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及存留處所。
一經拏獲。
并将各處失察之員議處。
再八旗服役家丁。
或拐帶财物潛逃。
亦請通行順天府、五城、及各處地方官。
加意查緝。
從之。
○又議覆、雲南曲尋鎮總兵田玉奏稱。
向例各鎮、協、營、逃兵。
逾限不獲者。
議處該管員弁。
立法至為嚴密。
但員弁規避處分。
每将逃兵捏作玩法革伍。
久假辭退等項名色。
具報開糧。
遂不複行緝拏。
以緻狡卒效尤。
動辄逃走。
請嗣後寬免處分。
勒限嚴緝等語。
查兵丁私逃。
該管員弁、若無處分。
必不實力緝獲。
且定例亦不便遽更。
惟逃兵詭報開糧之處。
恐不特雲南一省為然。
舊例未經議及。
請通行各省督、撫、提、鎮、查明此等情弊。
即将該員弁照沉匿不報例議處。
從之。
○赈貸河南永城、鹿邑、夏邑、商邱、柘城、等五縣、水災饑民。
○是日上行圍于紮瑪克圖。
駐跸。
○丙子。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是日上行圍于陁爾呼。
駐跸。
○丁醜。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戶部等部議覆、川陝總督公慶複奏稱。
哈密管糧文員、舊例兩年更換。
不特交盤折耗殊多。
而辦理屯田。
屢易生手。
難收就熟駕輕之效。
請嗣後五年一次更換。
應如所請。
至該處管糧文員、前因清理軍需。
餘糧甚多。
兼以駐劄防兵。
收放兵糧。
事務殷繁。
是以議派二員經管。
今貯糧較少。
防兵徹回。
應令該督、将管糧文員内。
可否減派一員之處。
酌量議題。
從之。
○刑部議準、禮部侍郎秦蕙田奏稱。
民志之定。
在于上下有辨。
近日奸民慢抗官長。
有因地方偏災。
發赈稍遲。
即搶奪村市。
喧鬧公堂者。
有因審斷詞訟。
偶涉偏徇。
即糾衆罷市。
甚至淩辱長官者。
而無識之州縣。
恐地方滋事。
曲意優容。
又或頑佃抗租。
欺慢田主。
有司聽其刁脫。
其士民涉訟事件。
或不明究是非。
故直鄉民而不直紳士。
若此之類。
皆足以長刁風。
雖舊例載有明文。
而窮鄉僻壤。
或未共知。
請敕令直省督撫、嚴饬所屬。
遇此等情事。
毋稍寬縱。
并摘錄緊要條例刊谕。
從之。
○免浙江海甯縣、被朝沖坍錢江地畝、無徵額賦。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定陶縣民李來妻範氏。
○是日駐跸濟爾噶朗圖他拉。
翌日。
亦如之。
○戊寅。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賜蒙古諸王食。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張家口以内一帶地方。
草束短少。
其價昂貴。
此次回銮經過。
随從人衆。
價必倍昂。
可寄信那蘇圖、令其速委幹員。
于草束豐裕之所。
籌酌運往。
俾官兵人等、易于購買。
再柴薪亦所必需。
凡駐跸之處。
并着多為運貯。
以備買用。
○又谕曰、旺紮勒之母溘逝。
寄谕大學士讷親、派在京散秩大臣一員。
侍衛十員。
備帶茶酒。
前往奠祭。
并賞給旺紮勒銀五百兩。
令其料理伊母喪事。
○刑部議覆、太常寺少卿鄒一桂奏稱。
監獄重犯。
雖防範不可不嚴。
然律載獄具全圖。
自有定式。
近因日久弊生。
禁卒人等、創立非刑。
凡遇囚徒。
無分多寡。
概令排卧一頭。
于鐐金□靠中橫穿長木。
鎖逼兩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