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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與督臣馬爾泰、竭誠祈禱。
于七月二十六日。
大沛甘霖。
晚禾可以補種。
得旨、覽奏曷勝欣慰。
此皆汝等督撫和衷。
遇災能虔誠修省。
故有此轉歉之報。
甚惬朕意也。
○又奏、閩省額徵地丁銀。
每年拖欠甚多。
非盡由民戶頑抗所緻。
現行令未完各縣、徹底清查。
分别有無役蝕。
抑實在民欠。
設法催徵。
剔除锢弊。
得旨、此事固應實力為之者。
但不宜于旱災之時。
徐徐料理。
何愁不辦耶。
○又奏、督臣馬爾泰、因年齒就衰。
忽患中風之症。
幸尚能受補。
醫治半月。
稍覺痊可。
得旨、欣悅覽之。
若漸可痊愈。
則并非中風。
若果系中風。
正難望其痊愈耳。
目下光景何如。
可據實奏聞。
○河南巡撫碩色奏、豫省自乾隆四年、至六七兩年、連被水旱。
貧民乏食。
竊劫時聞。
近因歲獲有秋。
兼之嚴行保甲。
盜案漸少。
今禦史楊朝鼎、因河南積年盜案甚多。
請将夥盜不分首從。
概行正法。
是盜案已減于前。
而立法反欲加重。
似未平允。
得旨、楊朝鼎所奏。
未必即可行。
而汝為此言。
得毋有諱盜之意耶。
戒之。
○又奏謝降調留任恩。
得旨、汝總以小心無過幸免耳。
然封疆大臣之責。
不止此也。
以後若不奮勉擴充。
恐終不免矣。
○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東省陵縣、平原、德州、惠民、陽信、海豐、樂陵、蒲台、利津、濱州、沾化、冠縣、臨清、邱縣、館陶、恩縣、夏津、武城、十八州縣、及德州衛、雨澤愆期。
收成難望豐稔。
如有應行籌畫之處。
即酌量辦理。
得旨、昨已有旨問汝矣。
倘此數州縣被災。
不可因其偏災而忽視之。
加意撫綏可也。
○又奏、濟甯一帶運河。
因雨大水漲。
堤埝多被沖漫。
現饬河員分頭防護。
并查勘災民。
量加撫恤。
得旨、知道了。
被災處所。
速行加意撫恤。
不可玩視也。
○山西巡撫阿裡衮奏、晉屬大同、陽高、天鎮、馬邑、忻州、定襄、等六州縣。
夏麥被旱傷損。
現酌借貧民耔種口糧。
并行緩徵。
得旨、所奏俱悉。
其缺雨之處。
秋禾情形如何。
若有旱形。
可速為料理。
即具奏以聞。
○川陝總督公慶複遵旨覆奏、臣前派泰甯協副将宋宗璋、統領松潘一路官兵。
進剿瞻對。
嗣因宋宗璋、升任松潘總兵。
改委威茂協副将何啟賢。
但查瞻對本系宋宗璋舊轄地方。
情形熟悉。
且以本鎮大員。
統領所屬之兵。
更為妥協。
現在四川提臣李質粹、議往打箭爐口外東俄洛地方。
駐劄接應。
宋宗璋領兵前進。
正可就近調度。
再陝、甘、一帶邊疆要地。
臣于巡邊之際。
已饬文武諸臣、加意防範。
瞻對與西甯所屬接壤。
現已撥兵堵截。
其打箭爐附近之巴塘、裡塘、亦移咨雲貴督臣防禦。
得旨、所奏俱悉。
此事宜妥協周詳料理。
毋少緻疎忽也。
○又奏、下瞻對班滾、聞兵進剿。
現稱出結效順。
恐系秋禾将熟。
希圖延緩收獲。
亦未可定。
又上瞻對頭目騷達邦等、情願獻出三寨。
效力引路。
并攻下瞻對。
亦不可遽信。
容臣到川時、确查虛實。
與撫提諸臣、密商辦理。
得旨、覽。
須慎重為之。
不可堕其術中。
○又奏、陝省今夏豌豆歉收。
查省城八旗九營兵馬。
每歲額支豌豆四萬四千三百四十餘石。
俱于近省之鹹甯長安、等州縣、屯更戶下徵運。
今收豆既少。
輸納維艱。
請緩七徵三。
以纾民力。
其兵馬料豆。
支放不敷者。
請将道倉備貯軍需之豆。
并鹹甯、長安、二縣存貯之豆。
暫為撥供。
次年徵收還款。
再查潼關縣、節年支剩之豆。
存積日久。
亦可撥運支放。
俟來年徵還時。
一并存貯道倉。
統作豫備之豆。
向後偶有歉收。
即就近借支。
不必另撥。
得旨、如所請行。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甘省階州、固原、鎮番、肅州、靈台、山丹、碾伯、中衛、河州、秦州、清水、等州縣、被雹被水。
夏禾損傷。
現在委員确勘。
酌借耔種口糧。
暫行停徵。
其淹斃人口。
照例赈恤。
地畝坍壓者。
查明題豁。
得旨、所奏俱悉。
其成災之處。
加意撫恤。
毋緻失所。
斯慰朕志矣。
○又奏、州縣為親民之官。
一切應行應禁事件。
前經分列條款。
饬屬奉行。
随時申報有無成效。
并責成該管道、府、州、親赴查勘。
但甘省地方遼闊。
若道府州按季出巡。
未免常年在外。
請令于秋成後。
按年輪派。
巡閱一次。
詳報督撫。
年終核實彙奏。
得旨、知道了。
惟在實力奉行。
若視為虛文。
巡查亦何益之有。
○又奏、向例升調各缺。
應擇并無停升降職者。
方準題補。
往往不得合例之員。
請嗣後甘省邊要題缺。
容于現在停降各員内、揀選具題。
仍于本内叙明停降各案。
其部臣議覆、亦将該員不合例之處。
聲明于前。
而以應否升調。
兩請于後。
聽候裁定。
得旨、此與汝等摺奏何異耶。
仍舊貫可也。
○廣東提督林君升疏報、粵東各屬早稻收成分數。
及秋後雨澤沾足情形。
得旨、所奏俱悉。
奏報雨水年歲。
切不可存粉飾之意。
慎之。
○廣西左江鎮總兵官楊剛奏、官兵技藝。
全在操練。
現派千、把、目兵、充當教習。
日在公所訓練。
臣複親加試看。
其訓練巳熟者。
派往塘汛防守。
又每月十日。
委員前往考驗一次。
得旨、此皆下乘。
若論為将之道。
一切用不着。
擴充識見為要。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奏、前經奉旨鈔寄京師所議錢法六條。
令臣等酌量可以仿行之處。
密商辦理。
查黔省情形。
與京師不同。
臣悉心妥議。
除并無打造銅鋪、官米局廠、錢市經紀、雜糧客店、及富戶囤積等弊。
均無憑仿照外。
惟黔地界連川楚粵西。
商賈絡繹。
而各處錢價俱昂。
恐客商因此販錢射利。
以緻本處錢價增長。
應照京師嚴禁興販錢文之例。
饬令關隘稅口。
查有載錢出境者。
照例治罪。
又大學士等議、嗣後官員辦公。
支領帑項銀。
即以銀給發。
不得複易錢文。
至民間日用。
除零星買賣。
許用錢文外。
餘俱用銀交易。
臣亦接到部咨。
轉令地方官遵照施行。
得旨、此事奏覆殊覺遲緩。
至于辦理。
惟在因時制宜。
○又奏、貴州按察使員缺。
現系署兵備道孫紹武、暫行署理。
但臬司為刑名總彙。
員缺未便久懸。
請速揀賢員補授。
得旨、已用黃嶽牧矣。
其為人謹饬。
亦能辦事。
但苗疆恐未曆練。
卿其作成之。
卷之二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