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待朕酌量降旨。
○湖南巡撫蔣溥奏、據長沙縣知縣汪度禀稱、十月十九日、有解回湖北沔陽州原籍收管、犯人王元昇到縣。
随即查點收禁。
備文轉解。
适有毆死蕭連考、拟絞人犯張東友在監。
即向嚷鬧。
據張東友供稱、王元昇本名蕭癞子。
當日蕭連芳系伊毆死。
因在逃未獲。
畏刑誣認。
旋據王元昇亦稱、從前畏罪在逃。
又别處改名犯事解回。
适與張東友同監見面。
天網不漏。
無可扺賴。
查原案初報文内、張東友供有蕭癞子在場相鬧。
要求拏到審問之語。
後因蕭癞子未經獲到。
詳免入招。
臣以此案所關重大。
如果枉拟。
則從前承審各官、誤入人死罪。
俱幹嚴例。
何敢稍為瞻徇。
但事經五載。
張東友經三次秋審。
并未鳴冤。
偶于囹圄邂逅。
即指王元昇為正犯。
而王元昇并未刑求。
亦即自認不諱。
其中有無輾轉設局賄囑之處。
亦未可定。
臣又何敢以事涉新奇。
即認為昭雪沉冤之舉。
現饬按察使徐德裕、親提原卷犯證質訊。
務得實情。
得旨、所見甚是。
秉公據實詳悉辦理可也。
○河南巡撫碩色奏、豫省社糧、實貯既三十餘萬石。
其積欠陸續清還。
加以逐年捐貯。
為數益多。
若經理不得其人。
收貯又不加謹。
必緻黴變侵蝕。
現在各州縣社糧、或有收存公所。
及暫貯寺院者。
已饬通行佑建社倉。
準将所收息谷。
變價興工。
至經理一切。
固應責成正副社長。
但糧數漸增。
收存必需蓆片鋪墊。
出入必需鬥級盤量。
若責令捐出。
未免賠累。
而聽其浮收。
又緻勒派裡民。
可否于每年所收息谷内。
酌留一升。
給社民為雜項之用。
得旨、是。
知道了。
○河南河北鎮總兵丁山奏、巡查營伍事宜。
得旨、惟應實力為之。
不可謂今年查過。
且不到汝處也。
○山西大同鎮總兵王能愛奏、謝升任恩。
得旨、大同為要鎮。
又當積玩之餘。
汝其勉力整饬營伍。
以副任使之意。
○兩廣總督那蘇圖奏、鹽課徵銷數目。
得旨、覽。
緝私尤為要務也。
○又奏、粵西南甯、太平、鎮安、三府。
與安南界接。
向因奸匪跳梁。
夷民廢耕。
商販裹足。
現在米價騰貴。
恐生滋擾。
必須豫防。
拟将漢土奸民。
及安南匪類。
潛至關隘。
圖搶糧食者。
立即查拏。
分别究結。
其良善夷民。
至邊求食者。
知會黎夷、領回安插。
庶奸良不緻混淆。
而柔遠之道。
即寓于防禦之中。
得旨、所奏俱悉。
○署廣東巡撫廣州将軍策楞奏、惠來、茂名、電白、吳川、化州、信宜、石城、等七州縣。
蟲災情形。
恐有司官、泥于題報秋災、不許過九月之例。
或因蟲傷之處無多。
以熟蓋荒。
牽算分數。
以緻小民失所。
現饬藩司、逐一确勘。
酌量請蠲錢糧。
并分别撫恤。
及借給耔種。
得旨、此見甚是。
甚慰朕懷。
○廣東按察使張嗣昌奏、請定各省道府等、按季巡行所屬。
順途勘驗水陸要隘、塘汛、壯丁、監獄、等項。
得旨、此系自然應行者。
不然、所體驗者何事。
○雲南總督張允随奏、請開修川省接壤滇境之羅星渡河一道。
可以直達川江。
分運威甯銅觔。
每年計節省陸路運腳銀二千九百六十兩零。
照例借項動支。
約二年所省腳價。
即可歸款。
不特銅運得濟。
滇民往來。
亦有裨益。
得旨、既稱有益。
妥酌為之。
○又奏、遵旨條對教養事宜。
今就滇省現行實事。
逐一陳奏。
如各府州縣境内、水泉可資灌溉者。
通饬及時疏浚。
共計一百餘處。
現在灌注民田。
變瘠壤為膏腴。
滇省向無蠶桑之利。
布疋亦取給外省。
通饬各屬、制造機軸。
教令紡織。
十餘年來、漢夷婦女。
皆能習熟。
鹽井所需柴薪無算。
饬屬勸谕百姓。
廣為種植。
現俱暢茂成林。
材木不可勝用。
滇民性耽麴糵。
多糜米谷。
好奉神會。
每費赀财。
通饬實力查禁。
此養民各條之實事也。
滇省蠻夷之性。
雖雲犷野。
而樸直無欺。
結以恩信。
鹹知感格。
時時勉勵各屬。
躬行倡導。
現在夷方猓族。
亦解好施。
爨女蠻媛。
漸知守志。
并增建義學三百七十餘所。
捐置田畝。
以充館谷。
選擇師儒。
以司訓課。
現在肄業諸生中。
不乏笃學好修之士。
此教民各條之實事也。
得旨、所奏俱悉。
教養二端。
固不可偏廢。
然亦須因地制宜也。
卷之二百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