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土兵。
就近效力。
與阃内土兵。
遠涉戎行者不同。
其安家銀米。
應毋庸議給。
得旨。
照從前例賞給。
谕戶部、向來各省土兵。
派撥征剿者。
止于起程時賞銀三兩。
并無養贍家口之例。
雍正八年。
進剿瞻對。
蒙皇考恩旨。
于常例賞銀三兩之外。
加賞銀二兩。
并令其家口。
照守兵坐糧之例。
每月給銀九錢。
米三鬥。
所以示優恤也。
此次進剿瞻對。
所派土兵。
着照雍正八年之例。
一體賞給。
再從前進剿瞻對。
漢土兵丁。
有賞給牛羊之處。
此次亦着照例賞給。
務令均沾實惠。
以副朕鼓勵戎行之意。
該部即行文該督撫提鎮等知之。
○吏部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學政胡中藻、奏稱、歲貢生州同職銜盛元珍。
于雍正五年、一學各舉一人之例保舉。
又在口外屯田效力。
三載有餘。
經前署督臣劉于義。
奏蒙議叙。
複于乾隆二年。
委令教習臯蘭書院。
已及八載。
士子中式數人。
着有成效。
請将盛元珍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等語。
應将盛元珍照宗人府教習之例。
準其得官日紀錄二次。
從之。
○戶部議覆江西巡撫塞楞額疏稱、調任巡撫陳宏謀。
條奏廣信府銅塘山。
弛禁開墾。
今查明山内荒地。
不及三百畝。
所生有限。
易藏奸匪。
請照舊封禁。
應如所奏。
從之。
○又議準江西巡撫塞楞額疏稱、調任巡撫陳宏謀。
條奏廣信府之廣平山出産鉛礦。
募夫開采。
今查該山開挖。
至八九丈。
用工本三千五百餘兩。
真苗未得。
請停止。
從之。
○工部議覆、江西巡撫塞楞額疏稱、調任巡撫陳宏謀。
請建羅絲港石壩一道。
旋經江漲。
汕開土岸十餘丈。
經臣奏明。
陳宏謀自請賠修。
除坍塌處。
臣于水退時。
親詣查勘。
着落原修官堵修完固外。
查石壩南頭。
新沖河口十五丈有餘。
石壩南北兩岸。
勢低土浮。
照河工做法。
用樁簽葦塘以固其表。
加夯硪以實其中。
庶保護無虞。
因于河口工段。
建長十五丈二尺五寸草壩。
以塞決口。
又于緊連河口之南。
随地勢接築草工一段。
長五十一丈五尺。
以補老岸之低窪。
又于緊連河口之北。
依地勢接築草工一段。
長二十四丈五尺。
以培老岸之單薄。
又離石壩三十丈外。
有舊存雞觜土壩一段。
可以挑水。
仍照舊加埽加樁修築。
自上年七月二十七日辦料興工。
本年二月二十九日告竣。
用過工料銀三千一百六十一兩零。
應令調任陝撫陳宏謀、作速解還歸款。
仍令承修之員。
不時查勘。
督率兩圩百姓。
随時修補。
應如所奏。
從之。
○庚辰。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近據正黃旗蒙古旗分奏請、将誤照新滿洲例。
辦給并入本旗回子瑚連雅爾等口糧米石之大臣官員。
交部察議等語。
瑚連雅爾等。
俱系從前投順。
照例賞給産業。
安插已定之人。
業經數年。
又引新滿洲例。
請給口糧。
該管官并不詳察。
即行支給。
甚屬錯誤。
着交部察議。
至因瑚連雅爾一案。
以緻并入八旗之厄魯特回子等。
群相效尤。
陸續呈請補給。
八旗内有已經補給。
亦有尚未補給者。
此皆誤認瑚連雅爾一案。
視為定例。
遵照而行。
非首先錯誤者可比。
俱着免其查議。
再此項厄魯特回子等。
系遠方新來投誠之人。
不知定例。
冒昧請給。
情屬可原。
着将伊等治罪及追賠多領口糧之處。
概行寬免。
嗣後無庸支給。
并将此旨明白曉谕知之。
○兵部帶領曾經出兵之年滿千總吳廣等七員引見。
得旨。
吳廣、鄭林鳳、周洪谟、胡繼宗、俱着發回各本省。
以守備題補。
山西省年滿千總郭旺。
着交巡捕營當差。
任宗俊、李通、着發回本省随營候推。
山西系向無題缺之省分。
若将伊等發往别省題補。
則别省亦有應行題補之人。
如交巡捕營當差。
則巡捕營又有應補之員。
均屬有礙。
似此無題缺省分之年滿千總。
應作何酌量補用之處。
爾部詳議具奏。
尋議覆、凡發回本省以守備題補之年滿千總。
有未經題補者。
該督、撫、提、出考咨部。
歸雙單月分發班内铨選。
但雙單月選用守備。
共二十二班。
輪流推用。
每年分發班内。
不過選用二三員。
其有題缺省分。
如直隸、山東、廣西、俱無庸議外。
惟山西、河南、江西、三省。
向無題缺。
若令其盡行咨部。
與各省人員。
挨次推用。
則守候仍屬需時。
臣等悉心籌畫。
請嗣後山西等三省。
部推守備缺出。
以第一二三四缺歸部推選。
第五缺行令各該省督撫、将發回該省以守備題補之年滿千總。
題請補授。
如系本省之人。
照例将隔府别營之缺題補。
若所出之缺。
與候補之員、繁簡不甚相宜。
或營制地方應行回避者。
準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