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進羊千隻。
馬十匹。
以供賞赉之需。
交臣代奏乞收。
得旨。
用不完之物。
即随營衆人。
亦已遍賞矣。
此奏進不受。
○署兩江總督協辦河務尹繼善等議奏。
安省各屬城垣。
應修葺者。
計三十九座。
臣等酌情形之緩急。
估銀數之多寡。
挨次興工。
先盡地當沖途、沿江沿河者修理。
次及可緩工程。
估計少者先修。
多者後修。
修竣、仍責成該管府州、每年親加履勘。
并饬各州縣實力保護。
得旨。
知道了。
修理之法照議。
查察則仍汝等專責。
不可謂一奏了事也。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
本年淮、徐、海、各屬被災。
需用赈項甚多。
查安東、銅山、沛縣、海州、沭陽、贛榆、等州縣、倉貯向未足額。
恐不敷用。
現于揚州屬、并鄰近州縣倉糧内。
酌撥谷十萬石。
運貯各屬。
約計可敷赈粜。
至所需折色銀兩。
于司庫撥往淮安府銀二萬兩。
徐州府五萬兩。
海州三萬兩。
分貯備用。
得旨。
所奏俱悉。
所撥之項。
不尚少乎。
恐不敷兼赈之用。
宜留心調處。
無使災民失所也。
○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
銅沛廳屬之冰雹山。
對岸舊有沙灘。
逼溜南趨。
以緻冰雹山大堤外。
河崖坍塌日甚。
本年秋汛漲發。
逼近堤根。
甚為險要。
臣現饬道廳等、多募人夫。
籌辦幫堤下埽各工。
查該處近因汛水漫灘。
刷有河漕。
然外唇有灘阻礙。
不能掣溜刷淤。
而新淤嫩灘之上。
人夫又不能站立。
挑挖甚難。
忽于八月二十日。
西北風大作。
溜随風湧。
掣進新刷河漕。
外唇嫩灘全塌。
兩崖塌寬一百五六十丈。
黃河大溜。
直走新河。
冰雹山大堤之外。
急溜頓消。
一切工程。
俱可停止。
不惟節省帑項甚多。
而冰雹山一帶險工。
化為平穩。
得旨。
以手加額。
欣慰覽之。
此皆河神默佑。
汝應虔誠緻祭。
以申報謝之忱。
○又奏、本年黃、運、江、湖、伏秋二汛。
連次盛漲。
各處工程險要。
臣四路奔馳。
竭力搶救。
各工幸得保護穩固。
其陳家浦漫工處所。
現已挂淤獻灘。
臣督率人夫。
圈堤堵築。
上緊儧辦。
得旨。
覽奏稍慰。
又批、汝之勞苦。
朕已知之。
但恐未能提綱挈領耳。
○又奏、豐砀廳屬之石林壩工。
自乾隆七年、堵築完固。
雖今歲疊經異漲。
而該工甚為平穩。
惟查石林迤上之雙廟地方。
毗連石林。
近因河溜直射。
崖岸坍卸。
于石林壩工有礙。
請在雙廟加築外越堤一道。
直接石林壩工。
并相機下埽建壩。
挑溜開行。
奏入。
報聞。
○又奏、今歲汛水盛漲。
迥異常年。
而各處工程。
搶護鑲修。
幸賴辦料齊全。
得以應用無誤。
茲當新料登場之時。
應豫為添辦。
臣與淮揚、淮徐、兩河道、悉心商酌。
按各廳工程之險易。
用料之多寡。
乘時購運貯工。
以備次年之用。
得旨。
所奏俱悉。
昔禹之治水。
未聞備料建堤也。
然古今時勢不同。
隻得行其下策耳。
此而不勉。
責有攸歸矣。
○蘇州布政使安甯奏。
淮、徐、海、被災各州縣、酌定赈恤事宜。
除各屬先行撫恤一月外。
請将被災最重之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銅山、邳州、睢甯、海州、極貧給赈四月。
次貧三月。
次重之山陽、鹽城、宿遷、蕭縣、沭陽、贛榆、極貧給赈三月。
次貧兩月。
稍輕之砀山、沛縣、極貧給赈兩月。
次貧一月。
其溧陽、江浦、無庸撫恤。
止将極貧給赈兩月。
次貧一月。
地漕錢糧、分别蠲緩。
此外尚有溧水、高淳、豐縣、寶應、被水村莊。
雖勘不成災。
亦分别借給緩徵。
得旨。
雖經定有章程。
仍應留心查察屬員。
令其妥辦。
○江西巡撫塞楞額奏。
江省常平倉谷。
定額一百六十萬六千石。
從前缺額甚多。
臣陸續買補勸捐。
止少七萬三千餘石。
雖現在遵照部文。
停止采買。
而本年秋收豐稔。
捐輸本色者。
諒不乏人。
約計歲内、即可彌補足額。
得旨。
谷少之數。
亦不為多。
應趁豐收買足也。
速為之。
○浙江巡撫常安奏。
浙屬定海、象山、太平、黃岩、四縣、沿海地畝。
間被潮漫、江山、嵊縣、二縣高阜之處。
亦多缺雨。
雖勘報歉收分數。
未至成災。
例不蠲赈。
然民食或未免拮據。
請酌借耔種。
并緩徵錢糧。
得旨。
如所請行。
○閩浙總督馬爾泰遵旨議覆、福建布政使高山奏稱、台屬義民張毓良等、七百九十餘名。
請照例查明考驗。
分發标營。
酌量錄用。
其年力就衰。
情願歸田者。
給地自行耕種等語。
查雍正十年、逆匪吳福生案内、倡首之義民侯心富等、三百七十餘名。
已經議叙給劄。
至續請之義民張毓良等、若一概給劄準叙。
既無差等。
恐滋冒濫。
伊等同一随征立功。
未可概行棄置。
應令地方官、将立功冊報之義民等。
查明确數。
即會同營員、驗送考察。
一等、考拔外委把總。
次等、分發内地各标營、食糧效力。
另候考拔。
至台郡現在地畝。
非系有主餘埔。
即屬熟番未墾。
未便奪歸義民。
緻滋事端。
得旨。
如所議行。
○又奏、閩省華林寺、設立普濟、育嬰、兩堂。
一切口糧衣布費用。
每年實需銀三千二百餘兩。
内有原撥鹽務雜羨銀一千二百餘兩。
前經奏報歸公。
不便再支。
所有田租、生息、存公、等項銀、止一千八百餘兩。
不敷應用。
請自乾隆十年為始。
每年在于鹽道庫内餘剩充公一項。
撥給銀一千二百兩。
得旨。
如所請行。
○又奏、澎湖一協。
為台廈扼要沖途。
向設戰艦三十六隻。
以供巡哨護送之用。
現在被風擊壞二十四隻。
應動項補造。
該協目下乏船配駕。
臣一面辦理。
一面具奏。
得旨。
所奏俱悉。
應上緊辦理者。
○福建巡撫周學健奏。
閩省七月得雨後。
接續沾溉。
所有從前被旱較甚之各縣。
晚稻收成。
雖不免減損。
尚不至成災。
得旨。
所奏俱悉。
又批、雖不成災。
然明歲青黃不接之時。
不可不預為加之意也。
○湖北巡撫晏斯盛奏。
市鄉竊匪、積久漸為盜根查律載行竊二次者。
罪止杖刺。
多不知戒。
請于杖刺外、令帶枷懸鈴充警。
三年無犯釋除鈴枷。
仍照常點卯。
再三年無過。
即開除卯冊。
賞給資本營生。
再犯照律分别絞流。
至市村攫白之徒。
又為竊賊之漸。
而闖棍一種。
霸占地方。
亦與攫竊相為表裡。
應一并造冊立案。
交巡典、鄉耆、保正、約束稽查。
如有違犯即照本罪加倍處治。
得旨。
有治人。
無治法。
汝且試行看。
○又奏、楚省收獲。
惟恃早中二稻。
早稻通省八分以上。
中稻八九分以上。
晚稻稍薄。
得旨。
覽奏不無少歉情形乎。
米糧價值若何。
并奏以聞。
○河南巡撫碩色奏。
豫省向稱盜薮。
頗為民害。
臣到任後。
查拏各案盜賊甚多。
惟巨盜性魁、尚未緝獲。
因饬各屬挑選幹捕。
分路偵訪。
現經拏獲究治。
得旨。
汝在豫省所辦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