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許召一商。
倘資本無多。
聽其夥充承辦。
應如所請。
如礦少砂微。
并令居民開采抽課。
一并按季按月彙報。
一、每山設一山總。
每隴設一隴長。
約束稽查。
每工丁十人。
設一甲長管領。
應募者、取保互結。
亦應如所請。
饬該管官嚴行防範。
從之。
○直隸總督高斌疏報、據布政使沈起元詳稱、霸州、保定、固安、宛平、大興、文安、大城、涿州、房山、良鄉、永清、東安、香河、昌平、順義、懷柔、密雲、平谷、延慶衛、薊州、通州、三河、武清、寶坻、甯河、灤州、盧龍、遷安、撫甯、昌黎、樂亭、臨榆、雄縣、高陽、新安、清苑、滿城、安肅、新城、容城、定興、唐縣、博野、蠡縣、慶都、完縣、祁州、安州、束鹿、河間、獻縣、阜城、肅甯、任邱、交河、景州、故城、吳橋、東光、甯津、天津、津軍廳、青縣、靜海、滄州、南皮、鹽山、慶雲、靈壽、新樂、廣宗、钜鹿、平鄉、南和、廣平、雞澤、曲周、磁州、成安、威縣、清河、廣平、開州、赤城、延慶、萬全、冀州并所屬之新河、南宮、武邑、深州并所屬之武強、饒陽、安平、定州并所屬之曲陽、深澤、易州并所屬之涞水、遵化州并所。
屬之豐潤、玉田、熱河、八溝、喀喇河屯、等一百五州縣衛廳。
今春雨澤愆期。
間被冰雹。
二麥歉收。
再東安、遷安、撫甯、唐縣、定興、河間、靈壽、延慶、懷安、西甯、蔚州、懷來、等州縣。
四五六等月。
被雹傷禾。
業經借給耔種。
俟秋收後、确勘分數。
另行題明。
得旨。
該部速議具奏。
尋議、應如該督所請辦理。
秋獲後、将收成分數另題。
并将借給耔種數目咨部。
得旨。
依議速行。
○丙戌。
吏部議奏、現準戶部将京職外任降革人員、具呈捐複者、陸續咨到。
逐一察核。
查直赈定例内開凡京察大計。
及所犯私罪者。
均不準捐複外。
其餘事屬因公。
審明定案後。
并無餘罪者。
均準一體捐複。
但其中事介兩歧。
恐辦理歧誤。
上下其手。
臣等酌議、内外革職人員。
除事屬因公。
應準捐複外。
至雖非因公。
而審明定案後。
并無餘罪。
及有餘罪而準納贖者。
究與犯貪酷迥異。
應準捐複。
其或奉特旨。
或于京察大計案内革職者。
或革職後、曾經引見。
奉旨仍行革職者。
或革職外。
餘罪不準納贖者。
或犯贓奸。
及故勘斃命。
出入人罪者。
均不準捐複。
若革職後。
又有另案拟罪者。
應否捐複。
請照一案内革職、又經拟罪人員。
一體核辦。
至革職外、有别案革職。
及别案降調注冊者。
應将原參革職之案。
照例準其捐複。
但照原捐之例。
未免過重。
應比照捐複降級減半之例。
減半加捐。
再、京察大計案内降調。
或曾經引見。
奉旨仍行降調者。
亦應不準捐複。
其餘降調人員。
情罪本輕。
例得補用。
應請無論是否因公。
準其捐複。
至比照六法條例降調者。
與京察大計特參人員不同。
亦應準捐複。
其降調注冊者。
應照所降之級報捐。
再休緻人員。
除由京察大計特參。
及奉特旨休緻者。
不準捐複外。
其餘告休勒休。
有願出赀捐複者。
俱準捐複。
以上各項。
悉由戶部具呈。
務将原參續參降革治罪。
共有幾案。
并曾經引見與否。
逐一聲明。
移咨查核又文職既經酌量情節。
準其捐複。
則綠旗滿漢遊擊以下武職除軍機獲罪。
軍政糾參及貪婪等員。
不準捐複外其餘因公挂誤。
無餘罪者。
俱準捐複。
與文職畫一辦理。
從之。
○賞恤江南京口左營巡洋遇飓被溺馬步兵丁葬祭銀兩。
○豁免江安二省、雍正十三年分民欠實銀六千九百二十兩有奇。
米二千九百六十石有奇。
麥一千七百八十石有奇。
豆一百十石有奇。
○丁亥。
上奉皇太後禦長春仙館。
○谕、山東濟南府屬之曆城、章邱、鄒平、齊河、齊東、濟陽、禹城、臨邑、長清、陵縣、德州、德平、平原、德州衛、武定府屬之惠民、陽信海豐樂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