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于畢雅喀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陳大受奏、常州府地方。
多有設立靜堂。
非僧非道。
聚衆拜佛。
男女混雜。
其傳教名目。
種種不同。
江甯、松江、鎮江、太倉等屬亦皆有之。
随經密饬訪查。
已查出五六十處。
現在分别辦理一摺。
朕批谕去後。
迄今數月。
未見覆奏。
朕思此等茕茕孤獨。
并聚一堂。
以謀衣食。
雖迹涉不經。
或亦出于萬不得已。
且由來已久。
并無滋事之處。
一旦絕其相生相養之路。
情亦堪憫。
不知陳大受現在如何辦理。
可寄信詢問。
令其據實奏聞。
尋奏、常州等處、靜堂各教。
目下雖無為匪之事。
但查其人。
并非盡系茕獨。
有夫婦子女親族。
有房可住。
有田可耕。
而設堂立教。
招聚至二三十人。
多系年力精壯。
事既不經。
情頗涉異。
臣現在酌量安頓。
如一堂之内。
房間尚少。
而居者系一家親屬。
仍令執業居住。
耕田自給。
若房間多而聚處人衆。
即改為普濟堂。
其人仍許在内居住。
田地亦仍為己業。
惟令将佛像移奉寺庵。
不得再行聚衆禮拜。
或原系舊日僧庵。
即招曾給度牒之僧看守。
并密谕各屬。
從容辦理。
不可急遽滋事。
亦無緻一人失所。
得旨。
覽。
止可如此而已。
○又奏、浙省拏獲拐盜多人。
訊出夥黨。
有居江省青浦等縣者。
因饬各屬嚴行查緝。
現據吳江縣、查獲馬天生一船。
即提解蘇州。
嚴加究訊。
惟是百姓聞有拏獲拐犯。
聚觀之人。
辄起公忿。
立行毆斃。
轉緻無從根究夥黨。
臣又密谕各屬、慎密妥辦。
得旨。
焉知非即其夥黨所為。
以滅其迹耶。
不可堕其計中。
且地方官何為者。
緻令官犯被人毆斃乎。
又批、此事足見汝等向不留心所緻。
若于辦理之際。
複行怠忽從事。
則失愈大矣。
○是日駐跸呼魯蘇台。
○己酉。
上行圍于威遜格爾。
○賜蒙古王、台吉等宴。
○谕軍機大臣等、前曾降旨、将密雲、古北、熱河、一帶糧石。
酌量情形。
或赈、或平粜、交與提督保祝、就近督率辦理。
今已連次得有透雨。
未知該處情形如何。
是否成災。
前次運往密雲米一萬五千石。
果否足敷赈粜之用。
抑或尚需八溝米石接濟。
再密雲米石動用之後。
今歲尚能買補還項與否。
保祝現在如何辦理。
可寄信詢問。
令其詳悉奏聞。
尋奏、密雲、古北、運到通米一萬五千石。
現分三處平粜。
兼以連日得雨。
晚禾可望薄收。
糧價有減無增。
其熱河一帶及中關、波羅河屯平粜事宜。
恒文業經辦理。
該處糧價亦稍減。
現據四旗熱河兩廳。
請照市價平減即止之議停止。
查中關波羅河屯、二處。
登場不遠。
自可無煩再粜。
惟熱河、及喀喇河屯等處。
災象已成。
其平粜是否可停現照會熱河道、查明酌辦。
再密雲、古北、平粜米約算可至西成。
如有不敷。
古北現有倉谷四千石。
密雲有倉谷八千餘石。
可備赈粜。
無需八溝接濟。
若密雲倉谷動用之後。
仍應于鄰近有收地方。
補買還倉。
其通倉運到之米原系南漕。
所有平粜價銀。
似應解歸藩庫。
無庸采買。
得旨。
與督臣酌議行。
○兵部侍郎開泰奏、宣化一帶借粜事宜。
命臣前往辦理。
臣惟有董率地方各員。
悉心妥辦。
俾災民均沾實惠。
得旨。
知道了。
查災一事。
固不可冒濫。
以啟愚民僥幸之念。
而此次所以遣汝者。
則因銮輿必經之路。
或有荒涼氣象。
汝應外不露此意。
而内則亟為調停。
且不可即言查赈。
但雲奉旨遣來查道。
或雲平粜可耳。
再者回銮之時。
若有愚民希恩告赈。
此則大不可行之事。
汝應密為留心。
凡此所谕。
汝俟那蘇圖到時。
告彼知之。
一切汝二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