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優者挑取前鋒護軍。
無非欲訓練舊制。
不至荒廢。
是以步射月校六次。
春秋騎射。
三年一次軍政。
定例遵行。
俾兵丁練習精純。
惟在該管大臣章京等。
實心振饬。
數年來。
節經降旨訓誡。
今見前鋒營兵丁尚可。
而大營之該管大臣章京等。
平時疏于訓練。
故兵丁隻求安逸。
及屆舉行軍政之期。
始紛紛勉學。
如此怠忽廢弛。
又安望其娴熟哉。
護軍統領等。
誠員朕委任之恩矣。
嗣後務遵舊制。
親往閱看。
以期技藝純熟。
倘仍前怠惰。
不加勤勉。
經朕查出。
必将該管大臣章京兵丁等。
一并治罪。
決不寬貸。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
劉于義已複用尚書。
協辦大學士。
伊子劉益。
從前恩诏内所得蔭生。
着給還。
○戶部等部議準、升任湖南巡撫蔣溥疏稱、寶慶府理猺同知。
移住長安地方。
所有關帝廟祭祀銀三十五兩七錢零。
請照永綏廳之例支給。
又該同知設有倉庫監獄。
應添設鬥級禁卒庫子。
七名。
歲共給銀四十二兩。
從之。
○又議準山西巡撫阿裡衮疏稱、河津縣所屬永安遠停等村。
地濱黃河。
實在被坍鹻地四十六頃二十六畝零。
并無新漲可抵。
計無徵糧銀。
一百七十九兩零。
請豁免。
從之。
○禮部議覆、巡視西城禦史舒敏奏稱、阜城門内城隍廟。
每年五月初一日起。
開廟十日。
該住持道官。
賃地與人。
賣腥膻之物。
并有設攤賣唱。
鑼鼓喧阗。
殊為污亵。
嗣後買賣。
毋得逼近殿宇。
歌唱應行禁止。
并行文九門提督。
及該城巡察。
從之。
○工部議複、管理淮安宿遷等關稅務倭赫奏稱、該關舊有通船一載之例。
如船實能受載百擔。
而<?衷-中壯>貨在七十擔以下者。
仍按擔徵收。
如滿七十擔者。
即照本船受載數目。
令輸百擔錢糧。
自數百擔以至千餘擔。
俱照此例。
再查簽量船隻受載之例。
凡船頭船梢。
及平闆上跨。
俱剔除不入見數之内。
即貯貨亦不徵稅。
例冊未刊。
不知始自何年。
乃狡黠船戶。
每計貨物已滿七分。
即分貯頭梢上跨。
以避一載之例。
而奸猾吏胥。
藉此高下其手。
嗣後請将散<?衷-中壯>貨物。
不拘頭梢艙跨。
悉行上稅。
通船一載之例。
禁止。
應如所請。
按擔徵收。
從之。
○辛醜。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是月。
直隸總督高斌奏、永定河道員缺緊要。
難得勝任之人。
英廉曾任江南河工同知。
告病回旗。
複發直隸。
以河工相當之缺補用。
請即以署理。
得旨。
英廉亦系曾經保薦禦史之人。
未為不可。
但命往江南。
原以同知用。
而彼告病回旗。
今驟署道不可。
應于河員中節次題補。
或令英廉署所出之缺可耳。
○又奏。
不勝吏部尚書之任。
請另簡賢員。
并舉禮部尚書來保自代。
得旨。
卿簡任铨衡。
正資料理。
不必固辭。
該部知道。
○兩江總督、協理河務尹繼善等奏。
下河一帶。
地勢低窪。
田易漫渰。
業經大加挑浚。
水勢循軌。
但沿河兩岸民田。
究宜設立堤防捍衛。
除頒發條約外。
并委員監視。
令浚河人夫。
将挑出之土。
離河五六丈外堆積。
以便築成堤堰。
現在如式堆貯。
延袤環繞。
宛若長堤。
倘乘已積之土。
排拍堅實。
即屬天然堤防。
于民田大有裨益。
得旨、好。
知道了。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士農工商。
各有恒業。
外此僧道二教。
究以頒給度牒者為正。
查常州府地方。
設立靜堂。
群聚拜佛。
其人非僧非道。
随意自立教名。
外省郡縣。
聲息相通。
互稱道友。
形涉異端。
目下雖無為匪之事。
于風俗人心。
究有所害。
亟宜設法安置。
得旨、此等事。
若欲為之。
則須實力而不可欲速。
不然。
則所謂好事不如無也。
○江南提督吳進義奏、整饬營伍。
必親閱方收實效。
地方遼闊難周。
似應分年巡察。
蘇松水師鎮标四營。
駐崇明縣。
于巡察蘇松沿海各營時。
就便渡海往閱水陸操演一次。
作為一年。
狼山鎮駐江北通州。
于巡查常鎮沿江各營時。
就便查閱狼山鎮标三營。
及鎮屬之揚州、泰州、等營一次。
作為一年。
壽春鎮标三營。
及鎮屬之六安、廬州、亳州、泗州、等營。
并非鎮轄之徽、甯、池、蕪、廣、五營。
俱系上江地方。
酌量巡查一次。
作為一年。
三載之間。
可以遍閱。
于整饬訓練。
大有裨益。
得旨、應如此整饬營伍。
知道了。
○安徽巡撫魏定國奏。
本年生發蝻孽處所。
惟青陽、當塗、無為、和州等處。
尚未報到捕淨。
其貴池等十數州縣。
現在陸續據報撲滅無遺。
得旨、恐尚有未盡之蝻種。
宜亟力督捕。
此等處。
慮汝過于柔懦。
行小惠而緻大害也。
慎之。
○鳳陽關監督普福奏、鳳陽關稅務。
船料應照例徵收。
其續增之銅觔腳價。
并計石之小販。
因非船料名目。
未便擅徵。
呈報戶部在案。
旋經議覆。
除計石小販。
應準寬免。
其随船料之銅觔水腳等銀。
令照數賠補。
合計免過加五銅觔、四六腳價等項銀兩。
共三十四萬五百八十一兩零。
此項實免在商。
絲毫未敢染指。
今以内務府貧乏徵員。
令賠三十餘萬免項。
戰栗驚惶。
毫無所措。
惟有陳情豁免已耳。
得旨、汝錯免在前。
可也。
又複粉飾沽名于後。
并欲全免。
不可也。
此所以應追賠耳。
今始知戰栗耶。
所奏不準行。
○浙江巡撫常安奏、柴塘修築日久。
間有朽敗。
切谕工員。
凡矬陷處。
即抽換加鑲。
雖從前新漲之沙。
已日就堅實。
究應多購柴薪。
以備不虞。
得旨、備柴為要。
漲沙竟不足恃。
從前亦屢谕之矣。
○浙江按察使萬國宣奏、浙省俗尚浮靡。
山僻小邑。
尚知節儉。
至浙西之杭、嘉、湖。
浙東之紹興等府。
皆競尚奢侈。
争奇鬥勝。
屢經宣示禁革。
而積重難返。
請将應禁條款。
刊訂成帙。
遍行給散。
庶家喻戶曉。
陋習可移。
得旨。
移風易俗。
豈易言之。
惟應以不息之心。
行如傷之政。
久道化成可也。
○又奏、雨水及時。
糧價平減。
及春花收成分數。
得旨、欣慰覽之。
奏報年成。
惟應以實。
不可徒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