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一員。
以上二司。
共十四員。
理藩院五司。
除滿洲堂主事二缺。
蒙古主事三缺。
仍照定例遇缺保題外。
其餘各司滿洲郎中一員。
蒙古郎中二員。
滿、蒙、員外郎各二員。
滿、蒙、主事各二員。
共十一員。
以上各部院派定額缺。
如不敷辦理。
仍準該堂官于本部司員内。
派委協辦行走。
具保題各缺。
于截缺以前。
行文來部查核。
聽該衙門帶領引見補授。
倘保題無人。
仍歸吏部铨選。
從之。
○鑲黃旗滿洲都統博爾屯奏、頭等侍衛、烏達禅。
三等侍衛仲秋。
呈稱伊等原在黑龍江吉林居住。
于康熙年間。
奉旨移居京城。
附于常雲世管佐領内。
并非常雲原編佐領時所屬之人。
可否援例。
改隸旗下人少之公中佐領。
仰懇敕部議覆遵行。
得旨。
從前因伊等着有勞績。
故令移居京城。
宜皆附于公中佐領。
不宜附于世管佐領。
此事無庸交部。
烏達禅、仲秋、着即移于公中佐領。
此外自尚有未經查出者。
交與八旗都統。
亦着查明。
移于公中佐領。
嗣後有似此關東帶來之人。
俱照此辦理。
○戊戌。
戶部議準、升任廣西巡撫楊錫绂疏稱、前任明江理土督捕同知張允臨。
領銀備貯谷一萬石。
貯土府舊署後樓。
嗣因明江改為州治。
将所貯谷歸于甯明州知州經管。
所有谷石。
自不便仍貯明江。
且土府舊署。
已改為明江同知衙署。
亦非可久貯之所。
應于州署添建倉廒二座。
計十間。
估需銀兩。
于乾隆八年地丁項内動支。
從之。
○倉場侍郎覺羅吳拜等奏、漕船幫丁起欠。
例不準買餘米抵補。
今到通鳳陽等幫。
起欠者甚多。
緣去冬挑浚中河。
展限停泊。
宿遷河口等處。
水勢微弱。
添纖加夫。
一切用度繁費。
且天津、河間、等處被災。
許各船在途粜賣。
或緻浮多。
請今歲起欠之丁。
放本幫暨别幫食米内買補。
得旨、依議。
今年照所請行。
後不為例。
○駐藏副都統索拜奏、據兵部咨稱、郡王頗羅鼐。
欲令伊唐古忒兵丁。
在哈濟爾得蔔特爾地方。
安設卡座。
是欲豫得準噶爾信息。
以為保固之計。
應如頗羅鼐所請。
令索拜會同駐劄西甯副都統莽古赉。
公同商酌。
應于何處安置防範。
并何時應設應徹之處。
定議奏聞。
臣随知會頗羅鼐。
續據呈稱、穆魯烏蘇河之前。
有哈喇哈達地方。
為哈濟爾得蔔特爾通衢。
準噶爾來藏。
必經此路。
于此置設卡座。
不時了望。
可無疎虞。
然必會同駐劄西甯大臣商議。
簿書往返。
動需時日。
今歲将不及置設。
準噶爾賦性狡猾。
近由藏還巢。
當亟防範。
請遣我所信第巴巴克都。
率兵十五名。
于五月間前赴哈喇哈達。
了望賊迹。
偵探防範。
俟十月雪降後。
人不能行時。
斟量調還。
臣因設置卡座。
為地方緊要之事。
不及會商西甯副都統。
即令頗羅鼐嚴谕所遣第巴巴克都。
至哈喇哈達時。
遣人赴哈濟爾得蔔特爾偵探。
一有賊人消息。
即時呈報。
并移文駐劄西甯副都統。
如彼地于哈喇哈達置設卡座。
已為合宜。
即無庸置議。
倘或更有應置卡座接應之地。
即行定議。
奏聞請旨。
奏入、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洛陽縣民韓福妻、韓氏。
○己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禦長春仙館。
○護理廣東巡撫布政使托庸奏、龍門協撥谷一萬石。
請令移駐龍門之廉防同知經管。
至建倉工料銀。
除合浦、靈山、二縣。
撥運監谷五千石。
動用原收倉費外。
其廉州府并欽州。
撥運五千石。
既系買貯之項。
應在火耗公用項内動支。
下部議行。
○又奏、粵省各屬孤貧。
正額四千六百七十四名口。
照江西省之例。
日給銀一分。
遇閏加增。
小建扣除。
惟額外孤貧一項。
在收養院支給口糧。
通省除韶、嘉、二府州。
并無額外孤貧外。
廣、南、等九府。
連、羅、二州。
共額外孤貧。
二千九百一十四名口。
應請照額内之例。
日給銀一分。
歲給銀三兩六錢。
共需銀一萬四百九十兩四錢。
自乾隆九年為始。
在房稅羨銀内動支。
下部議行。
○庚子。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奉皇太後還暢春園。
○訓督撫勸課州縣。
實行教養。
谕為治以安民為本。
安民以教養為本。
二者相為表裡而不可偏廢。
務求實效而不務虛名。
乃克盡父母斯民之道。
蓋人君總其成于上。
而分其任于督撫。
督撫總其成于上。
而分其任于州縣。
州縣者、民之司命。
而又與民最親者也。
身居此官。
身履此地。
耳聞目擊。
切近易知。
非地遠情疎。
遙為揣度者可比。
是則民生之休戚。
民俗之醇疵。
雞犬桑麻之細。
日用飲食之常。
良奸之不一其類。
勤惰之各異其情。
必一一洞悉于中。
而後可加之調劑。
所謂知州必能知一州之事。
知縣必能知一縣之事。
顧名思義。
循名責實。
豈簿書錢谷。
無誤期會。
遂謂可勝任而愉快耶。
朕禦極以來。
孜孜圖治。
訓饬大吏。
廣勵群僚。
至再至三。
辭繁意複。
無非欲措斯民以衽席之安。
複斯民以降衷之性。
而細察近日有司。
究不免奉行故事。
罕有能深體朕意。
以行實政而收實效者。
夫一州一縣之事。
既不周知洞見。
則官之與民。
益相隔而不能相親。
欲其視民之疾苦。
如家人之困厄。
視民之作僞。
如子弟之慆淫。
救焚拯溺。
竭力殚心。
不可得矣。
州縣所屬地方。
雖廣狹不一。
事務亦繁簡不同。
然一月之中。
豈無齋戒停刑之日。
亦有因公下鄉之時。
果能乘此餘暇。
不辭勞瘁。
親履田間。
與父老子弟。
歡然相接。
如家人父子。
言孝言慈。
啟其固有之良。
化其惰窳之習。
因而詢問疾苦。
講求利益。
度其原隰。
相其流泉。
審物土之宜。
因闾閻之便。
利所當興者舉之。
害所當除者去之。
則養教兼施。
善政莫大乎是。
至于身所不能遍及之處。
則有約正值月人等。
或給之廪饩。
或加之獎誘。
使之分布四鄉。
代為化導。
亦可冀其分任耳目。
以助官之不及。
務使一州一邑之民。
情聯勢合。
如父子兄弟之相為扶掖。
如頭目手足之相為捍衛。
一州一邑如此。
他州他邑從而效之。
一郡一省如此。
他郡他省從而效之。
始則艱苦。
久則漸近自然。
所謂日計不足。
月計有餘。
古之循吏。
獨不可再見于今欤。
是在為督撫者。
實心以勸課屬吏。
為州縣者。
實心以愛育群黎。
勉強力行。
毋憚勞勚。
政成于上。
民悅于下。
事有必至。
理有固然。
語曰、至誠而不動者。
未之有也。
為其事而無其功者。
亦理所無也。
用是再頒此旨。
通行訓誨。
自督撫以至州縣各官。
皆當身體力行。
以奏治效。
毋徒視為具文焉。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畿輔缺雨。
内地貧民。
出口謀食者甚多。
今直隸各處。
已得透雨。
秋田悉可布種。
所有出口民人。
不若歸而謀食之為是。
着高斌轉饬熱河等處官弁。
通行曉谕。
若有情願回籍。
而力量不能者。
即行資送。
其在外可以傭工度日。
不願回籍者。
亦不必強。
○戶部議覆、巡視南漕禦史王興吾條奏、内稱各省糧船到淮。
所有盤驗将弁。
應令營衛互用。
并于簽盤之日始行拈■分撥。
則将弁難以作奸。
旗丁無由打點。
應如所請。
着為定例。
從之。
○以故奉恩将軍克齊子魯賓襲職。
○引見京察一等禮部郎中佟琦等、三十一員。
得旨。
佟琦、楊廷為、慶柱、永常、永昇、平治、達爾楚、清福、德魁、明倫、孟清、奇徹伯、伊泰、朱文灏、托恩多善、吳雲從、溫必聯、敏昌、隆光、明福、何昺忠、定福、祿格、格圖肯、福拉禅、佛倫、灏善、四十七、淑寶、伊祿順、俱準其一等。
海全、着改為二等。
○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