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谕曰。
原任山海關稅務監督四達子。
違例、額外徵收之處。
據新任監督奏稱。
向俱如此徵收。
但伊有浮用銀七千餘兩等語。
是伊徵收課稅。
系遵奉舊例。
并非自伊創始。
且将前任監督等。
所有浮收數目。
俱據實報出亦未肥己。
情尚可原。
四達子、着從寬免其治罪賠銀。
将伊交總管内務府大臣、具奏請旨。
○戶部議準、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請、将南江等寨、絕産田畝。
按各該處價值。
令順苗認買。
各給印照為世業。
從之。
○己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準、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稱、黎平府屬之赤溪司。
舊管上下衙等寨。
鎮遠府屬之卭水司瓦寨。
清江所屬之那磨等寨。
請就近改隸清江通判。
其寨民應納糧米。
及詞訟等件。
俱歸該通判徵收管理。
從之。
○戶部議準、四川巡撫紀山疏稱、乾隆六年。
駐防西藏、徹回官兵六格等。
從前借支制備行裝銀、一千三百兩。
請照乾隆三年。
賈成林等之例免追。
從之。
○補行甯古塔乾隆七年軍政。
卓異官三員。
不及官二員。
年老官一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庚戌。
谕軍機大臣等、各省回空漕船。
抵次遲延。
專催督催各官。
例有處分。
今據湖南巡撫楊錫绂奏稱。
該省本年回空漕船。
約須十二月初中二旬。
方得到楚。
尚應修艌。
即上緊受兌。
恐難趕赴冬開之限等語。
今歲湖南漕船回空。
何以遲滞若此。
其在何處逗遛。
以緻違限。
可寄信漕運總督顧琮。
令其查明、照例參奏。
○又谕、今年上下兩江。
有被災之州縣。
朕已谕令該督撫、加意撫恤。
其室廬坍塌。
無所栖止者。
俱賞給修房之費。
于常例外。
加增銀兩。
俾得及時繕完屋宇。
以安其身。
今聞淮安所屬之阜甯縣。
連被水患。
因系渾水所過之地。
淤高數尺。
柴草淹沒于泥沙之中。
采買艱難。
倍于他邑。
官賞之銀。
恐不敷用。
着于草房一間。
賞銀六錢五分之外。
再加增三錢。
以資窮民繕葺。
該部即遵谕行。
○和碩莊親王允祿等奏、遵旨詳審周禮六樂、清濁同均之理。
謹按禮記月令。
鄭康成注雲。
日月之行。
一歲十二會。
聖王因其會而分之。
以為大數。
觀鬥所建。
命其四時。
又、周禮六樂注。
亦以鬥建日躔為說。
則六合之義。
由來舊矣。
至賈公彥疏雲。
奏據出聲而言。
歌據合曲而言。
唐宋以來。
無有能辦其訛者。
夫和聲依永。
自古為然。
若歌奏合為一均。
則聲不依永。
律不和聲。
必不可以為樂。
伏讀乾隆七年正月二十八日谕旨。
歌奏各為一事。
曠若發蒙。
伏查儀禮燕禮、鄉飲酒禮、并雲工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
卒歌、笙入。
奏南陔、白華、華黍。
則歌奏各為一事。
經有明文。
方其歌時。
未嘗奏也。
及其奏時。
未嘗歌也。
歌自歌。
奏自奏。
聲調未嘗相妨。
義理自然相合。
正如鬥建左旋。
日躔右轉。
時行物生。
有相成而無相礙也。
古人用樂。
制不可考。
臣等不敢妄議。
而據經論樂。
則誠如聖谕。
義蘊深融。
無所為礙難施行者矣。
請敕發三禮館。
昭揭經義。
永迪來茲。
得旨。
朕從前上谕。
原為律書而發。
今莊親王等。
奏請敕發三禮館。
着交與大學士張廷玉、尚書高斌、看閱。
所發上谕。
是否允當。
并應否頒發三禮館之處。
一并具奏。
尋奏。
伏查周禮樂制。
注疏家聚訟繁多。
不可勝考。
惟儀禮所載燕射諸禮。
工歌合樂之節甚詳。
蓋歌者、人之聲。
奏者、樂之節也。
故陳氏樂書曰。
工歌、則琴瑟以詠而已。
笙不與焉。
笙入、則象笙而已。
歌不與焉。
歌之與奏。
其為兩事無疑。
又夾漈鄭氏曰。
古者歌鹿鳴。
必歌四牡、皇皇者華。
故曰工歌鹿鳴之三。
用南陔、白華、華黍、三笙贊之。
然後節奏有屬。
歌自為歌。
奏自為奏。
顯然明白。
自唐賈公彥、混歌奏為一事。
以緻說經者。
隔閡難通。
我皇上履中蹈和。
聲律身度。
闡康成之說。
則前人之未詳者。
于今益詳。
指賈疏之訛。
則後儒之沿誤者。
爽然無誤。
臣等祗誦之下。
渙然冰釋。
怡然理順。
敬謹尋繹。
義蘊昭融。
實足以補經義之所未備。
允宜如莊親王等所請。
敕發三禮館。
纂入成書。
垂教萬世。
查三禮義疏。
原纂體例。
敬采禦制日知荟說。
樂善堂文集内、論及三禮者。
彙為聖制一門。
冠于卷首。
今應将欽奉谕旨纂入。
其本篇各有案語。
應将莊親王、及臣等奏帖中語意。
融洽采取。
以廣發明。
俾研經習禮之家。
共知聖訓昭垂。
實為千古定論。
則教澤之所被。
更無窮矣。
從之。
○戶部議覆、陝西巡撫陳宏謀疏稱、陝省連年米價昂貴。
所有增貯豫備兵米。
若執定乾隆四年定議。
每石給價銀七錢一分四厘。
不敷采買。
請鹹、長、二縣。
米每石、定價銀一兩。
近省州縣。
米每石、連運費給銀一兩一錢。
如價再昂。
即行停止。
價平、陸續買足。
應如所請。
鹹、長、二縣。
米一石、給價一兩。
近省州縣。
米價、如鹹、長、二縣支給。
運費、令該撫按程遠近。
分别核銷。
從之。
○刑部侍郎雅爾圖奏、據本部侍郎彭啟豐奏稱、山東聊城縣民王瑞、徐二胡、被毆身死。
三年未獲正兇。
請特遣賢能禦史部員。
前往審理。
奉旨允行。
但以數年不結之疑案。
欲其昭雪于一時。
且從京乍到之員。
即欲得闾閻隐秘之私。
勢亦不易。
倘仍不敢定斷。
亦請另緝正兇。
迹近附和巡撫。
若因特遣之員。
必欲指定正兇。
拟抵結案。
則必用刑煅煉。
恐成冤獄。
不若仍交該撫、揀選賢員詳審。
務得正兇。
再、彭啟豐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