機大臣等、直隸河間、天津二府。
連年荒歉。
此時撫綏安插。
經理赈務。
最為緊要。
聞得河間府知府徐景曾。
天津府知府胡文伯。
二人謹慎有餘。
而才幹不足。
恐不能辦理此二府之事。
廣平府知府吳谷。
順德府知府玉麟。
辦事之才。
似較二人為優。
爾等可寄信與高斌。
令其酌量。
可否将四人調換。
即速定議具奏。
若徐景曾、胡文伯、能勝河間、天津之任。
亦據實回奏。
又昨夜得雨頗大。
不知河間、天津、及别府如何。
可一并速奏來。
尋奏、知河間府徐景曾。
為人似覺善軟。
居官不見谙練。
但其端謹和平。
可作屬員表率。
而清勤不怠。
亦不緻有贻誤之事。
知天津府胡文伯。
氣度局促。
本非繁劇之才。
但為人質樸。
實心愛民。
頗有悃愊無華之意。
天津俗尚浮嚣。
以此表率。
似亦人地相宜。
二府連年荒歉。
現在赈務頗着勤勞。
得雨之後。
二員正可駕輕就熟。
臣愚以為不必調換。
容臣再加策勵。
以觀後效。
至廣平吳谷。
原熟于吏治。
但居官過于蒼老。
若尋常則稱職勝任。
恐交辦緊要之事。
轉未能實力擔當。
順德玉麟。
居官清勤。
辦事努力。
現在整饬吏治。
清查保甲。
地方頗有起色。
但其人風度平常。
未能出衆。
臣愚以為似宜仍留順德。
俾得殚其所長。
吳谷之賢否。
臣自信不能知人。
可否谕部調令引見。
至各屬得雨寸數。
謹另摺進呈。
得旨。
所奏俱悉。
吳谷亦無庸引見矣。
○又谕大學士等、朕覽那蘇圖摺。
内稱閩省兵饷。
搭放錢文一案。
前經該省司道議詳時。
臣與周學健面同商酌。
意見相同。
批準照議辦理。
旋據周學健移送奏摺前來。
與臣前議不符。
揆之閩省情形。
實屬難行等語。
朕詳閱那蘇圖奏。
于情事允合。
着照所奏行。
朕以大公之心。
接待臣工。
無纖毫之分别。
況督撫同在一方。
休戚相共。
必同方合志。
水乳交融。
始于國事有益。
無日不以此訓勉臣工。
而微察那蘇圖、周學健二人。
共事以來。
不無龃龉。
業已諄諄告戒。
至再至三矣。
今觀閩省搭放錢文一事。
周學健、與那蘇圖、面議如此。
而在朕前陳奏複如彼。
是周學健猜疑未泯。
畛域未化也。
然那蘇圖不能使周學健、猜疑盡泯。
畛域盡化。
亦必平日誠意未孚。
故爾捍格。
當返躬自問。
未必不有以啟之也。
朕前于閩省鹽枭肆行一事。
則申饬那蘇圖。
今于兵饷搭錢一事。
則申饬周學健。
悉皆準以事之是非。
理之曲直。
不但無所偏徇。
亦不肯稍為假借。
二人皆受朕深恩之人。
當仰體朕心。
痛改舊習。
矢和衷之誼。
以副朕之切望。
爾等可詳悉傳谕之。
尋據那蘇圖奏謝、當返躬省咎。
合意同心。
共濟公事。
得旨。
所奏尚得大臣體。
又據周學健奏覆、臣與那蘇圖、平日辦事。
情意實無絲毫捍格。
惟因督臣摺内。
将三月初六日。
司道議詳經臣駁回之案。
與四月初三日。
司道詳請搭放省城四月分饷錢、及撥運台灣錢文。
經臣批準之案。
一并牽叙。
又未叙明臣摺奏在前。
詳議在後情節。
以緻上勞廑念。
臣不但并未面議如此。
陳奏複如彼。
即督臣亦并未因此事辄生異議。
臣與督臣。
實無猜疑之未泯。
畛域之未化也。
得旨。
人之性情。
各有不同。
少有龃龉。
亦常有之事。
朕尚不深怪汝。
而此番摺奏。
則巧而險矣。
不謂汝亦出于此。
大非朕平日所望于汝者。
○以恭修天、地、日、月、四壇工竣。
議叙承辦大臣三泰等。
加級紀錄有差。
○戶部議覆、直隸總督高斌疏稱、乾隆五年。
派往阿爾台種地兵丁三百名。
改為駐防。
期滿回營。
其起程時所借一年饷銀。
共七千二百兩。
請寬限扣還。
得旨。
種地兵丁。
應扣饷銀。
着寬期作十二季扣還。
卷之二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