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糧關系正項。
徵收本系好米。
何得因截運他省。
遂至草率不堪。
陳宏謀辦理此事。
漫不經心。
着交部察議。
其承辦各員。
俟蔣溥查參到日。
交部嚴察議奏。
○又谕軍機大臣等、從前因畿輔雨澤稀少。
恐民食維艱。
是以令外省豫備米糧接濟今直屬俱得透雨。
秋禾皆已布種。
收成可望。
爾等可寄信與蔣溥。
将已備米糧。
存貯該省。
無須撥運。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奏、左副都禦史勵宗萬條奏、直省災民到境。
或栖寺廟。
或設蓆棚。
或勸谕殷實之家。
随力周給。
或該地方有曠土可耕。
工程可作。
随宜處置。
務遂其生。
所奏悉屬安頓良法應令奉天、山東、山西、河南、各督撫。
遵照辦理。
又奏、近來資送流民之例。
原以保聚流離。
但果有業可歸。
自能回籍。
若無可歸。
姑就資送。
是途中暫有糊口之資。
而歸後轉無可生之路。
倘故土豐登。
情願複業。
官與路引。
聽其自歸。
毋庸差役押送。
查舊例流民入境。
即加意赈撫。
春融時有願回籍者。
始行給資護送。
并非災黎甫集。
即行押回。
不容逗遛也。
若聞本地得雨。
情願複業。
聽其自歸。
則沿途資斧無出。
且押送無人。
或緻聚衆生事。
自應仍照例辦理。
至稱興工代赈。
甎工利歸窯商。
不若興修土城。
得以挑築傭工為有益。
應令直督将河間等處城垣。
現在興修者。
速饬辦理外。
其餘應修者。
再行估題代赈。
又稱、将來普赈興工。
所費不赀。
請于江南限滿停捐之後。
改于直省收捐。
現在樂善好施之例。
雖經減四。
終覺太多。
其途亦尚可增益。
請照雍正五年。
怡親王等題定營田事例。
分班铨選。
查從前直屬被水。
興舉營田事例。
至乾隆七年。
兩淮水患。
上下兩江。
又議開樂善好施事例。
今直屬疊被災傷。
赈恤工作。
需帑浩繁。
該副都禦史請照例開捐。
彌補工赈之費。
實權宜應行之舉。
惟是捐納人員。
急公效力。
藉為進身之階。
必須力所能為。
庶免逡巡觀望。
江赈例款。
自減四收捐。
較原定銀數。
已屬從減。
該副都禦史以為數尚多。
其途尚可增益。
請照營田舊例收捐。
查營田事例。
與戶部糧運事例。
輕重仿佛。
應将江赈例内、除與營田糧運事例相同。
并多寡不甚懸殊者。
毋庸更正外。
其有較二例過輕過重之條悉照二例酌為增減。
并将舊例所有。
江赈所無者。
酌量添入。
另定條款。
照營田糧運之例。
在戶部收捐。
至于郎中、員外、主事、知府、知州、知縣、若準一概捐升。
恐礙正途。
今各款既議加增。
其途已廣。
應酌定京官自中、行、評、博、以下。
外官自同知以下。
準捐。
仍令吏、兵、二部。
将各項滿漢文武。
應增應減之項。
作何分班铨選之法。
詳加參酌。
具奏遵行。
再兩江捐例。
已展限一年。
應至乙醜年十月停止。
若俟限滿。
部捐始開。
未免緩不濟急。
所有江南捐例。
仍于限滿停止外。
戶部即奉旨之日開捐。
從之。
○戶部議準、綏遠城建威将軍補熙疏稱、善岱、昆都侖、和林格爾、清永河、托克城、五處民人。
借過耔種。
及額徵草折銀兩。
請照綏遠城駐防兵馬米豆折銀之例。
兼收粟米。
每倉石折銀一兩五分。
黑豆八錢五分。
谷每倉石五錢零。
作銀交收免其加耗。
所需腳價。
亦準照運本色之例。
于司庫存公耗羨項内領給。
從之。
○刑部議奏、署黑龍江将軍布爾沙等疏稱、齊齊哈爾等處水師營内。
除三藩人外。
俱系發遣人犯子孫。
現在額設水手六百八十八名。
幫丁一百二十二名内。
情願攜骸回籍之水手。
二百三十五名。
幫丁八十九名。
若将伊等不時改換頂補。
令其回籍。
則新到之人。
俱無産業。
且不谙修船水戰事務。
查該處水手、幫丁。
共八百十名。
情願回籍者。
僅二百八十餘人。
前臣部辦理各省五次緩決人犯。
拟以外遣。
并現令陸續發遣者。
盡可充足人數。
且到配者、既得差使。
便可食糧。
不必慮其無業。
若以新到不谙船務。
則該營現有不願回籍四百餘人。
可令教習。
倘教習需時。
差使不便空懸。
何難俟頂補有人之日。
再令回籍。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貴州南籠府屬苗民阿臘妻、阿吝。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直隸地方缺雨。
恐秋禾難以布種。
将來民食艱難。
藉外省接濟。
曾寄信與河南、江南、湖北、湖南、四川、督撫。
豫備米糧。
以待直隸需用之時。
即便運用。
今直隸已得透雨。
秋禾俱巳廣種。
收成可望。
湖南、四川、道路甚遠。
朕已降旨停其撥運矣。
爾等可再寄信詢問高斌。
令其酌量本地情形。
若将來尚需外省之米。
伊即就近知會河南、江南、湖北、三省。
商酌運送以備用。
如直隸可以不需。
即行奏聞。
待朕降旨停止。
○又谕、朕命尚書公讷親。
前往河南等省。
原系查驗營伍。
并看河道海塘工程。
讷親素性謹慎公正。
朕所深知。
今奉差委。
自然臧臧否否。
事事據實陳奏。
豈因地方官之趨承與否。
遂意為軒轾。
今聞江南、浙江、河南、數省。
豫備公館供應。
過于華盛。
而江、浙、為尤甚。
揣摩逢迎。
無所不至。
讷親一概卻避。
并不延留。
有司奔走不遑。
辄言辦理欽差大差。
其餘公事。
半皆停閣。
甚且有言讷親此行。
乃朕将來南巡之意。
是以聖祖向曾駐跸勝概。
無不整飾。
以待讷親觀覽。
此語更屬荒唐。
該督撫等皆朕簡用大臣。
如是逢迎。
是不但不知讷親之為人。
亦并不知朕心矣。
為此降旨申饬。
俾衆知之。
以解其惑。
○又谕軍機大臣等、朕聞得讷親奉差在外。
江南、浙江、河南、等省供應。
甚為華盛。
讷親一概卻避。
即随行官員。
亦甚安靜。
伊素性謹慎。
朕所深知。
而地方官之糊塗卑鄙若此。
朕若不明降谕旨。
不但衆人不識是非。
徒滋浮議。
即于讷親亦甚無益。
此朕申饬各督撫之本意也。
可将朕旨鈔錄。
并谕讷親知之。
尋據讷親奏覆。
備陳感悚。
得旨覽。
并有謂朕欲南巡者。
悠悠之口。
亦無足怪也。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奏、川陝總督公慶複奏、郭羅克善後各事宜。
一、各寨有荒地可墾。
而水草可以孳生羊馬。
責成土酋。
分别勤惰。
定其賞罰。
一、各寨窮番。
三百一十九戶。
其中有牛耔無資者。
酌量借給。
一、打牲立以限期。
歲五六月。
許打牲一次。
九月至十二月。
在本境近地打牲。
其打牲之人。
按寨分班。
每起多者不得過十名。
于駐汛官處。
挂号給票。
定限回巢。
一、大兵雖徹。
而要口俱應稽查。
請歲遣老成千把總。
帶兵二十名。
輪住郭羅克。
并派兵十五名。
于小阿樹、中阿壩、郎惰、鵲個、甲凹、五處。
安設塘遞。
以通聲息。
再于阜和營派千把一員。
帶兵二十名。
于上革赍、寫達、及霍耳、甘孜、分防巡駐。
一、越境搶奪。
已照盜一賠二。
立結在案。
但黃河沿遊牧蒙古。
亦與毗連。
并咨明青海副都統。
饬弁至黃河北面。
傳集阿裡克各部頭目。
令郭羅克土目前往會議。
定界立誓。
不許偷竊。
再西甯屬之蒙古城。
永豹沙。
及鄰境與郭羅克有婚姻往來者。
均令于防弁請票稽查。
一、番民争競之事。
随時剖晰。
而開墾畜牧。
以及有無遠出打牲。
責成松潘鎮。
歲加查察。
如土目管束有方。
加以獎賞。
一、上中下三郭羅克事務。
請将輸誠悔過。
擒賊自效之土目丹增、甲喀蚌、革亞、主持辦理。
又鄰寨之阿彌壩土千戶墨丹住、老成向上。
亦令互相稽察。
均給與土職部頒号紙。
子孫世守。
至各寨外委土目。
均有管束之責。
亦請給與頂帶。
俾知向化之榮。
一、土目宗族子侄。
若有為匪犯法。
而土目知情故縱。
一體坐罪。
均應如所請。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