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候部咨。
遲誤又及一年。
殊屬非是。
着嚴行申饬。
○大學士公讷親奏。
甯古塔将軍巴淩阿奏稱、副都統烏察喇、年已六十八歲。
人本昏庸。
辦事未能明晰。
近更精力衰邁。
或令原品休緻。
或調别任。
請旨遵行。
得旨。
吉林副都統烏察喇、着來京陛見。
其員缺着嵩阿禮、調補。
○赈兩淮泰州屬廟灣場、水災竈戶。
緩徵鹽課。
○丙申。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兩廣總督策楞疏報、廣、惠、潮、肇、高、廉、瓊、嘉、八府州屬、首墾田地一百三十一頃。
○免廣西郁林州、雍正十三年。
報墾不熟旱地額賦。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丁酉。
谕、本日禦史李清芳奏稱、今年秋審情實人犯。
較多于前。
或經上年緩決。
今複改入情實者。
或經二次三次四次緩決。
亦有改為情實者。
又有本應立決之犯。
敕令九卿議覆。
改為緩決。
今亦改為情實者。
此等案件。
皆有可生之路。
今改為情實。
乃至三十餘案。
恐非仰體好生之德等語。
李清芳所見甚屬迂謬。
蓋獲罪之犯。
法司定拟。
有應立決者。
有應監候者。
其監候囚犯。
秋審時九卿定拟。
有入于情實者。
有仍為監候者。
有入于可矜者。
此皆酌其情罪輕重。
以分等差。
至于律應立決之犯。
法司初次題奏時。
朕令九卿定議。
經九卿議改監候。
而朕俞允者。
乃察其情事。
與極惡之犯。
微有不同。
不忍即正典刑。
暫緩須臾耳。
非謂其罪确非情實。
而可以徐徐寬宥之也。
今李清芳之意。
以為既經奉旨改為監候。
則不應入于情實之内。
糊塗已極。
設如其說。
将何以整倫常而弼風教乎。
至于緩決衆犯。
曆來頗有改拟情實者。
正以明其罪之難逭。
雖一時暫緩。
終不免于情實。
使小民知所畏懼。
不敢輕蹈法網。
若謂一經緩決。
即系應生之人。
不應複入情實。
竟是永免其死矣。
尚安得謂之緩乎。
法律不且虛設耶。
蓋緩決者、一時之恩。
情實者、不易之法。
若其罪本應情實。
祗因上年緩決。
而遂屈法以用恩。
則縱暴養奸。
無所底止矣。
夫制刑非古聖人所得已。
苟求其生而不得。
即聖人亦無如之何。
故易于中孚。
則曰、議獄緩死。
于旅、則曰、明慎用刑而不留獄。
言當緩者緩。
不當緩者不留也。
朕每年敬慎秋典。
各省案件雖多。
必詳覽再四。
務求其一線可原。
期有合于古人服念旬時之意。
所頒谕旨。
明且悉矣。
此意願與諸臣共之。
乃今歲秋審。
外廷不無浮議。
朕深知之。
蓋盛安、意在執法。
凡有關于倫常者。
必不容宥。
而孫嘉淦、又欲博寬大之名。
一味姑容。
遂至議論繁多。
各持一見。
彼蔑倫傷教者。
固法所當誅。
然亦當念兇頑之民。
何以至此。
此皆平時教化之未洽。
以緻民俗之澆漓。
我君臣方當自愧。
豈待此時秋曹諸臣、誅一二人。
遂謂可以轉移惡俗。
盡明刑弼教之職乎。
若再一味姑容。
則兇頑漏網。
愈以長惡。
何以慰死者之心。
而垂将來之戒。
若雲多寬一人。
即可以造福。
此尤婦人女子之見也。
大約九卿秋審。
其于彼此之間。
亦無私心。
但各泥意見。
即不免流于一偏。
不知用法貴乎平允。
若先存意見。
則争執以求勝。
詞愈堅而情愈遠。
情愈遠而理愈失。
求其平允。
豈可得乎。
書曰、惟齊非齊。
有倫有要。
求其平允也。
朕心惟一虛公。
毫無成見。
今年秋審兩議各案。
朕從九卿議者三。
從孫嘉淦議者一。
亦皆據理裁斷。
期協于中。
若謂朕之從九卿者多。
而從孫嘉淦者少。
意在于嚴。
則又大誤矣。
爰因李清芳陳奏。
明頒訓谕。
令九卿及内外臣工共知之。
李清芳摺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前降旨蠲免各直省地丁錢糧。
經戶部議将各省酌留分貯銀兩。
以及雜項平餘等銀。
造冊詳報。
以備酌抵歲需。
朕思各省存餘銀兩。
款項不一。
雖經造報。
而報部之後。
該處動用。
部内無由得知。
并有未經報部者。
可寄信與各省督撫、令其将曆年凡有存餘銀兩。
詳悉查明。
并将可否動用酌撥之處。
分别具摺奏聞。
毋得稍有遺漏。
此因普施大恩。
不得不從權辦理。
并非為裕帑起見。
着各督撫、善體朕意。
速為料理。
○又谕、大學士讷親、尚書高斌、會議河工二摺。
已交總督尹繼善、總河白鐘山、會同辦理。
可寄信與尹繼善、令其即起身前赴各該處。
會同白鐘山、察勘情形。
詳酌辦理。
其各被水地方。
有現在應行赈恤者。
亦着尹繼善、留心查察。
務期籌畫妥協。
毋緻災民失所。
○吏部議覆、兩廣總督策楞疏稱。
署瓊州府知府于霈、試用一年期滿。
題請實授等語。
查于霈、系由知州、升署知府。
試用未滿三年。
與實授之例不符。
應毋庸議。
得旨。
各省要缺。
有一時不得合例之人。
該督撫題請越銜補授、及升署者。
雖與定例未符。
尚因地方緊要。
或一時不得合例之人起見。
至署理之人。
辦理事務。
與現任無異。
自應照例俟年限滿日。
題請實授。
今瓊州府之于霈、試用年限未滿。
該督遽請實授。
系有心博屬員之感激。
以緻違例辦理。
近來似此者頗多。
策楞、着饬行。
嗣後有似此者。
即着該部随本一并察議。
具奏。
○戊戌。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賜宣化府城鎮朔樓、禦書扁曰神京屏翰。
昌平州西門城樓、禦書扁曰重岩環拱。
○戶部議準、署廣西巡撫托庸疏稱。
桂、平、二府屬、額徵米、除撥支本處駐防兵糧。
及各州縣祀典、役食、等項米外。
存剩之米。
請自丙寅年為始。
折色解司。
以供太、思、二府、及郁林州、等處兵糧之用。
尚有不敷。
在浔州府所屬、額徵本色米内折解湊支。
從之。
○實授尹繼善、為兩江總督。
慧中、為陝西布政使。
安圖、為湖北布政使。
陳德榮、為貴州布政使。
王芥園、為山東按察使。
張坦熊、為雲南按察使。
○以吳士英、為湖北襄陽鎮總兵官。
○是月、刑部侍郎錢陳群奏。
明愍帝在位十七年。
未營陵寝。
殁後就葬妃園。
我世祖章皇帝憫其荒涼庳隘。
敕令修葺。
并勒豐碑。
越今八十餘年。
傾圯特甚。
臣昨奉差告祭。
見其飨殿配屋。
瓦毀垣頹。
請令督臣、轉饬有司、重加修葺。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
熱河一帶歉收。
而八溝糧價平減。
應遵旨動項采買。
運送熱河。
查該處駐防兵米。
歲需二萬四千石。
除莊頭等額交米外。
尚不敷米七千五百石。
應赴八溝照數采辦。
此外又有豫備兵米二萬四千石。
亦請乘時酌買。
交貯熱河、喀喇河屯、化育溝、三處官食。
以供來年借粜之需。
奏入。
報聞。
○直隸正定鎮總兵範毓<?香奇>奏。
臣家居山右。
今聖駕巡幸五台。
臣侄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