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應一并酌議等語。
請将會試舉人。
揀選知縣外。
再擇年力精神。
堪司訓迪者。
列入二等。
仍各按科分名次。
照就教舉人原班。
以正谕铨選。
其揀選一二等外之舉人。
準其改教。
以教谕管訓導事。
與歲貢分缺铨選。
再恩貢之應選教谕、歲貢之應選訓導各員。
應于每科鄉試後、令各督撫學政。
大加陶汰。
除衰憊無用者。
給以應得職銜休緻外。
仍各注冊備選。
至該員輪選時、應令該督撫詳加驗看。
從之。
副都統管理通州米廠事務慶泰、玉保奏稱、據大學士鄂爾泰等議、都統永興、請于通州添設米廠。
加采官米。
以備減粜平價等因。
查通州新城。
原設右翼一廠。
今左翼議再設一處。
通州舊城内、有入官房一所。
可作米廠。
請饬該旗轉行地方官辦理。
再、兩廠各領銀一萬兩。
收買米石。
為數既多。
辦事官兵。
亦宜添撥。
請交八旗大臣。
于每翼滿蒙漢内、揀選章京骁騎校、等員。
每廠各派官四員。
并照京城米廠例。
三年一換。
交部察其能否。
其看守領催馬甲。
于舊設十六名外。
添足四十名之數。
按翼分補。
所有官兵飯食銀兩。
照舊廠例、于生息項内賞給。
得旨。
如所議行。
○丁未。
祭先師孔子。
遣和親王。
弘晝行禮。
○谕、台灣雍正七年以後。
升墾田園。
欽奉皇考谕旨。
照同安則例升科。
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
應将台地新墾之田園。
按照台灣舊額輸納。
朕念台民遠隔海洋。
應加薄賦之恩。
以昭優恤。
除從前開辟田園。
照依舊額。
毋庸減則外。
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
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
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
亦不必再議加賦。
至嗣後墾辟田園。
令地方官确勘肥瘠。
酌量實在科則。
照同安則例。
分别上中下定額徵收。
俾台民。
輸納寬舒。
以昭朕加惠邊方之至意。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編修楊開鼎進呈經史内稱、學以敦行為主。
尤以明經為要。
請饬國子監、及各府州縣學。
時時以經學造士。
學臣考校生童。
亦務以經義與四書文并重。
查六經為載道之書。
國家設科取士。
自州縣試以至鄉會。
近奉谕旨。
訓饬考官。
不得專重四書文。
而忽經義。
請再行通饬考校各官。
如四書文雖佳。
而經義影響遊移者。
概置不錄。
士子自必勉強學問。
經義日明。
至摺内稱教職一項。
當于舉人副拔貢生中推選。
其輪貢未至頹老者。
亦請挨班間用等語。
已于尚書公讷親條奏内。
一并定議。
從之。
○兵部奏請、嗣後凡八旗滿洲。
補放外省。
隸其管轄者。
系五服之内。
饬令回避。
其五服以外。
毋庸回避。
從之。
○工部議準、閩浙總督那蘇圖疏請、将閩省诏安縣之紅花嶺、新設守備一員。
白葉村、新設把總一員。
兵三十名。
合溪埤頭坪、路村、新設三塘。
每塘兵十名。
添建一切衙署營房。
所需工料、于地丁項内支給。
從之。
○戊申。
祭大社。
大稷。
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今日朕親祭社稷壇。
張鵬翀、于跕班之地。
連聲咳嗽。
甚屬不合。
着交部察議。
○谕銮儀衛、香步辇、既改名木辂。
此後陳設四辂時、照爾等所定次序。
将涼步辇、即在香步辇處陳設。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江蘇學政開泰奏稱、聞得上江徽州、甯國、二府。
七月初五六日。
大雨出蛟。
山水驟發。
徽州府城内、水深數尺城外深二丈餘。
甯國府城内、深數尺至一丈許。
其各屬水勢大小不等。
人口田廬。
均有淹損等語。
徽、甯、二府被水。
未見該撫奏聞。
想範璨已經起程。
準泰尚未到任。
爾等可即寄信與準泰、令其查、勘辦理。
無使小民失所。
尋奏、查歙縣、休甯、婺源、三縣。
山多灘急大雨連朝。
又兼蛟漲。
民人遭水颠連。
尤堪憫恻。
績溪、甯國、旌德、泾縣、太平、建平等縣。
同時被水。
廬舍人口。
傷損無多。
宣城、南陵蕪湖、繁昌等縣。
堤圩間有沖決。
貴池、東流、廣德青陽、等州縣。
或本地水發。
或上遊蛟漲。
經過旋即消落。
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