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黨汪似海、汪錫奇、李占春等。
應查照饬屬逐一嚴拏。
當即密谕文武各官。
遴選幹弁。
分路嚴緝。
于五月初九日拏獲李占春。
俟将夏如春家屬拏解到日。
一并解黔質究。
得旨。
此事須嚴密為之。
張廣泗于此等事甚留心。
實得大臣之體。
恐汝等不及也。
勉為之。
○庚戌。
谕、據準泰奏稱各省蠲免錢糧之例。
凡遇特恩蠲免者。
其耗羨仍舊輸納。
若因水旱蠲免者。
不得徵收耗羨。
查安徽所屬鳳颍泗等處。
從前連值災傷。
乾隆七年。
又複被水。
荷蒙天恩于成災分數例免錢糧外。
複将蠲餘應行帶徵地漕銀。
八萬九千二百餘兩。
地漕米一萬一千八百餘石。
俱奉特恩寬免。
此原系因災而加之曠典。
所有應徵耗羨銀九千一百七十四兩零。
似應一例免徵。
但從前未經奏明。
難以遵辦等語。
鳳颍泗等處。
蠲免帶徵地漕銀米一案。
雖系特恩。
實因彼地災傷而沛澤于格外者。
所有應徵耗羨。
亦着寬免。
該部即速行文該省督撫遵谕行。
○戶部議覆、前署廣東巡撫策楞疏稱、粵東鼓鑄錢文。
部議令将現貯局銅。
照例配搭鉛錫。
先行開鑄。
其滇省有無餘銅。
可否通融賣給之處。
并令咨商辦理。
嗣準雲督張允随咨覆。
節省者囊。
金钗、二廠銅觔。
以資粵東鼓鑄。
所有粵東開爐鼓鑄青錢。
所需銅鉛錫。
應照京局配搭。
并照雲貴湖廣粵西等省加耗。
先設爐六座。
每百斤于正耗九斤之外。
再加補色耗八斤。
粵東現貯局銅。
九萬六千三百九十一斤零。
系抽收正課。
及收買餘銅之項。
每百斤作價一十四兩。
至白鉛黑鉛點錫。
照部價時價核算。
每正耗銅鉛錫。
共一百九斤。
該價銀九兩九錢七分零。
除耗不算外。
每鑄錢一千。
需成本銀八錢五分二厘零。
照例每錢一千文。
作銀一兩。
除扣還成本。
尚獲盈餘銀一錢四分七厘零。
再所需色耗。
援照湯丹廠銅之例加給。
毋庸作價。
查現貯局銅每百斤。
原給商價銀十兩。
今留為鼓鑄。
每百斤。
銀十四兩。
是每百斤。
盈餘銀四兩。
所有色耗八斤。
統于此項扣出抵款。
于乾隆九年分地丁項内。
撥鼓鑄工本銀五萬兩。
于司庫收貯。
其錢局。
查有裁缺觀風使衙署。
改為寶廣局。
添蓋爐座。
所需工料銀。
統于乾隆九年分田房稅羨内動支。
至需用器具什物。
先于工本銀内。
借給工匠制造。
于應得工錢内扣還。
責成布政使為總理。
糧驿道為協理。
再委府佐一員為監鑄。
雜職一員為巡查。
設書辦小書四名。
所需薪水工食一切雜用。
均于餘息錢内動支。
臣部查粵東鼓鑄。
應給爐匠工料錢。
應按該省食物時價支給。
未便照别省支銷。
餘皆應如前署撫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署理兩江總督尹繼善疏稱、上江水利急工。
前經總辦水利大理寺卿汪漋等。
奏請修複。
部覆準造冊具題查核。
今查合肥縣境内。
原議開複之金鬥河。
及洩水之越河。
修建之城東石閘及滁州之孟公石壩。
改建閘座。
五河縣之蔣家土壩。
改建竹簍石壩等工。
均無關于宣洩堵禦。
實屬虛糜帑項。
應請停止。
再滁州應于東門水關内。
築土壩高五尺。
城内可蓄水以資汲飲。
更于西門水關外。
再築一壩。
節入城之水。
水發、則攔大溜從城外入護城河。
轉入滁河。
不令全勢穿城。
以上土壩。
已據自行捐築。
應如所題。
從之。
○命戶部侍郎傅恒、在軍機處行走。
○辛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準、四川巡撫紀山疏稱、永甯縣商民白孔昭等。
請增鹽引六百張。
共徵稅銀一百六十三兩四錢四分。
請自乾隆十年為始。
領引配鹽行銷。
從之。
○兵部議覆、署湖廣總督鄂彌達等奏稱、桂陽州界連東西兩粵。
原屬衡州協管轄。
嗣因該州改為直隸。
遂割衡屬之臨武等三縣。
分屬該州。
營汛仍隸衡陽。
查該州距衡協三百餘裡。
而臨武營。
去州不及百裡。
請将桂陽州汛防。
改歸臨武營分轄。
抽撥千總一員。
帶兵四十名駐防。
其原防桂陽州之衡州協千總兵丁抽回。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四川巡撫紀山疏稱、四省勘界案内。
議将川省永甯協屬龍場營。
并普市官兵。
移駐赤水。
及分防古蔺州二處。
應建官署營房。
請動項建造。
應如所請。
從之。
○壬子。
大學士等議奏。
據署湖廣總督鄂彌達。
奏籌捐監事例。
捐谷不如捐銀。
蓋銀有定數。
谷無成價。
此貴彼賤。
一百八兩之數。
勢不能準照無差。
倘易捐谷之例捐銀。
庫貯既充。
即偶遇荒歉。
原可動支購買。
現在已收之谷。
留為平粜之用。
粜後将銀貯庫。
毋庸買補。
複據廣東道監察禦史李清芳疏稱、采買之例既停。
監谷已通其變。
若如湖督所奏。
将監谷捐銀。
粜出者不用買補。
倉廪空虛。
良規漸廢。
勢難舉行。
惟稱銀有定數。
谷無成價。
恐谷價多于銀數。
捐者寥寥。
應令各省督撫。
按時價斟酌得中。
奏準辦理。
查采買既妨市價。
而倉儲不可虛懸。
是以停戶部捐銀之例。
令生俊于本地出餘粟以報捐。
庶倉儲漸充。
而市價不昂。
署湖督陳請更易。
殊與停止在部捐銀之原議不符。
且一概準收折色。
不特倉儲難期足額。
一遇歉歲。
必緻赈粜無赀。
縱動支庫銀購買。
在本地市價既騰。
在鄰封亦轉運不易。
均于民食有礙。
況捐監已收之谷。
皆屬額貯之項。
若粜後不行買補。
倉廪既空。
小民何所倚賴。
應如該禦史李清芳所奏。
将署湖督鄂彌達陳請易銀之處。
毋庸議。
至各省生俊應捐谷數。
俱系督撫按各地時價之貴賤。
定應捐谷數之多寡。
題覆準行。
嗣因各省谷價漸昂。
複于原捐數内。
酌中核議。
減一以至減二。
較原定谷數已輕。
若因報捐人少遽改。
倘将來複有貴賤不齊。
勢必又議更張。
殊多未便。
所有該禦史李清芳奏請令督撫斟酌時價得中。
奏準辦理之處。
亦毋庸議。
從之。
○戶部議覆、四川巡撫紀山疏稱、乾隆五七兩年。
派駐打箭爐口外台站官兵。
借支及馱馬鞍屜。
共銀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