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遺之缺。
着将黃士俊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
托庸參奏唐綏祖一案。
現經總督策楞審理。
所參各款。
有在唐綏祖未任藩司以前者。
有在唐綏祖離任以後者。
并有非藩司所管者。
惟托屬員代買人參。
及向屬員取償逋欠。
照關防不謹之例。
議以革職。
其餘皆屬子虛。
朕思督撫固封疆大臣。
藩臬亦一省大吏。
倘有過失。
督撫原不可徇情隐庇。
但刻意吹求。
過于苛核。
有乖秉公持正之道。
亦大不可。
托庸之待唐綏祖。
列款糾參。
究無實迹。
未免吹求太過。
爾等可寄信訓饬之。
○又谕、據那蘇圖查奏涞水、涿州、冒開安營墊道銀兩。
現将該州縣另行查參。
并咨商工部。
作何立定章程等語。
直隸辦差各案。
久曆年所。
至今尚未清結。
揆厥所由。
大抵從前辦理各案之時。
未免草率。
以緻駁查、迄今不能清楚。
今那蘇圖、将找發銀兩扣存。
其承辦各員。
另行查參。
自應聽其照例查辦。
但思陵寝孔道。
乃常年經由之地。
一切辦理事宜。
固不可任地方官浮冒開報。
若過于嚴緊。
辦差各員。
又恐難免賠累。
必須斟酌得宜。
方為妥協。
現在那蘇圖咨商工部。
作何立定章程。
爾等可寄信與伊。
令其體會朕意。
務須斟酌妥善。
立定章程。
以為永遠可行之計。
○鑲白旗滿洲都統、奏請補授福陵防禦員缺。
帶領正陪人員引見。
得旨、福陵防禦員缺。
着拟陪之于雷善補授。
今後此等員缺。
将情由聲明、繕摺照常奏聞外。
其應放拟陪人員之處。
另繕摺一并奏聞。
将此傳谕八旗一體遵行。
○甲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昑、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
及進歲貢方物。
賞赉筵宴如例。
○乙未。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向來沿邊蒙古、及哈密瓜州回民。
并準夷人等投誠。
或令本處團聚或于别處安插。
今聞噶爾丹策零病故。
恐其部落内亂。
緻生事端。
嗣後辦理投誠夷人。
應請少加分别如蒙古番回。
原非準夷所屬仍照前例辦理。
若有準夷頭目。
率衆來款。
應請旨定奪。
如不過一二無關緊要夷人。
前來歸命。
或羁管哈密。
候夷使進貢。
曉谕帶往。
或即于卡倫外、賞給口糧。
令自行回巢。
得旨、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查噶爾丹策零病故與否。
未有确信。
如彼處有事。
酋目率衆款關投誠。
應如所奏。
請旨定奪。
至尋常投誠之人。
仍照舊例辦理。
無庸令夷使帶回。
及令自行回巢。
緻失懷遠之義。
從之。
○丙申。
恭繕尊藏盛京曆朝實錄告成。
議叙校對、收掌、謄錄、供事、各官有差。
○吏部奏請、新授大學士慶複、應授何殿閣。
兼何部尚書銜。
得旨、慶複、着授為文華殿大學士。
兼禮部尚書。
○江南道監察禦史範宏賓奏、八旗官兵習射之日。
該管大臣、應照例親往校射。
如遇奏事會議。
應留副都統校閱。
不許擅委參領。
仍令查旗禦史、不時稽察。
得旨每逢習射之期。
着查旗禦史親往稽查。
餘照所請行。
○喀爾喀輔國公密旺劄布故、以其子格勒克襲爵。
○是月。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前赴龍泉、正定等處。
沿途查勘道路。
所有應修各工。
均已将次告竣。
得旨、所奏俱悉。
朕幸五台。
大約于八九月間起程。
不必急遽也。
○兩江總督尹繼善等議覆、漕運總督顧琮奏稱、黃河北岸。
蘇家山迤西。
一帶民築土堰。
請盡行徹去。
以洩盛漲。
免緻徐州上下受險等語。
查黃河由豫東入江南。
至徐州上遊。
兩山夾峙。
河身陡窄。
激溜直逼徐城。
是以郡城以上。
蘇家山迤西一帶。
九十餘裡。
向不設堤。
以為減洩黃水、保護下遊徐郡之計。
乾隆七年。
因石林口沖決。
築堤十餘裡。
以防漫漲。
其餘八十餘裡。
仍舊不設堤防。
聽其漫灘過水。
惟是近灘居民。
間有挑積土堰、護衛田疇之處。
遇水勢漲發。
未能宣洩。
應如所奏。
将土堰全行徹平。
并查禁續行私築。
得旨、知道了。
○又會同安徽巡撫魏定國奏覆、前奉旨抄寄署廣東巡撫廣州将軍策楞奏稱、清查各屬倉廒、注明采買年分一摺。
令臣等酌議可否仿行之處。
查安省各州縣常平倉谷。
陸續購補。
缺額無多。
每年俱按存倉年款。
挨次平粜。
交代、委員監盤。
即有以粜價貯庫者。
亦各彈兌接收。
并無如廣東之移新作舊。
私相折價侵虧情弊。
但各屬實存倉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