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朕之見而有所粉飾也。
○署湖廣總督鄂彌達等奏、楚省長安、綏甯、桂陽、界連黔粵。
本年五月内。
據長安營遊擊劉策名禀稱。
探得廣西馬提寨後石洞。
有穿紅袍一人。
每夜鼓樂不絕。
各寨訪拿甚緊。
楚省地靈汛。
至粵西龍勝營。
約三百餘裡。
均系苗人錯處。
嚴加防範。
得旨、覽。
汝等亦應留心。
恐地方中有似此生事之徒。
而汝等不知也。
○河南巡撫碩色奏。
據廣東巡撫策楞奏稱、剔厘常平倉谷出粜。
及侵分谷價弊端。
應饬該管道府。
親赴所屬。
徹底盤查。
凡遇開粜買補。
俱逐一聲明年分廒口。
以杜存舊粜新。
折價交代之弊。
查豫省州縣。
經辦此事。
俱将倉谷按存七出三之例核定。
先期詳明。
俟批準後。
依時值減價出粜。
循例春月出陳。
秋收易新。
并無移新作舊之弊。
至稱各州縣谷不實貯。
惟留價銀貯庫。
離任後親屬侵分。
竟成虧空。
豫省出粜倉糧。
俱先将應減價值詳明。
五日一次具報粜價數目。
又報所粜總數。
及封倉日期。
價銀暫存庫内。
如買補時價貴。
準其暫停。
仍将原銀提解府庫。
俟價平應買。
始行交發。
各州縣既不得存留谷價。
自無親屬侵分。
緻成虧空之事。
惟倉貯廒口。
各州縣雖編列字号。
年月細數。
向不造報上司。
倉儲重務。
不厭周詳。
應如廣撫所奏。
饬各州縣造具廒口清冊。
出入逐一注明申報。
得旨、不在立法之詳。
惟在實力行之。
○又奏、光州羅山等六州縣。
蝻子萌動。
業經撲滅情形。
得旨、知道了。
更宜留心查察。
○山西巡撫阿裡衮奏、太原朔平等府所屬共二十三州縣。
入夏以來。
雨澤愆期。
各處設壇祈禱。
未蒙感應。
應循例清理刑獄。
将情輕罪犯。
分别減等發落。
俟甘霖大沛。
即行停止。
得旨、應如是辦理者。
知道了。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陝省節年委署人員。
支給養廉。
有照缺全支者。
有支一半者。
又有先支一半。
而署員複請全給者。
辦理殊未妥協。
查原缺委署。
有現任兼署。
與試用委署不同。
現任兼署。
又有正印與佐貳閑曹不同。
在正印兼署。
原有本任養廉。
可資辦理兩任公事。
半支養廉已足。
若試用候補人員。
則全賴署任養廉辦公。
難以減少。
佐貳委署正印。
本任養廉無幾。
亦賴署任養廉支用。
今定議試用候補人員。
并佐貳委署正印者。
均照署缺全支。
惟督撫互行兼攝。
以及司護撫印。
應止支署任一半。
餘一半扣留充公。
兩司道府州縣。
現任兼署者。
俱照例止支一半。
一半充公。
如佐雜兼署佐雜。
及正印兼攝佐雜者。
俱照缺半支。
得旨、所議妥。
知道了。
○又奏、推升刑部郎中。
員外郎留西安理事同知任之常德。
在陝年久。
任事實心。
可否仍留原任。
酌量升用。
得旨、如此。
則将啟趨避之風矣。
不準行。
○雲南總督張允随奏、滇省開浚金沙江通川河道。
乘春水涸。
将極險次險各灘。
分别逐加鏟鑿。
其夾岸峭壁。
鑿出纖路。
自乾隆八年十一月興工。
至十年四月告成。
現在川省商船。
赴金沙廠貿易者。
約三百餘号。
即顧募此項船隻。
裝運京銅。
除經過上遊之濫田壩。
小溜筒。
及下遊之沙河、象鼻、大漢漕、等灘。
分半盤剝。
餘皆原載直行。
毫無阻滞。
得旨、所奏俱悉。
亦賴卿擔任實心。
而且條理井然。
故得成功也。
覽奏曷勝嘉悅。
○貴州總督張廣泗等奏、黔西州逆犯夏如春。
黨羽衆多。
現已獲一百六十四名。
伊子夏長榮。
尤為此案首逆。
經遵義府知府陳玉璧、署遵義副将亢宗偉、差役入川踩緝。
于五月初九日在涪州地方。
将夏春榮、并夥犯童朝綱、丁玉書、拏獲。
解黔審訊。
旋又訊出夏如春在川勾結姓名簿一本。
初藏修文縣磨盤寨吳士仁家。
轉交貴築縣丁官寨鄭之鳳家。
後仍交吳士仁家。
因委員迅往查追。
已為吳士龍妻周氏、及士仁妻蕭氏、燒毀無存。
随令夏如春将登記姓名指供。
據供出夥犯楊玉芝等八十一名。
先後給送盤纏。
并未至黔勾結為匪。
因将開出姓名住址。
照抄飛咨川省。
按名緝拏。
惟是隔省關提。
人犯衆多。
難免疎虞。
倘其中有挾私妄扳者。
遞解往返。
尤為無辜拖累。
應請川省将來拏獲夥犯。
即解成都。
交該撫委員嚴審。
如供情不符。
咨黔訊取如春父子确供定案。
倘必須如春父子面審質對。
應照例移少就多。
專委員弁。
多撥兵役。
押解赴川收審。
得旨、嘉悅之外。
無可批谕也。
又批、陳玉璧、亢宗偉、入川踩緝句。
此等急公之員。
應俟事竣奏聞。
酌與議叙。
以示鼓勵。
又批、蕭氏等燒毀姓名簿句。
此二婦人。
不宜輕縱。
又批、既已燒毀亦可使反側子自安。
又批、嚴審夏如春登記姓名句。
此亦不可少。
又批、其中有挾私妄扳者句。
所見周到之極。
正合朕意。
又批、将如春父子押解赴川句。
此可不必。
應質審者。
想亦不過數人。
仍以解黔為妥。
○又奏、五月十三四等日。
大雨連綿。
山水驟發。
省城地低。
溪河宣洩不及。
于十五日黎明。
水決外城而入。
沖去北門内外濱河居住兵民六百五十戶。
淹斃大小男婦一百六十八名。
當協同司道。
親往查勘。
饬屬分别輕重。
加意赈恤。
再普安州于四月十四日山溪驟漲。
北門外。
淹斃民人十一口。
所屬亦資孔地方。
于五月初七日。
水淹兵民住房一百零六戶。
人口幸無損傷。
已飛饬布政司。
委員赍帑前往。
照省城所辦。
分别赈恤。
得旨、所奏俱悉。
被災處所。
加意撫恤之。
黔省尤不比他處也。
○貴州提督丁士傑奏。
黔省四鎮總兵官。
安籠鎮宋愛。
居心持正。
辦事明敏。
營伍事宜。
頗稱谙練。
古州鎮崔傑。
才情雖覺遲鈍。
人尚老成。
且能留心營伍。
威甯鎮曾長治。
才具中平。
供職小心。
遇事黾勉。
鎮遠鎮冷文瑞。
識量褊淺。
務華鮮實。
措置多不中肯要。
然平日尚能留心整理。
故營伍不緻廢弛。
得旨、所奏俱悉。
勖其不及。
裁其過當。
和衷共濟。
以期肅營伍而靖地方。
則汝之職也。
勉之。
卷之二百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