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之善。
則今之一米商。
即可為商社矣。
若行之不善。
是益一行為六行囤積之人。
米必大貴。
再與鄂彌達、熟籌妥酌奏聞。
○巡察山東漕運禦史沈廷芳奏、微山湖之郗山、馬令、吳家橋、各段土堤。
共二千四百餘丈。
請一律改建石工。
得旨、若應修者。
早已修建矣。
汝不過因巡漕。
偶一經過。
必系聽信地方喜事之言。
不然。
則是河員欲舉大工以圖利者之論。
而汝未深悉原委。
遂欲建此大工。
亦可謂冒昧之至矣。
○川陝總督公慶複、陝西巡撫陳宏謀奏、常平社倉。
關系民食。
自應善為經理。
今酌定常平之谷。
存七出三。
社食之谷。
存半出半。
令州縣封印後。
按耕種遲早。
豫立借期。
務須力田殷實。
兼有的保。
方準出借。
有麥者夏還。
有谷者秋還。
倘民間無需多借。
留倉備貯。
一遇糧石踴貴。
即可詳粜。
以平市價。
其社正副。
擇殷實公正者充當。
發給印簿。
将借戶保人花名登記。
官為稽察。
如村莊距遠者。
聽其分社便民。
至積年舊欠。
現在陸續歸款。
如仍未完。
不準再借。
得旨、所奏俱悉。
有治人。
無治法。
汝等酌妥為之。
○川陝總督公慶複奏、瞻對夾壩。
出沒不常。
業已劄知撫提。
如應用兵。
即妥速辦理。
兵有不敷。
就近調遣。
現在一路塘遞。
已撥土兵巡護。
事竣後。
或仍設台站。
或應作何防範。
酌議奏聞。
得旨、所奏俱悉。
○四川巡撫紀山覆奏、川省布政使李如蘭。
品行端重。
而器量稍隘。
按察使倉德。
操守清廉。
而才具不足。
臣與和衷交勖。
俱有進境。
得旨、所奏俱悉。
但一年之久。
始奏藩臬兩人。
而府道全未奏及。
非不留心。
則無知人之明也。
戒之。
○又議奏、官莊田地。
兵丁任種納租。
未免曠弛營務。
且所入有限。
不能遍濟兵艱。
應如重慶鎮臣邱策普所請。
照重慶鎮标塘田。
悉為變價。
與節年動存租銀。
一并買貯米石。
遇青黃不接時。
按名借給。
關饷扣除。
得旨、着如所議行。
○兩廣總督那蘇圖奏、交夷内讧。
自應加意防邊。
查粵西太平、南甯、鎮安、三府。
關隘最為綿長。
私路皆可透越。
實不能一概堵塞。
請擇險要者。
設卡二處。
勢分犄角。
次要者。
設卡一處。
嚴為鎖鍵。
或酌派兵勇。
或兼任弁委。
密為堤防。
再、邊民嗜利。
保無攜内地米糧。
往易夷鹽。
雖設保甲編查。
近聞有專委頭目經管者。
有遺漏村寨未編者。
應申令漢土各官。
實力稽察。
得旨、所奏俱悉。
○又奏夷地驅驢。
前接諒山。
為通交阯大路。
與廣西龍憑營之鎮南大關。
及馗纛營之扣山閘、由村等處。
相距五十裡。
現有賊匪攻破交地。
夷官率兵逃避。
惟恐乘機竊發。
驚擾居民。
查新太協副将張廷柱、現奉調取引見該員熟悉邊地情形。
未便驟易生手。
請仍令任事。
暫緩給咨赴部。
得旨、是。
知道了。
○廣西布政使鄂昌奏、粵西苗蠻情性。
大略與甘肅番□□回相似。
而刁悍尤甚。
撫馭之道。
首在察逐漢奸。
不許肆行煽惑。
文武員弁。
無事不得濫差兵役。
擅入彼境。
如應行派巡之事。
必須厚給路費。
免其勒取财賄。
遇苗蠻幹法。
盡法處治。
至安夷自相攻殺。
現已撥兵守禦沿邊關隘。
壘塞通交私路。
并添設子卡分布。
務使嚴密。
得旨、所奏俱悉。
○雲南總督兼管巡撫張允随奏、夷賊攻破交目。
複占八寶地方耕種。
賊氛驟難甯息。
且該地去邊界頗遠。
壩灑一汛。
煙瘴最盛。
難以久駐。
已行令開化鎮。
安設土着兵九十名。
分守要隘。
将餘兵徹回。
得旨、所奏俱悉。
○又奏、東川府屬。
那姑汛荒地一區據漢夷人呈請。
于披戛河築壩引水。
開鑽山洞放注。
可成水田七八千畝。
當饬布政使。
借給庫銀一千兩。
責成東川府上緊開築。
又、府城西門外龍潭。
水源甚大。
可開渠繞過東北兩門。
引灌川舍瓦泥各寨陸地。
其五龍募魚洞一帶田畝。
改用一裡河之水。
城外滿壩皆成水田。
現饬東川府勸谕農民。
及時經理。
工費皆業戶捐輸。
奏入。
報聞。
○又奏、金沙江下遊通川河道。
今春水勢稍減。
凡最險次險各灘工。
俱可築壩開鑿。
得旨、若果如所言。
則成功可望。
來往行旅受益。
斯朕所愉快者耳。
卷之二百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