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壓住手足。
獄囚緣此斃命者不少。
甚非欽恤之意。
請饬直省督撫、嚴行查禁。
如有仍用穿木束囚。
并各項非法者。
即照例治罪。
從之。
○己卯。
上駐跸哈木呼諾爾。
○庚辰。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安徽省鳳、颍、泗、等屬、乾隆六七兩年、被災農民。
借給耔種口糧。
朕曾降旨分年緩徵。
今雖屆催納之期。
苐念該處當積歉之餘。
今歲夏秋又複被水。
若令按期輸納。
小民未免拮據。
着将鳳、颍、泗、所屬、六七兩年分、民借未完米麥銀兩。
緩至丙寅、戊辰、兩年麥後分完。
俾民力得以纾徐。
輸将不緻竭蹷。
以示朕轸恤闾閻之意。
該部即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朕覽此次稽察月摺。
吏部戶部、各未完四件。
曾記上月彙奏摺内。
吏戶二部、未完事件甚多。
何以完結如此之速。
可寄信大學士張廷玉、讷親、令其将上次月摺。
逐一查對。
并将如何完結之處。
具摺奏聞。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那蘇圖奏稱。
直屬被旱之七十六州、縣、衛、廳、現據各屬分别詳報。
内惟故城、慶雲、贊皇、臨城、高邑、威縣、宣化、延慶、保安、懷安、西甯、萬全、龍門、懷來、等十四州縣、及延慶衛、災象已成。
臣酌辦赈恤事宜。
請将被災戶口。
先行急赈一月。
再查極次貧民。
分别加赈。
即動支各處倉糧。
及派撥領運米石。
如有不敷。
再在鄰近州縣撥給。
至宣化府屬、倉貯不足濟用。
其加赈請兼用銀谷米。
并令各屬酌借貧民麥種工本。
以資播種。
有應蠲應緩錢糧。
勘明分數題請。
其被災旗戶。
令地方官。
會同旗莊官查勘。
一例赈濟。
再續報被雹、被水、被霜、各州縣、已經成災者。
均照例查辦。
得旨。
依議速行。
○正黃旗漢軍副都統趙國政、乞休。
允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封邱縣民王三盧妻翟氏。
○是日駐跸十八裡台。
○辛巳。
上駐跸陁赉廟。
○壬午。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賜張家口副将以下各官、及兵丁等、銀币有差。
○戶部議準、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稱。
湖南郴、桂、二廠、每年所出鉛。
除該省鼓鑄外。
尚餘商鉛。
請照湖南布政使長柱原議、自乾隆十年為始。
每年在郴、桂、二廠、收買白鉛十萬斤、黑鉛二十萬斤、運京。
其黔省上下兩運。
每次減辦白鉛五萬斤。
黑鉛十萬斤。
俾威甯一路。
既得從容辦理。
而餘出馱腳、亦可雇給滇省運銅。
從之。
○免陝西長安、鹹甯、等縣、乾隆五七年、被水沖決民屯地畝、額徵銀一千一百十一兩有奇。
糧一千一百十九石有奇。
○命兵部侍郎歸宣光、知武舉。
内閣學士塗逢震、為武會試正考官。
詹事府詹事沉德潛、為副考官。
○是日駐跸轄堡。
○癸未。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是日駐跸宣化府。
翌日亦如之。
○甲申。
上閱宣化鎮兵。
賜總兵以下各官兵等、銀币有差。
○賜随從王公大臣食。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卷之二百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