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靈。
不可化誨。
若不立法嚴查。
則諸弊何由而除。
真才何由而見。
若欲擇人而施。
又何從豫知其情弊之有無。
而為之區别乎。
滿洲原有呈身之路。
弓馬技藝。
何者不可見長。
而必勉強于文場。
以思僥幸于萬一。
既欲讀書進取。
則當潛心于學。
恥為穿窬。
至于江浙之人。
未必不能作文。
而乃存弋獲之心。
為苟且之計。
以緻惡習相沿。
視為泛常。
違條觸法而不知。
虧體辱親而不顧。
士習日壞。
風俗日漓。
朕于執法之際。
實恻怛哀矜。
而深以不能化導。
抱愧于心也。
查懷挾生員内。
同陵泰、乃少詹事仙保之子。
生員圖敏、乃原任禮部郎中穆臣之子。
伊等平日、既不能教訓其子。
又複縱容犯法。
咎亦何辭。
科場懷挾。
原有處分父師之例。
茲特申明其令。
仙保、穆臣、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嗣後倘有犯者。
将父師一并查究。
今年懷挾如許之多。
而從前各科。
悉皆朦混了事。
着将乾隆元年以後、監試之禦史。
除内簾外。
俱交部查出議處。
至京師如此。
則外省情弊。
不問可知。
該撫藩等、專任監臨提調之責。
總視為具文。
一味姑容。
取悅于衆。
深負委任。
嗣後着照京師之例。
監臨官董率各官。
盡心嚴查。
務使作弊之人。
不得漏網。
倘仍蹈舊轍。
經朕訪聞。
或被科道糾參。
或朕差人。
前往搜出。
必将監臨提調等、照今年處分從前疎防禦史之例。
一并從重議處。
○又谕、江南總督尹繼善奏稱、淮徐海道黃蘭谷、總理銅、蕭等處、水利工程。
漫不經心。
從未親身一到。
以緻承修之員。
任意草率偷減。
甚屬曠誤。
應請旨嚴加議處等語。
黃蘭谷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淮徐海道員缺。
着徐州府知府莊亨陽補授。
徐州府知府員缺。
着内閣侍讀定長補授。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禦史李清芳奏稱、錢法一事。
鼓鑄全賴銅觔。
粵東前年開采官價。
定以每觔一錢。
後因商人工本不敷而止。
現廣東、福建、俱開爐鼓鑄。
而銅觔皆從滇省運至。
所費不赀。
倘因時制宜。
令其工本敷裕。
則楚粵近地所産。
省費何啻數倍。
應如所請量加。
俾商人踴躍赴公。
官銅自無匮乏。
至摺内稱、每銅百斤。
輸納正課二十斤外。
一半官買。
一半聽商自賣。
則民用有資。
私毀之弊自絕。
查民間銅觔果多。
自不肯犯法。
私毀。
況現在原不禁商售賣。
所奏應無庸議。
從之。
○赈恤四川成都府屬各州縣、被水災民。
并緩徵本年額賦。
○甲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稱、各省舉人會試。
向設車價銀。
在各州縣地丁項下。
解司勻給。
而新中舉人花紅公宴等銀。
于各州縣地丁項下。
自行支給。
該處中式人多、則所給者少。
人少、則所給者多。
如無中式。
解司充饷。
未免多寡不均。
請照會試車價例。
通計一省勻給。
如該處中式人少。
将餘銀協濟不足之處。
應如所請。
從之。
○廣西布政使唐綏祖、以擅動庫帑。
假公漁利革職。
調西安布政使帥念祖、為廣西布政使。
以戶科掌印給事中慧中、署理西安布政使印務。
○乙卯。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上詣奉先殿行禮。
○谕、各省科場懷挾之弊。
朕已降旨。
令各該省監臨提調。
照京師今年之例。
嚴行搜檢。
務使諸弊肅清。
以襄大典。
嗣後每科、有無懷挾若幹人。
俱着該督撫具摺奏聞。
○兵部左侍郎舒赫德奏、科場額中舉人一名。
向止錄取科舉三十名。
嗣後增至六十名。
近來部議、增至百名。
本為江浙人文較盛。
故寬以收之。
至中邊小省。
固有不同。
不得濫取以足額。
請照百名之數。
遞加裁減。
得旨。
此奏是。
大學士九卿議奏。
尋議、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等六大省。
每舉人一名。
錄科八十名。
山東、河南、山西、廣東、陝西、四川、等六中省。
每舉人一名。
錄科六十名。
廣西、雲南、貴州、等三小省。
每舉人一名。
錄科五十名。
順天中式滿合二字号、共四十一名。
奉天夾字号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