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年。
乙醜。
十二月。
癸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董芳摺内。
稱昭通地方。
地土肥饒。
貨财備聚。
夷猓必應先事預籌。
奴才會同文武。
外則加意撫綏。
内則嚴禁防範。
分班巡邏。
以杜不測等語。
董芳此摺。
着抄寄張允随閱看。
但昭通地方。
現在甯谧董芳所奏。
或先事綢缪。
預行防範之意。
或果夷猓有何不安靜之處。
或董芳故為張大其詞。
着張允随留心辦理。
○又谕曰。
雲南楚姚鎮總兵官紀龍、年力就衰。
着以原品緻仕。
○禮部等部議覆、順天府府丞鄭其儲奏稱、大、宛兩縣。
額進生員。
冒籍居多。
冒籍得以入考。
由冒同鄉在順天之進士舉人貢監生員為父兄。
而冒有籍貫之人。
藉此獲利。
欲杜冒籍。
宜徹底澂清。
應如所請。
凡冒籍順天中式之進士舉人等。
入籍未滿二十年。
及滿年而有原籍可歸者。
統以一年為限。
由科甲出身之現任京員。
及候選進士舉貢并監生。
赴大、宛、兩縣呈改。
廪增附生。
赴該教官呈改。
改歸原籍後。
廪生仍照本生年分次序。
食饩挨貢。
逾限不改。
生監褫革。
候選進士舉貢斥革。
現任京員革職。
該管官查出免議。
科道糾參。
或旁人首告。
該管官罰俸一年。
至冒籍既清。
恐應試者少。
該學政考試時。
憑文取錄。
甯缺無濫。
又、工部右侍郎勵宗萬奏、順天大、宛、兩縣學。
一府學。
共取進七十五名。
本地力學者少。
外籍視為捷徑。
頂冒愈多。
請将大、宛、兩縣額進五十名。
令該學政憑文取錄。
其順天府學、額進二十五名。
照各省府學。
勻予合府州縣撥取。
查大宛學校。
為四方冠冕。
進額自應從優。
即一時應試人少。
宜照甯缺無濫例考取。
未便将現定府學額數。
歸合府州縣勻撥。
又奏、本籍廪生。
宜先期選擇。
應如所請。
令大、宛、知縣教官。
擇行優廪生。
申送府承查核。
臨期認保。
又奏、審音宜特派大臣一二員。
或滿洲禦史一二員。
協同詳審。
樂舞生、一例審音。
查審音、向專責大、宛、知縣及府丞。
今以兩縣童試。
特派大臣。
似非政體。
應于府試時。
該府丞移咨都察院。
奏派滿漢禦史各一員。
會同審音。
樂舞生、令知縣教官。
一體審音。
聲音不合。
究出冒籍情弊。
将本生廪保照變亂版籍律治罪。
受财、計贓從重論。
申送之知縣。
照徇庇例議處。
教官婪贓者。
計贓定罪又奏、直隸各州縣。
皆有冒籍。
請饬下總督、學政、加意整饬。
應如所請。
令轉饬各屬州縣。
嗣後州縣官。
有招集鄉人。
或受人囑托。
硬派廪保等弊。
提調等官瞻徇者。
該督、該學政、查參。
又奏、從前冒籍。
曆仕外任者。
請無論官大小。
俱令呈明上司。
改歸原籍。
應如所請。
各省大小官員。
由冒大宛籍、入學中式出身。
非入籍二十年。
無原籍可歸者。
俱令呈改。
逾限不首者議處。
得旨、大宛兩縣。
考取生員。
額多人少。
實有冒濫情弊。
或照勵宗萬所奏。
變通辦理。
或裁減額數。
以收真才。
着大學士等妥議具奏。
餘依議。
尋奏。
順天府府學。
撥取二十五名。
嗣後照外府例。
一體通融酌撥。
至大宛縣學。
各取二十五名。
府學既議通撥。
則人數尚不過多。
未便遽行議裁。
應令該學政科試時。
憑文拔取。
核其實數。
果應酌裁。
另行奏請。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據湖廣總督鄂彌達等、冊開湖南、湖北、等省。
出師城綏。
擒剿逆苗之在事有功文武官弁兵丁。
并徇難陣亡、受傷病故、漢土官弁兵丁題請議叙議恤。
應如所請。
在事有功員弁兵丁等。
分别議叙。
陣亡之千總張文英。
把總張章、王宗江、鄧廷瑞、李三省、歐國璋、林玉、外委鄧岐山、汪自成等。
照例給予恤銀。
并蔭子弟一人、以把總用。
遇苗被害之巡檢王淦、加贈縣主簿。
照例給予祭葬。
一二等軍功病故文武官弁。
蔭一子七品監生。
以把總補用。
三等軍功病故者。
蔭一子八品監生。
以外委把總、分别補用。
其傷亡官弁。
及陣亡傷亡兵丁鄉勇等。
分别賞恤。
從之。
○刑部議準、甘肅按察使顧濟美奏稱、向來甘省官員。
犯徒罪者。
俱照各省流寓人、犯徒例。
即在所犯地方充徒。
而各省官員犯徒。
則有遞回原籍。
定地發配者。
辦理既不畫一。
且遞回原籍充徒。
祇該地方官、與行文之上司。
知其犯事罪由。
其餘各官。
俱不能知。
惟于犯事地方充徒。
上下同僚。
觸目警心。
俱知懼憚。
請嗣後各省俱畫一辦理。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西甯縣舊有倉廒一百四十五間。
内鎮海、威遠、北川、等處共一百二十五間。
年久損壞。
應請修理。
從之。
○川陝總督公慶複奏、松潘鎮總兵邵铨。
曾經該鎮中營遊擊張允敬、揭報營私取利各款。
奉旨解任質審。
當即饬龍安府知府。
轉移松潘同知。
就近提齊各官證研訊。
已據證佐供吐确鑿。
而邵铨恃系有職大員。
矢口狡展。
應請旨革職。
交川撫确審定拟。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一等男張松齡故。
以其子張英、襲爵。
三等男秀林故。
以其弟玉林、襲爵。
○一等鎮國将軍永煥故。
以其子儀啟、降一等。
襲封一等輔國将軍。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虞城縣民李克明妻、陳氏。
○甲寅。
谕曰。
駐藏副都統傅清奏。
紮薩克頭等台吉、齊旺多爾濟病故。
據郡王頗羅鼐、請将齊旺多爾濟職銜。
賞給伊侄旺對。
伊系合家受恩之人。
令其管轄兵丁。
辦理諸務。
實為有益。
朕前加恩、将烏鎮和碩齊。
作為紮薩克頭等台吉。
給伊弟承襲以來。
所交諸務。
奮勉出力。
今齊旺多爾濟病故。
請将伊兄讷顔和碩齊之子旺對承襲。
着照所請、施恩令旺對、承襲紮薩克頭等台吉。
○戶部議覆、署河東鹽政衆神保奏稱、山西夏縣。
陝西蒲城。
引鹽難銷。
請将夏縣減引一千三百十道。
蒲城減引一千九百二十九道。
俱改歸河南唐縣。
作餘引行銷。
查餘引一項。
每年盡銷。
存剩仍行繳部。
并無額定考成。
若将夏、蒲、二縣減引。
改作餘引行銷。
恐虧正課。
應令該鹽政、會同河南、山西、陝西、各督撫酌議。
或即撥歸唐縣。
作為額引。
或通查額引不敷之州縣。
量為酌撥。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肅州原建倉廒五十三間。
因潮、倒塌十五間。
乾隆五年。
移建高燥處所。
七年。
又生潮。
現剩糧石。
借貯寺廟民房。
請将損壞倉廒。
移建本城大倉東北高燥處所。
應如所請。
并令該撫轉饬該州詳勘。
實系高燥處所。
妥協建造。
從之。
○工部議覆、協辦大學士劉于義等奏、會勘直屬水利河道。
酌定應修應浚各事宜。
一、還鄉河堤。
卑薄淺缺處。
請加修築。
許家橋等處。
加展月堤。
河身狹隘。
河形屈曲處。
加開寬闊。
裁灣取直。
果園、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