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否。
亦着高斌酌量定議妥辦。
尋奏覆、直隸正、順、廣、大、趙、冀、等屬。
今年得雨稍早。
二麥可望有秋。
其餘各屬。
大勢歉薄。
但正定以北。
種麥本稀。
終歲之計。
全在秋禾。
四五月間。
雖得雨數次。
尚欠沾足。
河間天津二府。
積歉之餘。
尤關緊要。
三四五等月。
兩郡所屬。
均得時雨。
晚禾荞麥。
随時播種。
不緻荒蕪。
現在民情安帖。
米價不昂。
全無旱象。
至東省采買麥石運直。
原在豐收之東昌、泰、兖、沂、曹、登、萊、七府。
其濟、武、青、三屬。
收成稍歉。
并未籴買。
直省雖不恃此接濟。
而近畿之地。
先事豫籌。
實屬有益。
得旨、所奏俱悉。
近京一帶。
究欠沾足。
待澤孔亟。
朕複惕勵靡甯矣。
○吏部奏請、大學士讷親。
應兼何殿閣銜。
得旨。
讷親着為保和殿大學士。
兼吏部尚書。
○以吏部左侍郎阿克敦、兼管翰林院掌院學士。
○以詹事府少詹事沉德潛、為詹事府詹事。
兼翰林院侍讀學士。
○以鴻胪寺卿梅珏成、為右通政使。
○戊戌。
谕、各直省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微員。
革職解任。
或告病身故。
實系窮苦。
不能回籍者。
曾降旨命該督撫于存公項内。
酌量賞給還鄉路費。
其教官一項。
各直省亦有照微員例賞給者。
惟湖廣、江西、四川、雲南、廣西、等省。
從無給過。
朕思教職品級。
原與縣丞相仿。
雖籍隸本省。
其中亦有相隔數百裡至千裡者。
路途遙遠。
不無乏費之員。
嗣後各省教官。
有相隔本地五百裡以外。
實系艱窘者。
俱着照例賞給。
以昭畫一。
○戶部議覆、直隸總督高斌疏稱、乾隆九年。
天津北倉。
截留南漕五十萬石。
原備荒歉之需。
今各屬豐收。
倉廒臨水。
易緻黴變。
應早為變通。
請将每歲易州供應陵糈。
并滄州駐防、天津水師營、兵米。
應需正耗。
共米七萬五千九百四十四石六鬥。
均在北倉存貯漕米内供支。
此項漕糧撥完時。
仍舊照例分項。
豫請截留南漕支放。
倘此際各屬或有緩急應接濟之處。
仍照原議。
随時酌量派撥。
其運至易州等處。
并請給水運陸運腳價。
應如所奏通融辦理。
從之。
○兵部議覆、雲南總督張允随疏稱、滇省副、參、遊、都、守、共計一百一十四缺。
内由部推者四缺。
其餘例系揀選題補。
今準部咨。
以滇省題缺獨多。
令區别妥議具題。
查雲南孤懸天末。
内則百蠻環處。
外則三面臨邊。
形勢險要。
逈非他省可比。
必得熟悉谙煉之員。
庶收臂指之效。
其必不能改為選缺者。
共計九十六缺。
至曲尋一鎮。
乃黔楚通衢。
楚姚一鎮。
為迤南九府咽喉。
景蒙一營。
界接鎮沅。
亦屬緊要。
是以向例題補。
今查此三鎮營。
尚稍近内地。
将将曲尋、楚姚、兩鎮左右二營遊擊四缺。
及中左右三營守備六缺。
景蒙營參将一缺。
守備一缺。
改為部推等語。
查雲南向歸部推者。
惟雲南城守營參将一缺。
守備一缺。
大理城守營遊擊一缺。
守備一缺。
今雖據該督酌改十二缺。
尚不及十分之二。
豈無腹内地方。
可以酌改之處。
應令該督再行區别具題。
得旨、如該督所請行。
○工部等部議覆、刑部右侍郎彭啟豐、條奏浙省事宜。
一官湖宜實力開浚也。
查浙江猾吏奸民。
或占蓄水之湖為田。
或侵洩水之溝為地。
水道半為填閉。
上年浙江布政使潘思榘。
請禁侵占官湖一摺。
部議。
除已經報墾之地。
其餘蓄水之地。
畫明界限。
不許再行開墾。
今該侍郎以将來之占墾。
固當嚴禁。
而現今之淤淺。
亦宜修治。
請令該撫酌議次第開浚。
應如所請。
令該撫逐一詳加确勘。
刬除侵占。
開浚深寬。
一徵收漕糧宜畫一也。
查江南漕米。
每石收漕費錢五十四文。
以二十七文給運丁。
二十七文歸州縣。
今該侍郎奏浙省州縣。
藉口向無漕費。
每石漕米。
竟有私加五六升至一二升不等。
蠹役乘機竊取。
運丁吓詐勒加。
官民并累。
請照江南之例。
每石收錢二十七文。
以給州縣。
殊與該省有漕各屬酌收漕費錢文。
以及禁止勒索加派之例。
逈不相符。
應令該督撫總漕。
确實嚴查報部。
到日再議。
一請定官員往來夫役多寬也。
該侍郎奏浙省官員往來。
水路船隻纖夫。
陸路兜夫扛夫。
向未定額。
多者役及千夫。
少亦不下六七百名。
實不需此數。
吏役家人。
任意多索。
或折銀入槖。
稍不遂意。
即加淩辱。
且夫役先期晝夜伺候。
不免饑寒倒斃。
近來浙省督撫。
灼知此弊。
出巡豫為禁約。
州縣仍不敢不多為豫備。
誠如所奏。
殊屬不合。
應行浙省督撫。
查從前何等官員。
用夫至如此之多。
州縣因何多行豫備。
一并指參。
到日再議。
嗣後如有多支多應者。
即行參處。
一請禁兵役巡鹽借端擾民也。
該侍郎奏按行溫台諸郡。
聞兵丁往往藉端淩虐窮民。
不曰巡鹽而曰搜鹽。
挨戶搜查。
竈前床下。
稍有食鹽存積。
多方吓詐。
得錢方行釋放。
苟不遂欲。
即指為私煎私售拏送。
甚或一家之鹽無多。
并數家之鹽。
扳指獲送。
請令浙省文武大臣。
嚴行禁止。
應如所請。
轉饬該省文武。
嚴禁弁役。
以杜苛索淩虐之弊。
從之。
○以鑲白旗滿洲副都統阿蘭泰、為鑲藍旗蒙古都統。
○己亥。
谕、戶部侍郎員缺。
着工部侍郎呂熾調補。
仍留直隸學政之任。
戶部乏人。
着劉于義兼管尚書事務。
工部侍郎員缺。
着範燦補授。
○準噶爾部人圖魯孟克挈眷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高斌奏請、十年夏季。
薊州、遵化州、豐潤縣、供應陵工歲需俸饷銀兩。
應于九年地丁糧銀内動撥。
至應需漕粟米石。
請于古北口外八溝等處采買米内運用。
得旨、着照該督所請行。
○庚子。
谕曰、正黃旗護軍統領奈格。
人甚平庸。
年亦衰邁。
着原品休緻。
所遺員缺。
着慶泰補授。
鑲藍旗護軍統領阿爾泰、僅可辦尋常事件。
亦不勝護軍統領之任。
着解任侯旨。
所遺員缺。
着恒祿補授。
○又谕、八旗滿洲舊制。
以操演騎射為要。
凡兵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