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悉其地。
不必再去之處。
具摺奏聞。
○軍機大臣等奏、遵旨查辦奉天流寓民人一案。
前奉恩旨。
令情願入籍之民。
取保入籍。
不願者、定限十年。
陸續回籍。
迄今五年有餘。
該府尹霍備、莅任數載。
其各州縣流寓民人。
并未取保入籍。
亦未令其回籍。
漫無稽查。
而定議後、出關人數。
續添四萬七千餘口。
聚集益衆。
是奉旨立限之案。
該府尹既不實心辦理。
又不将不辦緣由奏聞。
實屬怠玩。
請将霍備解任來京。
交部議處。
至将軍達勒當阿、同任地方。
咎亦難辭。
但到任未久。
且旗人所居之地。
尚無流寓民人。
應令該将軍回任後、作速委員。
會同地方官實力查辦。
毋得仍事因循。
從之。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清理奉天民人一案。
府尹霍備、懸擱不辦。
朕已照議交部議處。
奉天風俗。
向來淳厚。
後因民人聚集日衆。
漸染澆漓。
臣工奏請定議。
勒限半年。
俱令回籍。
朕以關内關外。
皆系赤子。
伊等寄寓日久。
一旦驟令搬移。
未免失業。
是以定限十年。
令其陸續查辦。
其山海關給票查驗之處。
朕照臣工所議允行。
今府尹霍備、不行辦理。
解任來京。
交與将軍達勒當阿、會同新府尹查辦。
誠恐因朕處分霍備。
不能體會朕意。
将現在奉天之民。
俱勒令入籍。
抑或盡令回籍。
以緻百姓不安。
于地方不無滋擾。
不知朕之所以處分霍備者。
其不編查奉天寄寓民人之過尚輕。
為其出關人數。
添至數萬。
漫無查察。
實屬怠玩。
爾等可将朕意傳谕将軍、及新府尹。
善為辦理。
至于山海關出關民人。
将來若能查察照會。
不緻逐漸增多。
則奉天現在寄寓民人。
亦可漸次清理。
該将軍等、自應遵照原議。
實力奉行。
并寄信與那蘇圖、令轉饬地方官員。
留心查察。
不得仍前怠忽。
以工科給事中蘇昌、為奉天府府尹。
○庚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鑄給湖北宜昌府分防漁洋關同知、長樂縣分防灣潭縣丞、關防。
從湖廣總督鄂彌達請也。
○辛卯。
谕、去年上下江被災州縣。
經朕降旨加恩赈恤。
并截留漕米、以資接濟。
闾閻諒不至于失所。
惟是各屬赈期。
俱至正月而止。
今春逢閏。
計去麥熟尚遠。
恐災重州縣百姓。
難免拮據。
着加恩将被災較重之宿州、靈璧、虹縣、亳州、蒙城、阜甯、安東、清河、桃源、銅山、邳州、睢甯、海州、等州縣、極貧、加赈兩個月。
次貧、加赈一個月。
被災次重之泗州、盱眙、鳳台、懷遠、太和、宿遷、蕭縣、沛縣、沭陽、等州縣。
無論極、次、貧民。
俱加赈一個月。
其各衛随坐落州縣。
一體加給。
俾窮黎不緻乏食。
該部即遵谕速行。
○戶部議覆、福建巡撫周學健奏稱、福州府屬長樂縣十六都、十七都、二十三都、二十四都四裡。
民田七百餘頃。
瀕海環山。
水至、則宣洩無餘。
旱乾、則灌溉無術。
唐天寶間、邑人林鷃。
有田四千餘畝。
盡舍己田。
潴而為湖。
以資灌溉。
四裡民田。
遂成膏腴。
原稅四千餘畝湖糧。
攤入四裡民田均輸。
至今四裡民田。
帶納湖稅三分。
是湖皆有糧之地。
無容再墾報升。
自唐以後。
至明嘉靖年間。
近湖奸民。
先後占墾湖田數百畝。
至本朝康熙初年。
忽執有順治九年價買湖基之照。
積年久遠。
真僞莫辨。
惟是康熙三十一年。
題報升科加增銀、一十七兩三錢零。
米、二石四鬥七升零。
湖田三百畝。
彼時因奸民黃修等、以湖邊壅出荒田。
朦混報升。
遂緻凡執有照者。
日事壅築。
現在丈量湖内墾成熟田。
已有千餘畝。
占去原湖四分之一。
總因此三百畝已經升科。
效尤影射。
懇敕部查明豁除。
其湖面、凡堤埂以内。
原屬林鷃所舍之田。
并無尺寸官荒。
可以墾升。
查照原湖丈尺。
盡行刬除。
廣資蓄洩。
并立石碑。
長禁近湖奸民。
藉端壅築。
侵占湖面。
犯者按律嚴加治罪。
應如所請。
從之。
○癸巳。
谕、普洱鎮總兵崔善元。
疎縱叛目之子刀愠、刀先、經該督張允随參請革職。
朕從寬留任。
令其勒限緝拏。
今據張允随奏稱。
刀愠、刀先。
自回橄榄壩。
即派收各寨銀兩。
又複往來南納。
招集夷人。
種種滋事。
崔善元在彼。
不能設法查拏。
看此即留總兵之任。
亦無益于事。
崔善元、着解任來京候旨。
普洱鎮總兵員缺。
甚屬緊要。
着該督于通省總兵内。
遴選一員調補。
令其将刀愠、刀先。
嚴緝務獲。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