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生猜忌。
後見臣委任鶴山。
又屢言此人甚不可用。
每遇鶴山承辦事件。
有意苛求。
似此意見參差。
于公事恐多贻誤。
請解臣總理之任。
并特派大臣。
将臣所辦事務。
逐一查明。
如有不合之處。
即交部嚴加議處。
得旨、據此已忘朕之谕旨矣。
有何重權。
汝等如此相争。
殊為可笑。
○己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瀛台豐澤園。
○還宮。
○庚辰。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雍和宮行禮。
○幸圓明園。
○谕曰、馬蘭鎮總兵布蘭泰患病。
着派太醫一員。
前往診視。
○戶部議準、長蘆鹽政伊拉齊、會同升任直隸總督高斌覆奏、長蘆所屬灤州、遷安、樂亭、豐潤、甯河等五州縣引地。
自設立老少牌鹽。
奸徒收買發販。
以緻私鹽充斥。
官引壅滞難銷。
若照閩省之例。
折給老少錢文。
停其自行負賣。
則影射囤積之弊既除。
而貧民計日得錢。
可資度日。
又無負販往來之苦。
實屬均有裨益。
至各州縣現存老少若幹名。
務須查驗确實。
每名日給大錢二十四文。
令商人按月照數捐交。
嗣後如有新補貧難老少。
一例折給。
其滄州、鹽山、等州縣、有應照此辦理者。
并令查明具題。
從之。
○又議準、四川巡撫紀山、會同川陝總督公慶複疏稱、開采銅礦事宜。
一、樂山縣屬之老洞溝、宜賓縣屬之梅子凹、出産銅礦。
均應開采。
請各委佐雜幹員、管理廠務。
其一切發價、運銅等事。
即交各縣就近經管。
一、報采各商。
土着流寓不一。
應令地方官查驗殷實良商。
取結保送。
所有抽收課耗銅觔。
照建昌廠之例辦理。
一礦廠夫匠衆多。
應設頭目分隸。
更擇幹練者一二人為商總。
稽查私銅漏稅諸弊。
一、廠員公廨、請于鹽羨銀内動支修建。
至月費向分三等議給。
今銅礦新開。
上中下一時難定。
請暫照中廠之例。
酌給月費銀二十兩。
一、廠商奸良不一。
爐竈私賣。
弊所不免。
應令廠官責成巡役稽查。
從之。
○辛巳。
稽查右翼宗學右通政熊學鵬奏、右翼宗學、共設滿漢教習九人。
凡在館學生、滿漢文藝之優劣。
教習人員、訓課行走之勤惰。
皆應不時考核。
今稽查右翼宗學。
系臣與光祿寺卿沈起元、二人。
俱系漢官。
于繙譯素未通曉。
請再派滿洲文臣一員。
公同稽查。
得旨、着派開泰。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山東德州以南。
有數州縣缺雨。
喀爾吉善、未曾奏聞。
不知近日得雨否。
若尚未得雨。
喀爾吉善、作何籌畫辦理。
可寄信詢問。
令其即速具奏。
○戶部議覆、山東巡漕禦史沈廷芳、條奏漕務四款。
一、除佥丁包運之弊。
一、定衛缺铨選之法。
一、押運領運員弁、鑄給關防。
一、停運随幫千總、支給廪工。
以上各款、或系現行事例。
或與定例不合。
未便更張。
應毋庸議。
得旨、依議。
巡漕禦史沈廷芳條奏漕務四款。
俱經部駁。
從前巡漕禦史回京之時。
往往将不能行事件。
勉強條奏幾款。
以圖塞責。
如果系應行之事。
自應盡心竭力辦理。
何得于回京時。
以章奏為虛文。
而不思實效。
沈廷芳着饬行。
○兵部題、閩粵南澳鎮總兵官何勉、以老病乞休。
得旨、何勉老成曆練。
效力有年。
屢經請休。
着解任調理。
俟病痊之日。
來京請旨。
所遺南澳鎮總兵員缺。
着陳林每調補。
該部知道。
○刑部尚書盛安奏、湖廣民人熊宗正、毆死無服族祖熊建候一案。
現在按律拟絞。
尚未具題。
乃禦史萬年茂、會核時。
以年未及歲之犯。
向例于按律拟抵外。
題請免死收贖。
今熊宗正、年僅十五。
未經一體聲叙。
請敕交廷議。
查十歲以下殺人者。
例應拟罪請旨。
十歲以上者。
向無此例。
謹将從前辦理同異緣由。
并此次不行援案題請之處。
逐一聲明具奏。
得旨、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