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差大臣尚書公讷親奏、清口對岸有灘。
即向來開挑陶莊引河處。
長六百餘丈。
寬一二十丈。
至四十餘丈不等。
此灘原長八百餘丈。
寬四十九丈。
至一百九十五丈。
數年以來。
日漸沖刷。
視拟挑引河之處。
刷卸已踰其界。
現在溜趨灘根。
灘後積土。
有臨流者。
臣與督、河、二臣。
商将四十餘丈之灘嘴。
用挑切之法助溜。
急為刷去。
并積土漸坍。
則黃河循岸東趨。
遠越清口。
允合機宜。
至運河現在一律深通。
惟運口日久抽溜漸順。
進水較多。
已與督、河、二臣。
商将運口南壩。
添建大墩。
圓長十七丈。
寬三丈三尺。
俾清水至此有潆洄之勢。
以收酌劑之益。
再臣自清江浦沿黃河南岸。
至老頭堤。
由葦蕩各套。
抵海口。
地名七巨。
此處黃河兩岸。
自三四百丈。
漸寬至五六裡。
大溜直趨。
朝宗暢順。
其黃水與潮水相接。
并無所謂橫沙尖沙阻截之勢。
傳言海口祇寬八十三丈。
又言淤塞亟須疏浚。
皆妄也。
再查水利案内。
新開河六道。
疏浚舊河五道。
俱與原估相符。
惟新開之石洋溝河中段。
并會入石洋之廖家溝全河。
新浚之百汊河。
因兩岸沙土虛浮。
大雨沖刷。
溝槽沙墊。
河身自數寸至二尺餘不等。
又石洋溝、白塔河、董家溝、秦塘港、俱有潮占蓄。
據河臣雲。
芒稻閘外。
亦漾江潮。
尚無礙于宣洩。
所墊浮沙。
水過即可随流沖去。
若不過水。
轉恐日久雨淋沙積。
淤墊漸高。
得旨、所奏俱悉。
○欽派查辦通州粜廠鑲白旗漢軍都統永興奏、四路同知駐劄處所。
設廠平粜。
業将通倉所存成色米一萬石。
粜賣七千七百餘石。
市價漸減。
但通州連得透雨。
正在布種之時。
必仍須米石接濟。
庶市價不緻頓長。
請仍照府尹蔣炳原奏。
發給通倉十成米二千石。
在通平粜。
得旨、着照所請行。
咨部知之
○命庶吉士張泰開在尚書房行走。
○調四川川北鎮總兵邱策普、為重慶鎮總兵。
重慶鎮總兵韓應魁。
為川北鎮總兵。
○是月。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上元縣七裡洲。
江甯縣銅井地方。
新漲洲灘。
原無業主。
應照例入冊升科。
即以所刈蘆薪變價納賦。
其餘為普濟、育嬰、廣仁、各堂經費。
報聞。
○浙江巡撫常安奏、臣自到浙以來。
頻年秋審。
無不竭盡愚忱。
竊念上司之與屬員。
雖職有大小。
均一牧民之責。
是必集思廣益。
始無遺義。
爰于秋審前。
檄饬巡道各府州縣。
先期細行核議。
将各案中應拟情實、緩決、可矜、并有疑似之處。
開具密單。
其意見相同者。
固可即為定案。
以臻畫一。
其意見偶殊者。
亦不防歧出。
以俟推求。
并令嗣後長遠遵行。
得旨、是。
應如是慎重民命也。
○署湖廣總督鄂彌達、湖北巡撫晏斯盛奏報、荊門州七寶山地方。
民家産麟。
得旨、覽。
汝甚務此外飾。
朕所不取。
豐年為瑞。
汝豈不知耶。
○晏斯盛奏、近聞畿輔亢旱。
據湖督鄂彌達、以内閣寄字内開、楚省二麥豐收。
豫備米石。
以待撥用。
臣查湖北現有截漕十萬石。
又有川米。
及買補添貯常平粜三米。
可足二十萬石。
已經備妥候撥。
得旨、覽奏俱悉。
茲京師巳蒙天賜甘霖。
大不似從前氣象。
其所備米谷。
候旨可耳。
○湖南巡撫蔣溥奏、楚南山澤樹木中。
有青岡栎木等樹。
均可放飼野蠶。
且桑蠶每歲止獲利于春。
而山蠶可兼收于秋。
據道州知州、辰州府同知、等報稱、巳于四月間成繭絡絲。
州民無不歡忻鼓舞。
并将養蠶、收種、缲絲、始終。
載為規條一冊。
臣即刊刷頒發各屬。
令其照依領種放養。
奏入、報聞。
○湖南嶽常澧道新授四川按察使倉德。
具摺謝恩。
得旨、汝因去歲謝濟世一案秉公。
是以朕嘉悅擢用。
但汝究屬守有餘而猷不足者。
當時常勉力學習。
若能推此一事。
諸凡皆如此。
不顧私情。
而惟公事是務。
斯善矣。
○河南巡撫碩色奏、東省濟、武、二府。
被災待赈。
前準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劄商、可否赴豫采買。
查豫省麥石。
節經直隸運買。
若再益以東省。
則市價必至昂貴。
且彰、衛、為豫省瘠薄之區。
今歲麥收雖稔。
勢不能供官買數十萬石之多。
非惟民食有妨。
并于官買無益。
惟有令祥符等縣、将本地扺補倉糧麥石。
暫停采買。
俟東省委員到日。
速為協同料理。
得旨、所辦甚妥。
嘉悅覽之。
朕豈不知豫省甫獲有收。
而官買轉緻病民。
然直、東、二省。
待麥孔亟。
實系不得巳之舉也。
○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報、欽差尚書公讷親。
由江南不日扺濟。
有商辦事件。
臣即拟六月初三日赴濟甯一帶。
巡查察看。
得旨、近聞江浙所辦欽差大差之事。
竟成笑話。
汝所奏内、複似前轍。
是以朕不便谕部。
雖雲公出。
朕豈能代汝明剖心迹衆耶。
○又奏、德州、平原、德平、陵縣、德州衛、并海、樂、陽、濱、商、沾、利、惠、等十三州縣衛。
既被秋災。
又繼夏旱。
待赈情急。
現已詳查增入赈冊。
但四五月均可無虞。
倘再不雨。
則災屬倉糧未裕。
截漕動用無餘。
惟有視得雨之遲早有無。
随時調劑而已。
得旨、随時酌量調劑。
甚為得赈恤之宜。
然亦不可不存成竹于心。
不然。
事至而為之。
有緩不及期者矣。
○又奏、濟、武、連災。
兵丁食貴。
請照江南直隸之例。
于司庫内借支饷銀一季。
于本年冬季為始。
作四季扣還。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川陝總督公慶複奏、陝省州縣倉糧。
例出陳易新。
今春民有儲蓄。
現在麥蠶豐收。
是以籴者寥寥。
臣在川時。
撫臣陳宏謀劄商、恐久貯不能出易。
緻有黴變。
令減價出粜。
臣以現在二麥。
可望豐收。
固應豫籌減易之計。
但應俟麥已登場入囷後。
于下半年方可酌辦。
得旨、老成之見。
陳宏謀豈能及此。
但知目前而巳。
又奏、榆林口鄂爾多斯蒙古地方。
今春内地佃民。
初定章程。
牛具出口。
先因旱熯。
布種為憂。
自四月下旬得雨。
已獲遍種秋苗。
貧民與蒙古。
彼此相安。
業照原議辦理。
得旨、甚好之事。
非卿不辦。
覽奏曷勝欣慰。
○又奏覆、已故參革甯夏道阿炳安。
在莊浪道任内。
侵冒甯夏城工帑項。
已據伊弟納英阿認贓二萬餘兩。
至彼時督撫。
有無染指之處。
現據榆葭道王凝禀稱、前奉委承辦莊浪滿城。
實用工料銀十萬一百六兩九錢零。
較原估題報數目。
節省甚多。
曾将總冊面禀前撫元展成。
乃元展成竟加呵斥。
勒令回任。
将餘銀剩料。
交阿炳安收領。
任憑造冊報銷。
苟非袒庇營私。
焉肯若此。
即查督院奏加匠工食米。
盈千累萬。
阿參道恣其侵扣。
豈無訪聞。
是督撫斷無不勾串染指之理。
但阿炳安生前奸詭。
實不能知。
及至被參。
所侵銀兩。
俱已吐交。
其是否自交。
或系督撫幫交。
在當日毫無憑據。
得旨、所奏俱悉。
朕亦不欲窮追。
但查郎阿之護庇阿炳安。
實非為大臣之所應有。
阿炳安欠項若清則巳。
若有不完。
可着落原舉之查郎阿代賠耳。
○四川巡撫紀山奏報、貴州大定府屬畢節夷民。
逃入川省永甯縣。
業俱暫為安頓。
并移咨黔省招回。
及批饬會同黔員。
無分疆界。
協力辦理情由。
逐一奏明矣。
茲準貴州督臣咨開、緣王之臣等。
拖欠蘇文玉租谷無還。
并冀占田為業。
倡首商同貓兒、汪應賢、馬保等。
率衆越境。
希圖挾制官長。
聞現為叙永廳安置所屬乾溪地方。
自應委員前往。
會該廳嚴審屢次遷徙、逞刁挾制等情。
定拟招解等因。
臣即饬該廳遵照。
毋緻滋事。
得旨、此等事不可歧分疆界。
惟應公平妥辦。
以公事為先斯可矣。
卷之二百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