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九年。
甲子。
五月。
癸巳。
戶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疏稱、南河自乾隆元年以來。
宿遷等縣。
陸續報墾地、四百五十四頃有奇。
前因濱河淹涸靡定。
兼之淮徐一帶。
連年災歉。
尚未報升。
但已墾灘地。
若再不勘定科則。
适啟豪強争奪。
官吏侵漁。
若即報升。
則灘地較腹地課輕。
納稅無多。
而完糧則一。
設遇水旱。
勢必一例報災。
議赈議蠲。
徒滋紛擾。
況坍漲無定。
今歲報升。
明年請蠲。
亦非體制。
且愚民無知。
恐報升後遇坍。
難于豁免。
往往畏累。
不欲承種者有之。
莫若将此項灘地。
酌定額租。
另立一冊。
租銀彙解河庫。
以為河工之用。
歉則減免。
坍則豁開。
歲于搶修案内動用報銷。
查該河督所稱此項淤出之地。
是否系民間舊田水沈。
近複涸出。
抑系河灘新漲。
請敕下督撫确勘。
如系新漲之田。
即照該河督所奏。
妥議具題。
從之。
○甲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前因畿輔地方。
自春徂夏。
雨澤稀少。
深恐大田不能布種。
民食維艱。
資藉外省米糧接濟。
是以谕令江南總督。
豫備米麥。
以待直隸之信。
今京師于五月十六日。
已得透雨。
近畿大概相同。
看來秋成尚屬可望。
爾等可寄信與江南督撫。
所有豫備之米麥。
可以減少其數。
上下兩江。
各在十萬石内外。
若将來直隸不須此米。
即留貯本省。
以實倉儲。
亦甚有益。
○戶部議覆、署兩江總督尹繼善等奏稱、下江水利河工。
善後急辦工程。
請于下江藩庫。
動撥地丁銀十六萬兩。
捐款銀四萬兩。
上江藩庫捐款銀二十萬兩。
共四十萬兩。
解赴河庫道庫。
先行濟用。
其不敷銀兩。
俟續收捐款内陸續解濟。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江西布政使彭家屏疏稱、江西省兵米。
系按額兵每年十二個月支數編徵。
原未編閏月。
向例在七月開徵。
未開徵前、應支月米。
在上年存剩、并建曠米内動給。
且尚不敷支放。
倘遇閏在六月以前。
則新糧既不能徵收接濟。
而支發又不便後時。
若不豫籌。
恐緻臨事周章。
請以裁兵餘米。
折色改為本色。
存倉備用。
所請固是。
但裁兵餘米。
準交折色。
由來已久。
今因兵米不敷。
遽議改徵本色。
是欲求便于兵。
轉緻不便于民。
應毋庸議。
至裁兵餘米折收銀兩。
查每年除屯丁行月糧。
并運通毛竹等項動用外。
實存餘銀二萬四五千兩不等。
此項原系裁兵所餘。
以之采買兵丁閏月不敷米石。
事屬可行。
從之。
○直隸總督高斌奏、順天府文安縣地方。
上年秋收歉薄。
蒙恩借給口糧。
共米三千石。
現在尚不敷用。
應量加二千石。
再上年同被偏災之固安。
及未成災之永清、東安、香河、保定、五縣。
亢旱日久。
應一體借給口糧。
保定、需米一千石。
餘四縣、各需米二千石。
一例秋後還倉。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又奏報、五月十六日。
大雨竟夜。
四野沾足。
晚谷黍豆。
俱可播種。
得旨、覽奏曷勝欣慰。
所稱晚禾尚可有望。
不知百姓今皆趁種否。
耔種備否。
何不詳悉奏聞。
以慰朕懷。
又今接赈已至五月。
所辦米麥。
已敷用否。
六月以後。
當複作何料理。
尚須别有撥濟否耶。
一一速行明白奏來。
尋奏、得雨後各屬呈報借給耔種者。
絡繹前來。
臣即通行各屬。
無論災地與否。
各該印官赴四鄉細查。
凡有未種之地。
必詢明情由。
或本人出外未歸。
或另有别故。
務即代為料理。
至五月又加普赈一月。
所需米石。
已經齊備。
今得透雨。
六月初領得一月赈米。
至七月底即有新谷登場。
更不須另為料理。
盡可不需鄰省撥濟。
得旨、覽奏稍慰朕懷。
○乙未。
上禦勤政殿聽政。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高斌疏稱、泰陵員役俸饷。
并供應妃衙門、端親王、懷親王、三阿哥、園寝月饷。
共銀三千八百二十六兩。
例應先期撥給。
但員役增減無定。
難以豫計。
請于乾隆八年地丁項内動撥題銷。
多則解還。
不敷補給。
從之。
○暫署西安将軍右翼滿洲副都統奇爾丹奏、涼州将軍綽爾多來陝。
口傳谕旨。
現據讷親奏、河南營伍不堪。
如此看來。
别省營伍。
豈必可觀。
可曉谕西安副都統官員等。
将官兵等不時訓練。
若不認真。
或經朕查出不整不熟之處。
決不寬貸。
臣伏思西安駐防滿兵。
世受教養。
訓練又臣等職守本務。
惟有謹遵谕旨。
實力奉行。
得旨、不在乎空言一奏。
惟在黾勉辦理。
○以詹事葉一棟、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編修汪士锽、為四川鄉試正考官。
工部主事章大有、為副考官。
修撰金甡、為廣東鄉試正考官。
刑部員外郎李本樟、為副考官。
編修吳嗣富、為廣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羅源漢、為副考官。
檢讨夏之蓉、為福建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讀學士萬承蒼、為副考官。
編修吳绂、為湖南鄉試正考官。
刑部主事周承勃、為副考官。
○引見京察一等吏部郎中富勒赫等三十二員。
得旨。
富勒赫、何浩、瓜蘭泰、王應彩、增福、薩甯阿、額爾敏、達沖阿、伍铎、多泰、永貴、麗柱、書隆安、範廷楷、張之浚、藍欽奎、黃登賢、名舉、德紳、伍爾卿額、來熙、齡昌、佟保、高文潮、瑚世泰、顧珊、兆清、明善、今柱、滿岱、俱準其一等。
文成、伍起、着改為二等。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畿輔之地。
從前少雨。
難以布種。
河間、天津、之民。
謀食于外者甚多。
即保定、順天、亦有之。
本身既巳他出。
其地畝無人耕種。
恐緻荒棄。
舊年高斌曾借麥種。
與在籍居民。
令其代為耕種。
今應仿照此法。
将無人耕種之地。
着有司查出。
給與耔種。
勸令裡鄰代為耕種。
俟本人回日。
秋收之後。
算還耔種工價。
庶地土不緻荒蕪。
于百姓之居者行者。
俱有裨益。
可寄信與高斌。
速為辦理。
又本年春間有旨。
流民不必資送回籍。
以遂其資生之路。
今既雨澤沾足。
究不若歸而謀食之為是。
亦應樹之風聲。
凡流民有願回籍耕種者。
着地方官即行善為資送。
亦不必強民之所不欲也。
并谕山東、河南、等省巡撫辦理。
○吏部題、酌定部曹題補缺額。
俾待升待選人員。
不緻壅滞。
戶部陝西、雲南、山東、福建、四司。
每司滿郎中、員外郎、各一員。
漢郎中、主事、各一員。
江南、廣東、廣西、貴州、四司。
每司滿員外郎、主事、各一員。
漢員外郎、一員。
以上八司。
共二十八員。
禮部儀制司。
漢郎中、員外郎、各一員。
滿員外郎、主事、各一員。
祠祭司、滿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員。
漢員外郎、一員。
以上二司。
共八員。
兵部武選司。
滿郎中一員。
員外郎、二員。
主事、一員。
漢郎中、員外郎、各一員。
職方司、滿郎中一員。
員外郎、二員。
主事、一員。
漢員外郎、主事、各一員。
以上二司。
共十二員。
工部營繕司、滿郎中、員外郎、各二員。
主事、一員。
漢郎中、員外郎、各一員。
都水司。
滿郎中、一員。
員外郎、主事、各二員。
漢郎中、員外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