裡數。
酌定木價運費。
自乾隆乙醜年為始。
于歲搶估銷冊内。
據實造報長為定例。
應如所請。
從之。
○豁免浙江修倉案内、無力完繳之民人朱有章名下。
應追銀七百七十兩。
○是月直隸布政使方觀承奏、謝升任恩。
附請陛見。
得旨、汝系朕深知之人。
但勉力實心任事。
無他可谕也。
且不必來京。
明年随便、即可見朕也。
○直隸按察使陶正中奏、謝升任恩。
附請陛見。
得旨、汝諸事實心。
而今年辦赈。
尤為嘉悅。
今用汝為按察。
明刑弼教之意。
汝其勉之。
且不必來京。
明歲即當見面谕汝也。
○署兩江總督協辦河務尹繼善奏、淮揚等屬下河田傍。
向有民築圩圍。
日久坍廢。
上年委員查勘。
悉心講求。
知築圩實為保護田疇之要。
随令高、寶、等屬。
加意勸導。
照業食佃力之例。
實力舉行。
現已辦有成式。
泰州、興化、俱聞風興起。
江都、甘泉、山陽、鹽城、亦諄切饬行。
乘此年豐農隙之時。
通力合作。
酌定分限三年。
逐漸增培。
最高之處。
向來水不能到者。
無庸概築。
其最窪之地。
原不種植五谷者。
仍留為容水之區。
不許占築。
與水争利。
誠恐地方官、漫無分别。
經逐一指示。
令随地相度。
妥協經理。
并責成該管道府、董率稽察。
俟報有成數。
臣于查河之便。
親往驗看。
分别勸懲。
得旨、若果三年有成。
亦可謂惠而不費矣。
但須務實妥協為之。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訪聞江甯府知府官保、上年暫署龍江關務。
于發給吏役辦公等銀。
七折扣銀入已。
又将解饷到部所帶添平餘剩銀兩入已。
并未報出。
得旨、此事尚細。
若此後有簠簋不饬之處。
即當參奏。
時加察訪可也。
○又覆奏、凜遵谕饬。
振刷吏治。
得旨、勉力改過。
有厚望焉。
○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等奏、會商河湖蓄洩機宜。
查興舉大工。
欲治上源。
當先治下遊。
欲挑河道。
當并籌鹽運。
如高郵以下等河。
俱由串場河歸海。
而串場一河。
又與泰州鹽河、相為表裡。
其間河渠湖蕩。
上下相承。
脈絡貫通。
一處稍有未協。
即動多窒礙。
且各場産鹽之所。
皆坐落南北串場河一帶地方。
鹽運既不可暫停。
而挑河又不便遲緩。
必兩無贻誤。
方為妥協。
至河道之寬深合度。
閘壩之高下适宜。
在在均關緊要。
現在公同慎選熟谙工程之員。
逐一指示。
酌分先後。
令其相度情形。
細心确估。
容臣等核實奏請聖訓遵行。
得旨。
所奏俱悉。
不可苟且完事。
必期有益無弊可耳。
○閩浙總督馬爾泰奏、嚴協被災汛兵。
再行借給一月饷銀。
以度冬寒。
得旨、好。
知道了。
○浙江巡撫常安奏、海甯縣南門外。
鎮海廟迤西、至老鹽倉、一帶塘工。
近因護沙坍卸。
水臨塘根。
甚屬險要。
現于北岸存水刷卸之處。
先行興工。
多建木石戗壩。
其南岸引水工程。
容親往察驗具奏。
得旨、知道了。
海塘工程。
詳慎為之。
○又奏、浙省文武鄉試。
查有出号懷挾代倩各生。
分别咨革究辦。
得旨、覽奏俱悉。
亦不過因今秋順天鄉場甚嚴。
汝方如是辦理耳。
總之事不出于誠實。
而觀望以為得計者。
無一而可。
○又奏、調任金衢嚴道程光钜、平日居官。
操守甚為廉潔。
辦事亦極勤敏。
得旨、覽既有如此賢員。
何不早奏。
○浙江布政使潘思榘奏、辦理赈務事宜。
得旨、所奏俱悉。
今歲浙省辦赈。
常安則有諱災之意。
實難為汝也。
○巡視台灣戶科給事中六十七等奏、操演巡視情形。
得旨、台地遠在海外。
此等奏報。
須據實在情形奏聞。
不可稍涉粉飾也。
○署湖廣總督鄂彌達奏、楚省弁兵。
現有并無衙舍。
僦居廟宇鋪店者。
又有久經派撥。
因無住址、尚未移駐者。
現在饬行查辦。
守備每員。
給瓦房五間。
千把總每員。
瓦房三間。
兵丁每名。
草房一間。
仍照例瓦房一間、不得過四兩。
草房一間、不得過二兩。
統于前任督臣阿爾賽奏準、修造汛房等項動支銀内。
通融給領。
添造齊全。
得旨、是。
知道了。
○湖北巡撫晏斯盛奏、州縣監獄輕罪人犯。
查明并無親人看顧者。
于每年十一月至正月。
酌給口糧。
又輕罪逾期不結。
無故留滞。
過三案以上者。
将迂緩之吏。
照例題參議處。
以清庶獄。
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