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
全不知朕本意矣。
蓋城垣為國家保障。
其責專在地方官員。
其所以酌用民力者。
蓋因各處城垣。
偶有坍損。
地方官并不查禁。
任民踐踏。
甚且附近居民。
竟将城磚竊取。
以供私用。
是以令于農隙之際。
酌用本地民夫補葺。
使民知城垣之設。
原以衛民。
己身曾用力于其間。
則遇有坍損。
自然護惜。
不肯任意踐踏。
且随時修補。
亦易為力。
此上下相維之義。
并非令其按田起夫。
竟成賦額之外。
增一力役之征也。
如鄂彌達摺内所稱者。
恐各省督撫。
亦錯會朕旨或緻辦理未善。
緻有累民之處。
用是特頒此旨。
曉谕各督撫知之。
○兵部議覆、直隸總督那蘇圖疏稱、<?髟了>髻山行宮。
請于平谷汛、派兵八名。
額外外委一員看守。
三家店行宮。
請于舊有看守額兵外。
再于順義營、派兵二名。
額外外委一員。
各前往分防。
蟠龍山行宮外圍。
舊有經制外委一員。
兵丁八名。
請照煙郊之例。
常川看守。
所派弁兵。
仍令平谷、順義、二營統轄。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授多羅順承恪郡王之第二女為縣主。
壻二等侍衛圖拉為多羅額驸。
○己亥。
谕軍機大臣等。
朕閱看安徽巡撫本章。
見宿州等處地方、盜案甚多。
此事切須整頓。
魏定國未必能辦理及此。
可傳谕尹繼善。
令其加意稽查捕緝。
務使盜風止息。
以除民害。
○又谕、從前李方勉、在洮岷道任内。
朕聞其于地方不甚相宜。
令查郎阿等、于通省道員内。
揀選調補。
嗣經查郎阿等、奏稱李方勉、循饬有餘。
而剛果不足。
請調補平慶道。
朕降旨準行。
後經丁憂回籍。
近已服阕。
朕因其系候補道員。
用為廣東糧驿道。
但看李方勉、甚屬平常。
似非方正之人。
可傳谕該督撫留心試看。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
從前策楞奏請清查倉糧、造具廒口注冊一摺。
朕令各省督撫閱看。
查明各處情形。
或可仿照廣東之法辦理。
今遲至半年有餘。
尹繼善、魏定國、始行陳奏。
凡交軍機處傳谕之件。
原欲各省督撫、将應行應止之處。
速行回奏定奪。
今尹繼善等、如此遲延。
甚屬不合。
其他寄谕之件。
如地方補葺城工、分别存撥閑款銀兩等案。
各省督撫回奏先後亦不一。
有經久不到者。
有離京甚近、而較遲于遠省者。
朕思外省欽部案件。
俱有一定限期。
稍有遲延。
便幹處分。
是以各督撫自顧考成。
尚不敢留滞。
至于傳谕之事。
便以為無從稽查。
任意擔擱。
是特交之件。
轉不若尋常案件之得以速結也。
尹繼善等、此次姑免處分。
爾等可寄信申饬之。
并傳谕各省督撫。
嗣後如有仍前因循怠緩者。
朕必加以處分。
○兵部議覆、廣州将軍錫特庫等疏稱、八旗馬乾餘銀五千七百兩。
原奉交鹽道。
借商二分生息、營運足數後。
其原本仍留道庫生息。
充修軍裝。
今軍裝業經全修。
此後不過随時粘補。
需費無多。
請減生息之數。
每兩以一分五厘起息。
俟息銀充裕。
另行題減。
應如所請。
從之。
○一等侯朱震故。
以其子朱紹美襲爵。
○辛醜。
谕軍