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以市井近利之徒。
巧詐百出。
以數人之智力。
敵千萬人之智力。
是以有所不能。
而交易之事。
原應聽民之便非可以法禁之繩之者。
此朕平心靜氣之論。
即令如此辦理。
亦朕之失于斟酌而已。
謂諸大臣奉行不善。
朕亦不能為之諱。
而李慎修草野新進。
直謂之曰苛急煩碎。
試問此數人所辦理。
有所入已乎。
有為國家錢糧起見之意乎。
以此诋毀大臣。
甚非靖共爾位之意。
李慎修着嚴饬行。
○河南巡撫碩色疏報、禹州、濟源、二州縣。
乾隆八年分、開墾荒地二十七畝有奇。
○庚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選會試落卷、錄用教職。
并加恩年老舉人。
谕、雍正五年。
會試榜後。
下第舉人。
曾蒙皇考恩旨。
派出大臣檢閱落卷。
将其中文理明通者。
各省取數十人。
再驗看人材年齒。
發往以教職補用。
朕即位以來。
亦曾舉行。
今科來京會試舉人。
較多于往歲。
而且積習一除。
士風丕振。
是應加恩。
以示鼓勵。
着于出榜後。
将落卷封貯。
該部請旨。
派出大臣。
秉公閱看選取。
發往各省。
畀以司铎之任。
俾伊等早膺官職。
及時效用。
以圖上進。
于課士或有裨補。
其如何分别選用之處。
着交與吏部查辦。
至人員多寡之數。
亦交與吏部。
将從前所發各員。
某省已選若幹。
未選若幹。
此次應選若幹。
一并酌議具奏請旨。
其有年八十以上者。
該部帶領引見。
朕将優惠焉。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會試。
滿洲蒙古取中七名。
漢軍取中二名。
直隸取中二十五名。
奉天取中二名。
山東取中十七名。
山西取中二十名。
河南取中十四名。
陝西取中十八名。
江南取中三十六名。
浙江取中三十二名。
江西取中三十一名。
湖北取中十四名。
湖南取中八名。
福建取中十八名。
廣東取中二十名。
廣西取中八名。
四川取中十一名。
貴州取中十名。
雲南取中十名。
南卷五經取中二名。
北卷五經取中一名。
中卷五經取中一名。
○辛醜。
戶部議準、湖南巡撫蔣溥疏稱。
各省捐監谷額。
業經奉旨酌減。
請将湖南省、各項捐監谷石。
悉減一五收納。
從之。
○壬寅。
谕曰。
禮部尚書來保。
前在刑部尚書任内。
有革職留任之案。
今已閱三年。
着準其開複。
○軍機大臣議覆、四川巡撫紀山奏稱。
瞻對蠻苗。
屢經搶劫不法。
自宜大加懲創。
而臣所尤慮者。
準噶爾所留喇嘛羅蔔藏丹怎三人。
無故潛逃。
正在卷徹官兵之候。
保無報信準噶爾。
使其乘機窺伺。
又、熬茶夷使回巢未久。
即有西藏所屬之羅藏、七立工布、朋錯、三人。
欲逃往青海。
其情皆有可疑。
請複設自藏至爐台站官兵。
以為思患豫防之計。
查台站官兵一千餘名。
不過遞送公文。
從前杭奕祿、碩色、紀山、索拜、先後請徹。
俱已準行。
但邊防最宜慎重。
準噶爾素性嗜利。
現在赴藏熬茶。
不惜重費。
終未給與喇嘛。
或萌觊觎西藏之意。
亦未可定。
所請添設台站之處。
應密交傅清。
查看現在安設台站情形。
會商該督撫妥議具奏。
從之。
○是月。
署安徽巡撫準泰奏、安省各屬。
陸續得雨沾足。
惟廬州府之無為。
合肥、巢縣、池州府之銅陵、石埭、六安州、并屬縣霍山、鳳陽府之壽、宿、臨淮、定遠、靈璧、鳳台等州縣。
望澤尚殷。
得旨、所奏俱悉。
其廬池鳳三屬。
若有受旱情形。
可悉心妥辦。
毋緻農民失所也。
○署湖廣總督鄂彌達、湖北巡撫晏斯盛奏武昌郡城内。
貢院後之鳳凰山。
地處高坡。
應添設炮位。
其尤要者。
武勝門北城角。
外對紫荊山。
止隔一濠。
居民稀少。
應蓋造官房五間。
兵房十間。
添造炮房二間。
炮門改向山後。
循城而南。
為白雲台。
應添造炮房一間。
窩鋪三間。
漢陽門外黃鶴樓炮房。
應改築高基。
此外如蕭山矶、楚王台、諸要害。
一切炮位炮房窩鋪。
均有移置添設之處。
請于奏準修理塘房項内通融湊辦。
其看守兵丁。
即于督撫兩标内。
就近撥防。
炮位、将荊州府舊存大炮二十餘位移用。
得旨、知道了。
妥協辦理可也。
○湖北巡撫晏斯盛奏、漢口一鎮。
商賈辏集。
請令鹽、當、米、木、花、布、藥材、六行。
及他省會館。
各建社倉。
擇客商之久住而樂善者。
經理其事。
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