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固始縣民趙柱甫妻、于氏。
守正被戕之廣西宜山縣民韋應海女、韋氏。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從來耗費米麥。
莫如躧麴一事。
朕前已屢降谕旨嚴禁。
近聞畿輔地方。
私燒之弊。
猶未盡絕。
夫米麥為民食所關。
而消耗于無用之地。
殊為可惜。
況今年直屬。
麥秋歉薄。
尤當加意防維。
可寄信與高斌。
令其密饬所屬。
實力奉行。
以敦本計。
尋奏、現在加意防維。
實力查禁。
得旨、覽實力為之。
○又谕、從來耗費米麥。
莫如躧麴一事。
朕前已降谕旨嚴禁。
近聞豫省造麴之弊。
猶未盡絕。
夫麥為民食所關。
而消耗于無益之地。
殊為可惜。
今歲該省麥收豐稔。
尤當加意撙節。
以裕蓋藏。
可寄信與巡撫碩色。
令其密饬所屬。
實力奉行。
再雅爾圖為巡撫時。
曾奏明于秋後。
嚴禁躧麴。
今碩色并未陳奏。
可一并傳谕碩色。
務令留心辦理。
毋得疎忽。
尋奏、歸德、南陽、毗連江楚。
麴販奸徒。
廣為買麥。
臣于四月内、已饬地方官曉谕商牙。
凡外來正實商販。
買麥數十石者。
聽其流通。
如數至二三百石者。
令其請領原籍地方官印照。
以杜躧麴影射之弊。
現在麥價平減。
此其驗也。
得旨、汝既雲先已辦理。
何不早即奏聞。
大約汝謹守自為之念多。
急公擔當之意少。
可惜汝所閱曆。
都為免過自善之謀耳。
甚非朕所取也。
○戶部議準、貴州總督張廣泗疏稱、黔省錢價漸貴。
實緣兵民交易便利。
即鄉僻苗猓。
皆知用錢。
請于每年額鑄三十六卯外。
加鑄十卯。
從之。
○禮部議準、江西布政使彭家屏奏稱、今歲春夏二季。
并上年冬捐納監生。
有願應科舉。
而部照未到者。
令該州縣官。
查明并無違礙等情。
出具印結申文。
給發本生。
親赍實收。
赴藩司核實。
轉送學臣錄科。
從之。
○禦史錢度奏、貢監考職。
向例不論文字優劣。
盡行錄取。
請敕下考試大臣。
擇文理優通者錄取。
甯少毋濫。
永着為例。
得旨允行。
○旌表守正被戕之廣西臨桂縣民梁應朝妻、黎氏。
○壬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大學士鄂爾泰等、會同九卿議覆、禦史柴潮生、請于直隸興修水利事。
查北方地勢平衍。
原有河渠澱泊。
水道可尋。
如聽其自旱自雨。
自盈自涸。
淫潦則巨浸為災。
炎烈則暵乾是患。
有水無利。
而獨受其害。
柴潮生所奏。
誠非鑿空無據之說。
惟是欲興水利。
必使全省之地形水道。
脈絡貫通。
以圖經久。
決非旦夕所能奏效。
若如該禦史所奏。
遽遣大臣赍帑。
前往開浚。
即将現在之赈民。
派令就工給值。
無論待赈之民。
緩不濟急。
實恐查勘倉猝。
勢難妥确周詳。
現今直隸河道工程。
交督臣兼理。
請敕下總督高斌。
确查妥議。
具題到日再議。
得旨、依議。
畿輔興水利。
乃地方第一要務。
必簡用得人。
始能有益無弊。
總督高斌。
事件繁多。
難以專心水利之事。
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劉于義。
曾任直隸總督。
及布政使。
于合省情形。
素所練習。
若與高斌悉心籌畫經理。
自可成利濟之功。
而收永遠之效。
此時着劉于義前往保定。
會同高斌。
詳加計議。
酌定規條。
将來興修之時。
二人同心合力。
督率辦理。
務期有成。
以副朕望。
又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劉于義、前往保定。
辦理直隸水利事務。
着乘驿前去。
嗣後凡有往來查勘之處。
俱着乘驿行走。
○癸卯。
刑部議覆、巡察黑龍江員外郎伊祿順條奏、遣犯在途患病。
即着解役、與該驿筆帖式。
呈報就近地方官。
詳驗取結報部。
一面留養醫治。
若取結後身故。
相驗有無傷痕。
取結報部。
若患病并未取結。
在途病故者。
将該驿筆帖式、并解官、兵役、俱照例議罪。
如呈報而該地方官不行留養。
以緻身故。
地方官照例議處。
查此例遵行已久。
惟未指明發遣黑龍江人犯耳。
今自應照所請行。
但關外驿站筆帖式。
或不知定例。
或地方遼闊。
或因郵無餘金。
及醫藥為難。
間有不留養者。
應令該将軍查明辦理。
至人犯中途病故。
或州縣窎遠。
或向未設有仵作。
關取尚需時日。
暴露潰變。
相驗為難。
反失矜恤罪囚之意。
應請嗣後除解至關外。
在途患病。
已經該驿移會就近地方官。
驗明留養。
報部後身故者。
止将病故緣由。
報明遣所存案。
免其相驗報部外。
若該犯并未報病。
而猝然病故者。
即令經由地方官。
照例審訊關會。
取具解役有無淩虐确供。
并相驗填圖報部。
仍将不留養之原解官役。
及經由地方官。
分别議處治罪。
其實有不能留養。
已經呈報該将軍。
及猝然病故者。
免其處治。
又稱齊齊哈爾将軍衙門。
将秋審重犯。
在木城北門外設監圈禁。
隻草房數間。
外立木樁。
甚不堅固。
其現審人犯。
分禁兩處。
礙難稽察。
應如何奏。
另行移造城内。
将秋審、現審各犯。
分别内外。
一并監禁。
從之。
○調工部左侍郎張廷瑑、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以正紅旗漢軍副都統趙宏恩、為工部右侍郎。
○以正白旗漢軍都統德敏、署荊州将軍。
戶部左侍郎李元亮、署正白旗漢軍都統。
○引見京察一等刑部郎中胡寶琳等、四十員。
得旨。
胡寶琳、李鐘份、唐紹祖、曹瑜、蔣洲、沈永肩、吳紹詩、黃永年、富郎阿、常泰、海敏、永常、英泰、拔格、佟海、張萬國、常額、四達、王炳、李天玺、武陵保、廣愛、傅爾臣、富德、覺羅威和圖、善着、永安、伊靖阿、王宗燦、清馥、西紳、書成、石禮嘉、薛成、瑭珠、覺羅西安、僧保、玉神保、俱準其一等。
西敏、成德、着改為二等。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直隸二麥被旱歉收之地方。
例應具本題報。
雖高斌已經陸續具摺奏聞。
朕已降旨料理赈恤。
然該督仍應照例題報為是。
可即傳谕知之。
○又谕、據山西學政蘇霖渤奏稱、籍隸滇南。
親母居住本籍。
因路遠不能迎養。
今母年已七十有九。
現今患病。
懇恩俯準給假。
俾由晉省遄歸省視。
所有錄送遺才等事。
俟接任學臣辦理等語。
蘇霖渤準給假回籍省親。
其山西學政員缺。
吏部即行開列請旨。
○兵部議準、升任湖廣總督阿爾賽疏稱、漢陽營沙戰船四隻。
巡船四隻。
荊州城守營巡船三隻。
宜昌鎮沙襄戰船三十隻。
嶽州、常德、二水師營沙船二十隻。
常德水師營八槳船十二隻。
俱請裁。
至洞庭協戰船五十隻内。
已議裁之二十隻内。
仍留十二隻。
以四隻補塘汛。
四隻給外委。
四隻為存城兵丁操演。
所有議裁各船。
确估變價報部。
從之。
○直隸總督高斌參奏、灤州知州李鐘俾、不能體察民情。
及時出借口糧。
遽赴延慶州交盤。
緻有刁民羅天才等。
乘機糾衆。
搶割麥田。
強借糧食等事。
臣現飛饬嚴拏首犯。
按法重究。
餘犯量加懲儆。
李鐘俾玩視民瘼。
理應報參。
得旨、是。
不宜姑息以長刁風。
猶憶劉于義曾奏李鐘俾、勸民開井有效雲雲。
即是人否。
畢竟如何。
有旨谕部。
谕曰、朕聞直隸灤州知州李鐘俾。
不勝繁劇之任。
着掣回。
交與總督高斌。
以簡缺另行題補。
灤州知州員缺緊要。
着盧見曾補授。
○乙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上年陳宏謀在江西巡撫任内。
辦理截漕運赴湖南一事。
今據該撫蔣溥奏稱、此項米色。
皆熱黑□貞發變。
間有黴爛。
蓋因上年奉有截留之旨。
江西各屬。
或以無庸兌運。
續收之時。
不免草率。
所雇民船。
不能堅好。
稽察難周。
刁奸船戶。
潛竊攙水。
遂至米色不齊。
竟有難于變價者。
現在嚴查明确。
據實題參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