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年。
乙醜。
十一月。
戊辰朔。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阿炳安、辦理甯夏城工一案。
恣意扣減侵蝕。
經督撫等、先後查出贓私五六萬兩。
現在着落追賠。
今又據巡撫黃廷桂奏稱。
該員當日。
克減土方磚灰等項銀、一萬三千餘兩。
又舊基土牛。
并未遵估刨運。
冒銷銀一萬二千餘兩。
以及經修之城牆倉廒。
均有閃裂損壞。
應令勒限重修等語。
阿炳安、當甯夏被震之後。
乘此災傷。
肆其侵噬。
貪狡百出。
情殊可惡。
可寄信西安将軍博第。
巡撫陳宏謀。
委員将伊家産嚴查。
不得稍容隐匿。
以備将來賠修公項之用。
○兵部侍郎班第奏、八旗所拴馬匹。
兼管都統等。
平時不行嚴察。
多緻疲瘦。
甚且交馬時、有以銀代之弊。
請嗣後、除八旗各佐領、所拴駝一隻。
仍令佐領等拴養外。
其各佐領馬二十六匹。
令佐領各拴一匹。
餘令各佐領下之骁騎校、護軍校、前鋒護軍等拴養。
并照米廠例。
于八旗都統、副都統内。
每旗欽派一員專管。
如有多拴馬匹。
或私指佐領下人名拴養。
該管都統、即行參處。
知情不參。
或不知、被人參奏。
将該都統一并議處。
從之。
○給事中增壽保奏、盛京大政殿。
四圍向蓋綠瓦。
現值修理宮殿。
請盡換黃瓦。
其綠瓦、移于王等坐落之大亭換蓋。
又、盛京大小官員行禮。
向未分别次序。
請照太和殿。
于大政殿前。
設立品級山。
其大清門前、兩傍下馬牌以内。
自後牆至前牆。
添設鹿角。
不準騎坐車馬行走。
報聞。
○又奏、盛京戶部侍郎雙喜。
年老昏愦。
辦事錯誤瞻徇。
請革職令其回京。
報聞。
○己巳。
禮部先期疏請。
皇太後聖壽節。
應行慶賀禮。
得旨。
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
今年停止筵宴。
○大學士等會議、協辦大學士劉于義等奏、直隸水利章程。
一、各州縣新工。
宜令官入交代。
民均力役。
應如所請。
令直隸總河、總督、将各屬河道堤岸等工。
畫明界址。
分派印汛各官管理。
并令各村莊、設立渠長。
遇汛過、及冰融水涸時。
督率居民。
自行疏浚修補。
水沖木朽坍塌。
準勘明估報。
動項修理。
一、唐河兩岸。
宜設涵洞。
應如所請。
于唐、完、滿、三縣境内。
每五裡、設涵洞一座。
一、新建河閘。
宜移駐汛員。
應如所請。
束鹿縣管河主簿。
移駐唐縣。
專司廣利首閘、并境内河道。
甯晉縣百尺巡檢。
移駐滿城縣之方順橋。
管理方順橋一帶村莊。
并滿城縣境内河道橋閘涵洞等項。
定為兼河之缺。
缺出。
于河員内揀署。
清苑、安州、新安、三州縣新工。
仍歸原管之河員管理。
新城縣河道。
将定興縣縣丞。
改駐新城管理。
一、閘座宜設立額夫。
應如所請。
廣利、通會、金線、小聖廟、下閘、東安屯、善馬廟、寨頭廟、等八閘。
每閘設閘夫八名。
每名歲給工食銀六兩。
同口村、段村、新閘、等三閘。
責令坐落村莊之練、地、及所設渠長管理。
一、保定新河。
宜專定管轄之河廳。
應如所請。
将保定府鹽捕通判。
改為水利通判。
管唐縣、完縣、滿城、清苑、安州、五屬河道。
凡河閘一切事宜。
并汛員考成。
均由該員核轉。
并換給保定府水利鹽捕通判關防。
一、新設垡船衩夫。
宜分隸東西兩澱。
應如所請。
将新添垡船二百隻。
衩夫六百名。
各分半、撥津軍、河捕、二、廳管轄。
并增設千總二員。
分隸該二廳。
駐劄東西兩澱。
管理船夫。
一、子牙堤河。
宜分隸廳汛。
并添設管堡河兵。
應如所請。
自莊兒頭、至當城。
歸子牙廳管轄。
自當城、至西沽紅橋。
歸津軍廳管轄。
其二廳原隸之垡船衩夫。
每廳各分立上下二汛。
撥派員弁駐劄。
修浚防護。
并于堤岸、添建堡房二十座。
每座設河兵二名。
于南運河河兵内抽撥。
一、各河堤岸。
宜廣籌栽柳。
應如所請。
民地相連之堤岸。
地方官勸令各按地界種植。
州縣佐雜。
及河工效力人員。
願捐種者。
成活後、驗明。
照河工栽柳例。
分别議叙。
從之。
○戶部議準、署廣西巡撫托庸疏稱、恭城縣屬之豬頭嶺鉛礦。
經商試采。
煉砂出鉛。
鉛内分出銀、及蜜陀僧。
請準開采。
即照該縣大有朋山例。
鉛及蜜陀僧。
每百斤抽正課二十斤。
撒散三斤。
銀一兩。
抽正課一錢五分。
撒散三分。
從之。
○河南巡撫碩色覆奏、采運黑豆情形。
豫屬祥符、中牟、陽武、封邱、汲縣、新鄉、輝縣、獲嘉、原武、等九縣。
豆價既平。
兼近水次。
合計買運價費。
到京在一兩以内。
現分派各該縣、令共買豆四萬石。
但辦齊時。
正值河凍難運。
查本年豫省漕糧項下。
有黑豆九萬九千三百餘石。
來春抵通。
足資動撥。
此項采買豆石。
統限十一月内采辦。
運赴水次收貯。
來歲春融。
委員押運。
令于三月抵通。
兌交倉場侍郎。
代收轉運。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河南按察使王丕烈、以母憂解任。
以戶科給事中王興吾、為河南按察使。
○調河南糧驿道胡紹芬、廣東糧驿道朱閑聖、湖南鹽驿道鐘昭、來京引見。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商邱縣民周二小妻、餘氏。
○庚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赈貸直隸香河、三河、昌平、密雲、延慶衛、新安、容城、易州、吳橋、交河、景州、獻縣、故城、天津、慶雲、靜海、鹽山、滄州、正定、元氏、藁城、無極、贊皇、钜鹿、廣宗、内邱、唐山、平鄉、柏鄉、高邑、臨城、威縣、清河、宣化、萬全、懷安、西甯、蔚州、蔚縣、延慶州、赤城、龍門、懷來、保安、熱河、張家口、獨石口、喀喇河屯等、四十八州縣衛廳、旱災軍民。
○赈貸陝西興平、長安、寶雞、扶風、郿縣、武功、等六縣水災貧民。
并緩徵本年錢糧。
及新舊借欠常社倉糧。
其未成災之三原、渭南、盩厔、富平、岐山、長武、華州、華陰、朝邑、鹹陽、等十州縣、酌借口糧。
一并緩徵。
○辛未。
谕、朕即位以來。
廑念八旗兵丁生計。
增添錢糧賞借庫銀。
酌給官地官房。
複屢加恩赉。
曲為籌辦。
而伊等生計。
仍未能寬裕。
實因生齒日繁。
一時難以比戶充贍。
朕當緩為籌畫。
至于各旗都統等。
雖已賞給坐糧養廉。
而生計亦未寬裕。
應如何按照伊等職任繁簡。
分别增給養廉。
動用何項錢糧。
又辦事章京内。
有未經給與坐糧養廉者。
應如何加恩、給與得項之處。
着軍機處詳悉議奏。
尋奏。
領侍衛内大臣。
每年各賞給銀九百兩。
滿洲都統。
各七百兩。
蒙古漢軍都統。
前鋒統領。
護軍統領。
各六百兩。
滿洲副都統。
步軍統領。
各五百兩。
蒙古漢軍副都統、内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